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保險合同糾紛案申請上訴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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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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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民終76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李倫,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黑龍江遠東律師集團牡丹江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女,漢族,無固定職業。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黑龍江張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2016)黑1002民初1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劉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訴訟費及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黑BXXXX4號貨車系被上訴人所有人,掛靠在牡丹江市恒升運輸公司經營。牡丹江市恒升運輸公司為該車投保車上貨物責任險、國內鮮活貨物運輸保險,保險限額分別為5萬元、10萬元。2014年11月12日,孫XX駕駛黑BXXXX4號貨車與李XX駕駛的黑CXXXX3號客車相撞,造成黑CXXXX3號客車駕駛員李XX及車內乘車人受傷、黑BXXXX4號貨車裝載的貨物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隊認定李XX負主要責任,孫XX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與黑CXXXX3號車主趙XX及買主周XX達成貨物殘值為3萬元的銷售協議,將受損水果全部賣給周XX。2014年12月,被上訴人到上訴人處申請理賠,上訴人按被上訴人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賠償其30%的損失計35545.50元。2015年8月24日,上訴人向李XX索賠款未果,對上訴人提起訴訟,要求上訴人代位賠償剩余70%損失。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對水果殘值沒有經過第三方評估作價,擔心代位賠償后無法行使追償權不同意賠償。被上訴人撤回了對上訴人的訴訟。被上訴人對李XX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70%的損失134105.13元。被上訴人與李XX在陽明區人民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一、李XX賠償被上訴人……貨物損失費35467.37元,剩余的貨物損失費49082.13元,由于李XX因交通事故致傷殘,經濟困難,無力支付,不予賠償;二、原告劉X、被告李XX自即日起互不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各自損失不再追索。現被上訴人再次訴訟要求上訴人賠償其貨物損失49082.13元。因被上訴人放棄對李XX請求賠償的權利,上訴人已不享有代為求償權,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被上訴人劉X辯稱,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本身有一定的風險,這種風險是保險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才做的投資,如果保險公司以種種借口不予理賠,那么投保人也就失去了投保的意義。保險公司作為風險承擔的一方,有能力承擔風險,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偶然性的,保險公司在總體上是盈利大于虧損的,不存在保險公司賠償被上訴人的單筆賠償款就失去了保險公司的利益,相反,如果保險公司積極賠償,能贏得更多投保人投保,獲得更大利益。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請求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劉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賠償原告劉X貨物損失49082.13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9月24日,原告劉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國內鮮活貨物運輸(單程)保險,主要內容:“貨物名稱:果蔬;貨票號碼:黑BXXXX4;保險金額10萬元;啟動日期:2014年9月21日……”。被告交付原告的國內鮮活貨物運輸(單程)保險條款主要內容:“第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足額繳納保費2000元。2014年11月12日,原告劉X投保的黑BXXXX4號貨車與黑CXXXX3號客車在綏芬河市烏蘇里大街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投保車輛黑BXXXX4號貨車側翻、車內貨物(水果)受損。經綏芬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綏公交認字[2014]第2014XXXX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黑CXXXX3號駕駛員李XX負主要責任,黑BXXXX4號貨車駕駛員孫XX負次要責任。2015年8月24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劉X出具機動車保險財產損失確認書,主要內容:“黑BXXXX4號貨車,損壞財產合計150785元……”。被告已給付原告部分保險金35545.50元。2015年9月7日,原告劉X到牡丹江市陽明區人民法院起訴案外人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牡丹江市陽明區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4日作出(2015)陽民初字第499號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一、李XX賠償劉X修車費23951.90元、拖車費3993.50元、吊車費350元、裝車費420元、篷布費和網繩費1301.23元、停運損失費21539元、貨物損失費84549.50元(其中李XX賠償35467.37元,剩余貨物損失費49082.13元,由于李XX因交通事故致殘,經濟困難,無力支付,不予賠償)。上款合計87023元……;二、劉X、李XX自即日起互不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各自損失不再追索……”。原告已取得案外人李XX上述賠款87023元,剩余貨物損失49082.13元沒有得到賠償。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劉X持保險單向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本案的案由為保險合同糾紛。關于原告劉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國內鮮活貨物運輸(單程)保險的保險金人民幣49082.13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國內鮮活貨物運輸(單程)保險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足額交納保險費,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就其所受損失從第三者取得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訴訟,請求保險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依法受理”。本案原告就投保車輛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從案外人李XX取得87023元賠償后,就不足部分49082.13元向被告提起訴訟,被告應予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已按責任比例30%進行賠償,其余損失應由黑CXXXX3號車輛進行賠償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因案外人李XX對原告投保車輛造成損害,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應當向原告賠償剩余國內鮮活貨物運輸(單程)保險金49082.13元。被告的此項抗辯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原告劉X放棄對案外人李XX追償剩余貨物損失,被告不應賠償原告剩余貨物損失49082.13元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只能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原告與案外人李XX達成的民事調解僅能對雙方發生效力,其二者之間的內部約定,對被告不發生法律效力。被告的此項抗辯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劉X投保的黑BXXX24號貨車國內鮮活貨物運輸(單程)保險的保險金人民幣49082.13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27元,減半收取人民幣513.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采納原審法院認定的證據,并認定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另查明,原審認定的被告已給付原告部分保險金35545.50元,是保單號PDXXX0XXXXXXXXXXXXXXXXX2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合同的賠款金額。本案訴爭國內鮮活貨物運輸(單程)保險保險單號PYXXX0XXXXXXXXXXXXXXXX6。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劉X簽訂保單號為PYXXX0XXXXXXXXXXXXXX6國內鮮活貨物運輸(單程)保險單,該保險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投保人已交納了保險費,保險合同系有效合同。被上訴人劉X投保的黑BXXXX4號貨車在保險期內與黑CXXXX3號客車發生交通事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核定損失金額為150785元。被上訴人劉X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已將貨物以3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案外人,劉X在接受某保險公司賠償保單號PDXXX0XXXXXXXXXXXXXXX2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合同時已認可殘值金額為30300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理賠保單號PDXXX0XXXXXXXXXXXXXXX2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合同已賠付被上訴人保險金35545.50元。被上訴人尚有未得到賠償的貨物損失150785元-30300元-35545.50元=84939.50元。
關于被上訴人劉X與李XX達成調解協議對上訴人是否有約束力問題。被上訴人與李XX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李XX賠償被上訴人貨物損失費35467.37元,剩余的貨物損失費49082.13元,被上訴人劉X因李XX交通事故致殘,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同意李XX不予賠償。被上訴人在與李XX達成的調解書中已放棄對剩余貨物損失49082.13元的賠償請求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規定,被上訴人已放棄對李XX剩余貨物損失49082.13元的請求賠償的權利,上訴人作為保險人在被上訴人放棄范圍內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被上訴人尚有未賠償的貨物損失84939.50元。被上訴人已從交通事故主要責任人李XX處獲得賠償35467.37元,放棄請求賠償貨物損失49082.13元。85239.50元-35467.37元-49082.13元=390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尚應賠償被上訴人劉X保險金390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2016)黑1002民初114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上訴人劉X投保的黑BXXXX4號貨車國內鮮活貨物運輸(單程)保險單PYXXX0XXXXXXXXXXXXXXX6的保險金39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27元,減半收取513.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4.08元、被上訴人劉X負擔509.4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2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8.16元、被上訴人劉X負擔1018.8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 凡
審 判 員 孫慶喜
代理審判員 王 歡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韓江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