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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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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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終491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主要負責人:王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季XX,天津融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甲,男,漢族,農民,住河南省長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天津東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甲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28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第三項,改判其承擔賠償款100000元;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王X甲負擔。事實與理由:鑒定機構認定的車損金額過高,且未扣除殘值,故對車輛損失不予認可;拆解費、評估費系間接損失,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且拆解費已經核算在車輛修理的工時費中,不應重復收取。
王X甲辯稱,事故車輛的車損系由原審法院依法委托專業機構經過鑒定得出,且其已支付了相應的維修費用;拆解費和評估費系其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甲車輛施救費2100元、拖車費400元、道路損失14330元、醫藥費1032.99元、拆解費18500元、車輛維修費185250元、評估費9260元,合計230872.99元;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2月13日王X甲為其所有的津J×××××車輛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機動車輛保險單》,保險期間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機動車輛保險單》承保險種及保險金額約定,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19782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50萬元,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保險金額1萬元、車上人員(乘客)責任險保險金額1萬元×4座及以上險種不計免賠率等。2016年2月28日22時50分,王X甲駕駛上述車輛行駛至東麗區外環線津塘橋南上口時與石墩相撞,造成車輛、橋梁受損,王X甲及乘車人蔡志洋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王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王X甲及乘車人蔡志洋均至天津市東麗區東麗醫院治療,王X甲支付其本人醫藥費40.49元,蔡志洋支付醫藥費992.50元。2016年3月28日,在交管部門調解下,王X甲賠償案外人道路損失14330元、蔡志洋醫藥費992.50。王X甲支付施救費2100元、拆解費18500元。訴訟中,王X甲向一審法院遞交鑒定申請書,要求對王X甲所有的津J×××××車輛損失費及拆解費進行司法鑒定。2016年6月8日,經一審法院委托,天津盈祿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評估王X甲車輛維修費用為185250元。王X甲支付評估費9260元。王X甲支付車輛維修費185250元、拖車費400元。某保險公司同意賠付王X甲主張的道路損失、施救費及醫藥費。
另查,王X甲所投保的商業保險條款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二條約定,發生本條款第一條規定的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規定負責賠償,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一審法院認為,王X甲為其所有的津J×××××車輛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機動車輛保險單》,雙方確立了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現王X甲所投保的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對王X甲的合理損失且在投保的保險單理賠范圍內承擔賠付義務。某保險公司同意賠償王X甲主張的道路損失費、施救費及醫藥費,一審法院予以尊重。天津盈祿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系第三方,其作出的評估報告內容客觀,能夠證明王X甲車輛損失,且投保車輛已實際維修,故某保險公司理應賠付王X甲車輛維修費185250元。王X甲支付的拖車費、拆解費、評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車輛損失險最高賠償金額內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超過部分某保險公司不應賠付。某保險公司提出扣除車輛殘值問題應另行解決,本案不予涉及。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王X甲道路損失人民幣20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機動車輛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王X甲道路損失12330元、醫藥費1032.99元,共計人民幣13362.99元;三、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機動車輛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王X甲車輛維修費、拖車費、施救費、拆解費、評估費共計人民幣197820元;四、駁回王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763元,減半收取2381.50元,由王X甲負擔191.5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190元。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王X甲與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王X甲依約繳納保險費,發生保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原審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事故車輛的車損進行了價格鑒定,該鑒定程序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足以反駁該鑒定書可信性、正確性的相應證據,且王X甲已將被保險車輛進行了維修,維修費用與鑒定結論價格相符,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該鑒定報告確定的車損數額向王X甲進行賠償。拆解費和鑒定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殘值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只有當保險人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后,保險人才能獲得殘值的相應權利,故本案對殘值問題不予涉及。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4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立新
代理審判員 景 新
代理審判員 王 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盧鈺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