張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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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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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魯16民終166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
負責人:邢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河北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X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無棣縣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7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張X賠付三者的路標牌損失數額錯誤。一審中,我方對路標牌的損失申請重新鑒定,技術室要求雙方提交事故現場照片,但被上訴人并未在指定期間內提供,故其在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時,拿出的照片不能作為此次路標牌損失的依據。即使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后來提交的照片,也應委托鑒定機構為漏鑒部分進行鑒定,一審判決直接依照被上訴人自行委托鑒定的結論作為認定價格的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2.我方僅對車輛的施救費用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的貨物的施救費用不承擔責任。
被上訴人張X辯稱,一審判決對我方不公平,但我方尊重一審判決,沒有提起上訴。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款212872.84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張X所有的冀J×××××/冀J×××××掛牽引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保險,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4年10月18日0時起至2015年10月17日24時止。其中冀J×××××號主車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181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冀J×××××掛車車輛損失險限額為88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元。且主掛車均投保不計免賠。2015年9月18日3時許,劉鳳利駕駛該車沿大濟路由南向北行至信陽店子橋南20米處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側翻在公路東側溝中,造成車輛及綠化帶、公路標志牌、公路設施、公交站牌等損壞。2015年9月21日,無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隊出具事故證明。原告張X的冀J×××××/冀J×××××號貨車、綠化帶、公路標志牌、公路設施、公交站牌等損壞因該事故遭受損失,經無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無棣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該認證中心分別作出棣價鑒字(2015)第00100115號鑒定書、棣價鑒字(2015)第00100117號鑒定書、棣價鑒字(2015)第00100118號鑒定書,鑒定結論分別為:其車輛損失為118083元,公路標志牌損失55522.84元,公路設施損失3770元。原告張X因此支付價格鑒證費共計3550元(其中車輛損失價格鑒證費2200元,公路標志牌損失價格鑒證費1200元,公路設施損失價格鑒證費150元)。另原告張X支付無棣縣園林管理處綠化帶損失11652元,公交站牌損失2095元。原告張X因該事故支付施救費18200元。法院依法委托濱州市正興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興評估公司)對案涉貨車的車損、公路標志牌、公路設施進行重新鑒定,該事務所經重新評估,作出濱州正興評字(2016)第026號資產評估報告,結論為冀J×××××/冀J×××××號貨車的車損89229元;作出(2016)第027號資產評估報,結論為公路標志牌損失為27686元。法院依法通知無棣縣價格認證中心及正興評估公司的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證,正興評估公司的鑒定人員在法庭上承認其所作的公路標志牌損失評估報告因提供的照片不全,對公路立柱的損失有所遺漏。另查明,原告張X所有的冀J×××××/冀J×××××號貨車登記車主為青縣興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達運輸公司),雙方約定自2014年8月10日起將案涉車輛掛靠該公司運營。發生事故時,該車輛系掛靠運營期間。保險單顯示被保險人為興達運輸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雖然案涉保險合同顯示被保險人為興達運輸公司,但被告某保險公司所承保的冀J×××××/冀J×××××號貨車的實際所有人系原告張X,案涉車輛僅是掛靠興達運輸公司經營,原告張X系實際被保險人,對該車輛具有保險利益。該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致損壞并致第三者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理賠限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被告某保險公司對無棣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無棣縣價格認證中心對案涉被保險車輛進行鑒定所得出的結論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原被告雙方經抽簽確定鑒定機構為正興評估公司。法院依法委托正興評估公司對案涉被保險車輛冀J×××××/冀J×××××號貨車進行重新鑒定得出的結論:案涉車輛損失價值89229元,客觀實際,鑒定程序合法,原告雖提出異議,但無反駁證據證實,對該鑒定結論的效力予以確認。故張X訴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保險金89229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其訴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18200元,亦于法有據,予以支持。關鍵在于正興評估公司作出的(2016)第027號資產鑒定報告書能否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法院依法通知無棣縣價格認證中心及正興評估公司的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證,正興評估公司的人員在法庭上承認其所作的該評估報告因提供的照片不全,對公路立柱的損失有所遺漏,故對其所作的該項報告不予采信;無棣縣價格認證中心對公路標志牌、公路設施損失所作的棣價鑒字(2015)第00100115號鑒定書、棣價鑒字(2015)第00100118號鑒定書,經當庭質證,鑒定程序及方法并無不當,結合原告張X向相關方作出的賠償數額一致,可以作為定案依據。故原告張X訴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已支付的綠化帶、公路標志牌、公路設施、公交站牌等損失共計73039.84元,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其訴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因鑒定公路牌損失、標志牌損失所支付的價格鑒證費共計1350元,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其訴求超過的其他部分,于法無據,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施救費偏高,且不屬于賠償范圍的辯解意見以及對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的辯解意見,均于法無據,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張X保險金181818.84元;二、駁回原告張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4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968元,由張X負擔279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的保險金數額。關于公路標志牌損失,一審時,被上訴人為證實該損失數額提交了無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無棣縣價格認證中心做出的棣價鑒字(2015)第00100117號價格鑒證結論書和支付賠償款的收條、發票。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鑒證結論書有異議,認為該鑒證結論書系交警部門委托其未到場參與屬程序不合法且該鑒證結論書沒有勘驗照片為由申請重新鑒定。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提交的鑒證結論書系由有職權委托鑒定的交警部門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而且在鑒定人員到庭接受質詢時,也提交了現場勘驗的照片。被上訴人對該鑒證結論提出異議,但并沒有提交有效的證據予以推翻,該鑒證結論書結合上訴人提交的向第三者支付的憑證,足以認定涉案公路標志牌損失為55522.84元。對于被上訴人申請的重新鑒定,由于鑒定人員接受質詢時表示對損壞的立柱沒有鑒定,因此重新鑒定的結論不能作為認定涉案公路標志牌損失的依據。關于施救費,被上訴人提供了施救費發票,發票載明付款方為涉案車輛,上訴人主張該施救費中包括了對貨物的施救應予扣除但并沒有提供證據證實,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依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 琦
審 判 員 王合勇
代理審判員 邵佳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趙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