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黃XX、林X甲、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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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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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124民初41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閩清縣人民法院 2016-09-26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
主要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蘭XX,福建名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XX,女,漢族,住福建省閩清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X,閩清縣坂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X甲,女,漢族,住福建省閩清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X,閩清縣坂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閩清縣。
主要負責人:林X乙,總經理。
被告:丙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
負責人:林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X,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XX,福建中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XX、林X甲、、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蘭XX、被告黃XX、林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X、被告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邱XX到庭參加訴訟。2016年5月17日原告甲保險公司申請撤回對被告乙保險公司的起訴,本院依法作出準予撤回起訴的裁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黃XX、林X甲、丙保險公司賠償甲保險公司損失253513元以及自起訴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事實和理由:2013年7月3日,黃傳文就其所屬的轎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780000元及相應的不計免賠險,保險期自2013年7月10日0時至2014年7月9日24時。保險期間內的2014年3月12日16時許,黃XX駕駛林X甲所有的小型轎車在127縣道7KM+150M處與黃傳文駕駛的上述被保險車輛碰撞,造成被保險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黃XX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后經依法定損、理賠,甲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人黃傳文車輛損失險保險金合計253513元。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保險金額范圍內代位行駛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為此,甲保險公司依法有權向黃XX請求賠償,因此肇事車輛系林X甲所有,且車輛在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率險,故丙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對甲保險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甲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黃XX、林X甲辯稱:應該由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丙保險公司辯稱:1.黃XX和林X甲已經放棄要求丙保險公司理賠,因此,丙保險公司不需要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2014年3月17日,黃XX和林X甲書面放棄向丙保險公司索賠,并承諾由此引發的經濟、法律糾紛由其負責,與丙保險公司無關。林X甲還通過電話向丙保險公司申請撤案,明確表示事故損失由其與對方私了,不需要保險公司理賠。丙保險公司與林X甲之間是保險合同關系,作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林X甲有權放棄其在合同中享有的權利,林X甲放棄索賠的行為已經免除了丙保險公司理賠的義務。甲保險公司作為保險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無權要求丙保險公司履行理賠義務;2.本案是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不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甲保險公司直接起訴丙保險公司沒有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丙保險公司不是侵權人,并未損害甲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標的,不是《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中的第三者,因此,甲保險公司要求丙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3.經調查,黃XX不是交通事故發生時車輛的駕駛人,林X甲未能向丙保險公司提交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原因的證明和資料,根據丙保險公司與林X甲之間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條款第六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丙保險公司對本次事故不負責賠償。事故發生后,丙保險公司第一時間委托第三方對事故現場、車輛痕跡以及黃XX進行調查。調查后丙保險公司發現黃XX不是車輛的駕駛人,并要求對遺留在車內的血跡和遺留在前擋風玻璃上的頭發與黃XX的血跡和頭發進行DNA鑒定。黃XX和林X甲明知鑒定結果將證實黃XX不是駕駛人,所以,黃XX和林X甲才作出了放棄索賠的聲明。《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黃XX未能提供能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原因的證明和資料,所以丙保險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況且,根據丙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條款第六條的規定,本案實際駕駛人逃離現場,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屬于丙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情形,據此,丙保險公司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起訴要求丙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因為黃XX不是車輛的駕駛人,實際駕駛人逃離現場、毀滅證據,本次事故屬于丙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情形。況且,因為林X甲未能向丙保險公司提供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原因的證明和資料,丙保險公司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最后,黃XX和林X甲均書面放棄要求丙保險公司理賠,并承諾負責由此引發的經濟、法律糾紛,所以丙保險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懇求貴院依法查明事實,駁回甲保險公司對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了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本案交通事故經閩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福州市快速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黃XX負本案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時載明兩部車輛受損,未記載有人員傷亡情況。丙保險公司稱其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委托第三方對事故現場等進行調查,并根據福州實鳴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制作的《咨詢報告》認為實際駕駛人不是黃XX,且認為交警部門對事故處理不符合規定,但未能提交有效證據推翻該事故認定且也未向交警部門提出異議,同時對認為實際駕駛人逃離現場、毀滅證據的疑點未向公安機關報案,對責任認定書涉案當事人亦未在法定期限內向相關部門申請復核。因此,該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的責任認定真實有效,本院予以認定;2.丙保險公司認為黃XX、林X甲已經放棄索賠已免除其理賠義務并提交《放棄索賠聲明書》復印件及照片和林X甲放棄索賠的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因《放棄索賠聲明書》沒有相應的原件核對,而黃XX、林X甲否認以上證據,且黃XX、林X甲也只能處分其與丙保險公司間的合同利益,無法放棄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索賠權利。因此,對丙保險公司以上主張及證據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本案中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甲保險公司根據其與黃傳文的保險合同,確定損失數額,支付理賠款,是履行合同義務。甲保險公司根據丙保險公司定損單已于2014年4月28日支付給黃傳文賠償款253513元,黃XX、林X甲、丙保險公司未對該金額的合理性提出鑒定申請,因此,本院確認甲保險公司已經按該金額賠付的事實。林X甲所有的小型轎車即肇事車輛在丙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0000元),該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關于“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保險金的權利。”的規定,這里的代位求償權應理解為債權的轉移,屬于法定權利,并非基于合同約定或被保險人的授權而取得,即保險事故發生后對第三者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當然地、直接地轉移于保險人。本案中,黃XX作為事故全部責任主體而林X甲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事故發生后,作為保險人的甲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黃傳文賠償其應承擔的賠償金,故甲保險公司已取得了向黃XX、林海燕追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對于林海燕與丙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關系而言,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黃傳文作為受到損害的第三者,在被保險人林X甲怠于請求丙保險公司對黃傳文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情況下,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向作為保險人的丙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根據前述理由,甲保險公司也有權請求丙保險公司履行對黃傳文的賠償義務。關于甲保險公司主張的利息損失,因《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范圍僅限于賠償金額范圍內,故要求各被告承擔利息損失的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甲保險公司253513元;
二、駁回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103元,由丙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仁敏
代理審判員 劉贊強
人民陪審員 楊德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黃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