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縣偉業全通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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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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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終250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勇,任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玨曦,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付冬芹,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溫縣偉業全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應軍,任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勝利,河南新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縣偉業全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業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偉業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豫0825民初2366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玨曦、被上訴人偉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勝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1月11日,原告偉業公司為其所有的豫H×××××/豫H×××××掛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辦理了機動車輛保險,其中豫H×××××牽引車投保車輛損失險221425元,豫H×××××掛車投保車輛損失險78120元,均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4年11月13日0時起至2015年11月12日24時止。2015年10月17日6時50分,原告偉業公司車輛駕駛員牛衛紅駕駛豫H×××××/豫H×××××掛半掛車沿寧洛高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1961KM+300M處時,因團霧天氣能見度低,車輛追撞同方向李保良駕駛的晉M×××××號重型廂式貨車。事故發生后車輛起火焚毀。事故造成豫H×××××號車上乘客高文亮受傷,車輛、車上所載貨物不同承度損壞。案經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二大隊調查處理,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蚌公交高二認定(2016)第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牛衛紅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事故造成原告偉業公司的車輛損失經委托焦作市晶瑩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為216750元(其中豫H×××××牽引車為160623元,豫H×××××掛車為56127元)。原告偉業公司支付評估費38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偉業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原告偉業公司投保車輛出險后及時合理地作出理賠。原告的車輛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故原告的車輛損失216750元,連同其支付的評估費3800元,合計2205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原告偉業公司投保的車輛損失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原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溫縣偉業全通運輸有限公司220550元。案件受理費4608元,減半230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未查清事實,對本案的事實部分認定錯誤,草率做出判決,判決結果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屬于保險合同糾紛,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條款進行賠償;一審判決所采信的鑒定結論程序違法,存在嚴重問題,不能依此認定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訴訟費、車損鑒定費等無法律依據。要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偉業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采信鑒定結論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庭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審裁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220550元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圍繞焦點問題,各方當事人意見同其上訴和答辯意見。本院審理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故車輛是由于交通事故發生后起火焚毀的事實,有交警部門的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為證,上訴人主張系車輛自燃起火,沒有證據證實,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本案中被上訴人為確定車輛損失委托有司法鑒定資格的評估機構對事故車輛進行評估,且評估依據符合市場計算方法,上訴人對該鑒定結論有異議,卻沒有足以反駁的證據予以證實,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本院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0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 陽
審判員 王 芳
審判員 劉成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趙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