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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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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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2民終1349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肇慶市端州區。
代表人:唐予翔,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XX,男,漢族,住肇慶市高要區,公民身份號碼×××0371。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甘亞四,男,漢族,住肇慶市高要區,公民身份號碼×××0373。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梁XX、甘亞四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法院(2015)肇要法祿民初字第2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梁XX為其自有的粵H×××××號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4月18日0時起至2016年4月17日24時止,保險金額為152900元,且已投保不計免賠率特約附加險。某保險公司簽發給梁XX的保險單所附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其中第八條第(三)項約定,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償款的基礎上,按照下列免賠率免賠: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不能證明事故原因的,免賠率為20%。所附的《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其中約定,下列情況下,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不能證明事故原因的。
2015年5月7日8時30分,梁XX駕駛粵H×××××號小轎車與甘亞四駕駛的無號牌手扶拖拉機在高要區X415線41KM路段發生交通事故,致使雙方車輛損壞。
2015年5月19日,梁XX與甘亞四簽訂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自行協議調解書》,約定甘亞四一次性賠償7000元給梁XX作為車輛及其它損失費用、如有不足由梁XX自行負責、了結此案等主要內容。甘亞四已支付了7000元給梁XX。
經梁XX委托,肇慶永輝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對粵H×××××號事故車輛損失價格出具評估書,評估損失總價為64980元(其中更換零配件59380元、修理項目5600元),為此支出鑒定費3050元。該事故車輛后經修復,又支出維修費64980元、施救費600元、拖車費800元。以上梁XX支出合計69430元。
事故發生后,梁XX已將發生交通事故的出險事實及時告知了某保險公司并報警。因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原高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故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梁XX起訴請求判令:1、撤銷梁XX與甘亞四簽訂的自行調解協議書;2、某保險公司賠償梁XX損失69430元;3、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梁XX、某保險公司之間的財產保險合同關系,應依照保險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有效條款,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至于梁XX與甘亞四之間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因屬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本案不予以合并審理,可另案主張解決。甘亞四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質證及抗辯的權利,依法可予以缺席審理。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向梁XX承擔理賠責任以及理賠數額應如何確定。
關于理賠責任是否應當承擔問題,關鍵是要看事故當事人采取自行協商的方式處理交通事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梁XX已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及報警,雙方對出險事實均無異議。梁XX與甘亞四就車輛損失達成損害賠償協議且已履行完畢,推定是在基于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異議的基礎上的,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機動車之間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的規定。上述損害賠償協議因未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注明事故發生的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事故當事人又未申請,上述交警部門為此不作出認定及證明,程序亦合法;本案事故原因雖不能證明,但按照上述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格式合同條款第八條第(三)項及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的有效約定,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不能證明事故原因的,免賠率為20%。因此,某保險公司應向梁XX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但可按20%免賠處理。至于上述格式保險合同其他條款中約定內容有不同解釋的,應按照通常解釋或不利于提供條款一方即某保險公司方解釋;其他免責條款,因某保險公司未舉證已向梁XX履行了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故不生效。
關于理賠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梁XX支出的維修費64980元,經委托評估且數額一致,應予認定支持;支出的鑒定費3050元、施救費600元、拖車費800元,是為確定、減少受損車輛事故損失而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未超保險金額的數額,依法應予以賠償。梁XX已收取甘亞四的損害賠償款7000元,依照保險法相關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故可予以相應扣減。
綜上,梁XX本案事故車輛損失合共69430元。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梁XX損失的80%即55544元,扣減梁XX已收取甘亞四的損害賠償款7000元,尚須賠償48544元。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確認梁XX本案事故車輛損失合共69430元(包括更換零配件及修理費64980元、鑒定費3050元、施救費600元、拖車費800元);二、某保險公司尚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所承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賠償48544元給梁XX;三、駁回梁XX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536元,由梁XX負擔52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014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梁XX未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及其他事故證明,致使無法核實事故性質,而且自行與甘亞四和解后未通知保險公司和交警部門,調解協議顯失公平。甘亞四同意賠付梁XX7000元結案,證明甘亞四在事故中存在過錯,對事故負有責任,一審判決未按照比例計算賠償責任,不符合保險條款約定。梁XX放棄交警責任認定,造成事故無法劃分責任,應自行承擔后果。2、責任保險合同當事人約定訴訟費用承擔方式的自由,根據《交強險條例》,交強險不賠償訴訟費用。另外,本案是侵權糾紛,保險公司并非侵權人,而是基于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對侵權行為引起的訴訟,不應承擔訴訟費用。請求:1、撤銷原審關于某保險公司的相關賠償金額,依法改判;2、二審上訴費用由梁XX、甘亞四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除一審提供的證據外,沒有提供其他新的證據。
被上訴人梁XX答辯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并不應扣減20%的免賠率。2、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梁XX除一審提供的證據外,沒有提供其他新的證據。
被上訴人甘亞四經合法傳喚,沒有到庭接受調查。
本院二審確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另查明:二審調查中,某保險公司確認發生事故后梁XX已經報案,其公司曾經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只是認為由于沒有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無法核定保險責任,沒有理賠。
經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是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綜合當事人的上訴和答辯及查明的事實,二審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應否對梁XX本案事故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問題。
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后,梁XX已經報案,某保險公司也曾經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可見雙方對涉案事故均沒有異議。涉案事故造成梁XX車輛損害,導致其經濟損失是客觀事實,某保險公司與梁XX之間是商業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梁XX因事故造成的商業保險范圍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按照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理賠,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以梁XX未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及其他事故證明,致使無法核實事故性質,不予理賠,違反了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其上訴請求改判,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免賠率20%,因雙方保險合同有明確約定,原審予以扣減,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對訴訟費用分擔的問題,因本案是商業保險合同理賠糾紛,某保險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導致訴訟,并承擔實體義務,應當分擔訴訟費用,某保險公司依據《交強險條例》約定上訴請求不負擔訴訟費用,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和請求的其他問題,本院不作審查和處理。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實體處理恰當,應予維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3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謝肇雄
審 判 員 孔日新
代理審判員 覃爭義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少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