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拆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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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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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01民終966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葉X。
委托代理人:馬XX,系遼寧興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羅X,系遼寧園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王XX拆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2016)遼0114民初46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26日,王XX雇傭的司機汪龍駕駛遼AXXXH3車輛行駛至沈陽市于洪區吉力湖街細河南路,與王凱駕駛的遼AXXX79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沈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于洪大隊認定,汪龍負事故全部責任。另查明,王XX為案涉車輛遼AXXXH3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被保險人為王XX本人,保險金額570000元,不計免賠,絕對免賠額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6月2日0時起至2016年6月1日24時止。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內。另查明,事故發生后王X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索賠,因雙方對理賠數額未能達成一致,王XX申請了車輛損失價格鑒定。經于洪區交警支隊委托,沈陽市價業價格鑒證服務中心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沈)價認字(2016-于洪)第004號沈陽市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案涉車輛遼XXXXXX車損失金額66014元,王XX支付鑒定費3104元。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王XX、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碰撞造成保險車輛損失的,保險人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人責任。王XX雇傭的司機駕駛保險車輛發生刮碰,造成保險車輛損失,負事故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履行賠付義務。關于某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鑒定書提出異議,并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王XX通過車輛損失鑒定證明保險車輛因碰撞所發生的經濟損失,某保險公司未提出相反證據予以反駁,亦未證明該鑒定書違法,對其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原審法院不予準許。關于王XX請求的鑒定費,因車輛損失險條款中未約定該項費用系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故某保險公司對王XX支出的鑒定費不承擔賠付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給付王XX人民幣66014元;二、駁回王XX其他訴訟請求。如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25.7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并直接給付王XX。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修車費66014元不合理。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修車費錢的數額不認可,其鑒定時沒有通知上訴人參加,屬于程序違法。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王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與原審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關于上訴人提出該鑒定結論程序違法,對其鑒定的數額不予認可的上訴理由,經查,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要求索賠時,因雙方對理賠數額未達成一致,后王XX通過車輛損失鑒定證明保險車輛因碰撞所發生的經濟損失。上訴人對此雖有異議,但并未提出相反證據予以反駁,且該鑒定系經于洪區交警支隊委托,上訴人在一、二審期間亦未證明該鑒定書違法。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25.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田 麗
審 判 員 葛 鈞
代理審判員 宋 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