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上訴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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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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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終910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王兵,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穎,北京市亦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女,
委托代理人王曉楠,北京市星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2016)京0116民初29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鄧青菁擔任審判長,法官宮淼、楊揚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穎,被上訴人劉XX之委托代理人王曉楠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XX一審起訴稱:劉XX系車架號為×××梅賽德斯奔馳1991CC小轎車的實際使用人,后該車輛依法取得車牌號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498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4月14日零時起至2016年4月13日二十四時止。劉XX依約繳納了保費。2015年10月23日10時10分,劉XX駕駛的投保車輛×××在北京市懷柔區廟城村東自西向東行駛時,撞墻后撞樹,造成車輛和墻損壞。此次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交警支隊認定劉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劉XX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經某保險公司定損車輛損失為239504.07元,但某保險公司又于2015年11月通知劉XX做拒賠處理。劉XX多次找某保險公司協調未果后自己支付了修理費和施救費,故訴至法院要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劉XX車輛修理費239504.07元,施救費100元,合計239604.07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一審答辯稱:對劉XX的投保情況及事故情況均認可,涉案事故也是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但是劉XX的駕駛證在其駕駛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經過期,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車輛損失險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某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劉XX作為投保人,以車架號為×××的機動車輛為保險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交強險及其他險種。某保險公司簽發了機動車輛保險單,該保險單載明以下內容:被保險人為劉XX;某保險公司承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49.8萬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4月14日零時起至2016年4月13日二十四時止。車輛損失險第五條規定,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毀損、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2015年4月16日,保險車輛注冊車牌號為×××。
2015年10月23日,劉XX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壞。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交通支隊認定,劉XX對此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后北京一路平安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將保險車輛運至修理廠,劉XX支付拖車費100元;北京亞奧之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保險車輛進行了修理,劉XX支付車輛修理費239504.07元。
事故發生后,劉XX向某保險公司告知了出險事實,某保險公司為保險車輛定損并出具保險定損報告,定損金額為239504.07元。2015年11月13日,某保險公司向劉XX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依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一章第四條及第二章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駕駛證過期為由拒絕賠付。
另查,劉XX的駕駛證于2015年10月23日發生交通事故時已過期,交通事故發生后,劉XX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年審換證,其駕駛證有效期限為2015年8月27日至2025年8月27日。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劉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予認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依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16年修訂)》第五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第七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上述規定意味著,機動車駕駛人所持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一年之內,只要駕駛人向駕駛證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領駕駛證并獲得許可,其駕駛證的有效期可以追溯至原駕駛證的有效期屆滿之時。本案中,劉XX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持有的駕駛證有效期已經屆滿,但其換領的新駕駛證的有效期為2015年8月27日至2025年8月27日。換言之,駕駛證的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發生事故時,劉XX的駕駛證在有效期內。劉XX所要求的賠付數額均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限額之內,故對劉XX要求被告賠償劉XX車輛修理費239504.07元,拖車費100元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現某保險公司以保險事故發生時駕駛人的駕駛證有效期已經屆滿為由拒絕履行保險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故法院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劉XX保險金二十三萬九千六百零四元七分。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至本院。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2015年10月23日劉XX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單方事故,事故發生時劉XX持有的駕駛證有效期為2009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6日。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依據機動車保險條款第一章第四條及第二章第五條的規定,以駕駛證過期為由拒絕賠償。一審法院以劉XX事故發生后更換的駕駛證有效期自2015年8月27日至2025年8月27日為由,認定劉XX事故發生時的駕駛證在有效期內,從而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劉XX的車輛損失,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故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劉XX的訴訟請求。劉XX同意一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保單、交費憑證、交通事故認定書、修理費、拖車費票據、定損報告、拒賠通知書、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證明。
本院認為:劉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能否以駕駛人的駕駛證有效期屆滿為由拒絕履行保險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意即機動車駕駛人所持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一年之內,其駕駛資格并不當然喪失,駕駛人在駕駛證有效期屆滿的一年內向駕駛證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領駕駛證并獲得許可,其駕駛資格即可獲得延續,且該駕駛資格的有效期可以追溯至原駕駛證的有效期屆滿之時。劉XX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持有的駕駛證有效期已經屆滿,但其換領的新駕駛證的有效期為2015年8月27日至2025年8月27日。換言之,駕駛證的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劉XX在上述時間段內具有駕駛資格。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關于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拒絕履行保險賠償責任的上訴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244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489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鄧青菁
審 判 員 宮 淼
代理審判員 楊 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馮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