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譚XX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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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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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8824號 不當得利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2016-09-1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津區,組織機構代碼90289546-4。
負責人:鄭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侯X,重慶融益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譚XX,男,漢族,住重慶市江津區。
原告與被告譚XX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寶德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9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侯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譚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3年11月1日,被告被原告承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渝Cxxxxx號客車撞傷,經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0253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原告賠償被告各項損失共計36137.20元,原告依法履行賠償義務,向被告支付36137.20元。但渝Cxxxxx號所有人重慶市江津區康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墊付被告的醫療費未在(2015)津法民初字第02539號案件中處理,而是由重慶市江津區康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提出理賠,經原告審核認定應當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重慶市江津區康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墊付醫療費27137.81元。由于原告工作人員疏忽,誤將應當支付重慶市江津區康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賠償款支付到被告賬戶。原告發現錯誤后,多次與被告協商處理,但被告拒絕退還該款項。因被告取得該款項系因員工工作人員疏忽所致,被告無取得該款項的合法依據,構成不當得利,故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回不當得利27137.81元。
被告譚XX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段金榮駕駛登記所有人為重慶市江津區康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渝Cxxxxx號中型客車,因未確保安全駕駛,致使其駕駛車輛右側刮撞準備乘車的譚XX,造成譚XX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某保險公司系事故發生時該車輛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承保公司。2015年3月10日,譚XX訴至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請求原告等賠償其因交通事故受傷產生的各項損失。2015年4月28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253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譚XX各項損失共計36137.20元。因某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遂提起上訴,2015年7月1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3864號終審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5年8月3日,某保險公司向譚XX賬戶轉賬36137.19元。
另查明:因重慶市江津區康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向譚XX墊付的醫療費未在(2015)津法民初字第02539號案件中處理,故重慶市江津區康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經某保險公司審核,應向重慶市江津區康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其墊付的醫療費27137.81元。2015年9月23日,某保險公司向譚XX賬戶轉賬27137.81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生效民事判決書,中國太平洋保險支付結果查詢回單,醫療費發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損失計算書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原告某保險公司向被告譚XX賬戶轉賬27137.81元,被告譚XX已取得財產利益。但結合生效民事判決書可知,被告譚XX因交通事故受傷后經生效民事判決確定原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譚XX各項損失36137.19元。某保險公司已通過向其賬戶轉賬履行該義務,故被告從原告處獲取的27137.81元無法律上的原因,且原告提出該款系工作人員疏忽誤將支付給重慶市江津區康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墊付譚XX因交通事故受傷產生的醫療費轉賬到被告賬戶具有合理性。因此,被告從原告處獲取的27137.81元已導致原告受損,且被告無獲取該利益的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獲益的27137.81元,本院予以支持。為保護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譚XX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27137.81元。
被告譚XX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履行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8元,減半收取239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代理審判員王寶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員付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