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甲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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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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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終200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17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銅陵市。
負責人:盧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卞XX,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熊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甲,男,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潁上縣。
委托代理人:劉X乙,安徽劉傳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甲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24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9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XX,被上訴人劉X甲的委托代理人劉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6年1月16日,被保險車輛皖AXXX80號車輛(車輛所有人為左宏)沿S12滁新高速行駛至197KM處時,與前方翻越高速公路中央護欄后、由南向北橫穿道路的行人劉某某相撞,造成劉某某當場死亡、皖AXXX80號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行人劉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保險車輛皖AXXX80號車輛駕駛員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劉X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潁上縣人民法院2016年4月5日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賠償死者劉某某養子劉X甲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91865.6元。某保險公司另依照機動車輛損失保險合同約定賠償皖AXXX80號車損132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其因對保險車輛損失賠償取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劉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應按車損的70%向本案原告銅陵人壽財險承擔賠償責任。劉某某在事故中死亡,某保險公司向其養子劉X甲賠償91865.6元,該款應視為劉某某遺產,劉X甲取得該款,應按70%責任承擔事故車輛損失9240元。為此,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劉X甲賠償某保險公司前期墊付的皖AXXX80號車輛損失9240元。
原審法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某保險公司訴稱的91865.6元,是某保險公司賠償劉X甲因養父劉某某遭受交通事故死亡的損失,該款不屬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不能作為遺產認定其性質。劉X甲不是訴爭車輛的實際侵權人,某保險公司不能以劉X甲領受91865.6元為繼承遺產依據對劉X甲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對劉X甲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上訴稱:劉X甲應在繼承財產范圍內承擔賠償義務,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應劉X甲賠償某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款9240元,并由劉X甲承擔二審訴訟費用。
劉X甲辯稱:一審判決合法公正,應當維持。
在二審規定的舉證期限內,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對一審的證據,亦無新的質證意見。本院對原審當事人所舉證據認證意見同一審一致。通過庭審調查,并綜合一、二兩審舉證、質證情況,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各方當事人訴辯意見及庭審查明等情況,本案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主張劉X甲應賠償代位求償款9240元是否成立。某保險公司因劉某某死亡向劉X甲賠償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91865.6元,該款系并不屬于劉某某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即不屬于劉X甲繼承的遺產。因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劉X甲在劉某某死亡后繼承的財產數額,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某保險公司主張劉X甲應賠償代位求償款9240元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田 浩
代理審判員 王韓利
代理審判員 程 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寧夢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