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XX與白XX、某保險公司、付XX保險合同糾紛2015金民終45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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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金民終字第4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qū)。
負責人:呂XX,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廣東金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莫XX,廣東金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邱XX,住廣東省高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白XX,住廣東省高州市。
兩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XX,廣東華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付XX,住湖南省攸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邱XX、白XX,第三人付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4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1年12月28日,付XX就其所有的粵A×××××小型轎車向某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輛保險,某保險公司同意予以承保并向付XX核發(f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綜合保障計劃保險單》各一份,《機動車輛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付XX,保險期間從2011年12月29日零時起至2012年12月28日二十四時止等,保險車輛為粵A×××××車。《綜合保障計劃保險單》載明:承保險種為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30萬元和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從2011年12月29日零時起至2012年12月28日二十四時止等。該保險單所附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等條款。
2012年7月8日晚上,邱偉、張瑩瑩、陳明敏、譚國勝、黃志華在廣州市荔灣區(qū)陸居某二沙地路口金城高級面包餅屋附近吃宵夜。23時10分許,付XX駕駛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粵A×××××號小型轎車,在陸居某二沙地路口由西往東行駛時,錯把油門當剎車,致使車輛失控撞向在路口東南側吃宵夜的人群,造成邱某甲當場死亡及張某甲、陳某、譚某、黃某受傷及金城高級面包西餅屋損壞的后果,其中張瑩瑩經荔灣區(qū)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2012年7月13日,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芳村大隊作出穗公交芳認定〔2012〕第0004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付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邱某甲、張某甲、陳某、譚某、黃某均無責任。
邱XX、白XX為邱某甲的父母,事發(fā)時,邱某甲未婚,沒有生育子女。
2012年7月26日,邱XX、白XX向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付XX及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該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該判決查明和認定如下事實:該院受理的(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70號案,賠償權利人張某乙、何伙妹的交通事故損失為565795元,其中可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shù)捻椖拷痤~為392.9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shù)捻椖拷痤~為565402.1元。(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85號案,賠償權利人黃某的交通事故損失為14702.7元,其中可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shù)捻椖拷痤~為8322.7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shù)捻椖拷痤~為6380元。(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875號案,賠償權利人譚某的交通事故損失為10908元,其中可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shù)捻椖拷痤~為9148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shù)捻椖拷痤~為1760元。(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876號案,賠償權利人陳某的交通事故損失為8056元,其中可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shù)捻椖拷痤~為6456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shù)捻椖拷痤~為1600元。該五案賠償權利人的損失,可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shù)捻椖拷痤~為392.9元+8322.7元+9148元+6456元=24319.6元。張某乙、何伙妹占1.62%,黃某占34.22%,譚某占37.62%,陳某占26.54%。可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的賠償?shù)捻椖拷痤~為565462.1元+565402.1元+6380元+1760元+1600元=1140604.2元,邱XX、白XX占49.58%,張某乙、何伙妹占49.57%,黃某占0.56%,譚某占0.15%,陳某占0.14%。在該案中,確定某保險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邱XX、白XX的損失110000元×49.58%=54538元。由于付X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超出交強險規(guī)定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部分即510924.1元(565462.1元-54538元),由付XX負擔,扣減付XX已付喪葬費15000元,仍需賠償495924.1元,故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邱XX、白XX54538元。二、付XX賠償邱XX、白XX495924.1元。三、駁回邱XX、白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生效后,付XX并未向邱XX、白XX支付賠償款,邱XX、白XX向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2013年5月8日,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在劃撥付XX銀行存款47887元后,未發(fā)現(xiàn)付XX有其它可執(zhí)行的財產,作出(2013)穗荔法執(zhí)字第57-3號執(zhí)行裁定,裁定:(2013)穗荔法執(zhí)字第57號案終結本次執(zhí)行。
另: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70號民事判決,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范圍內,賠償張某乙、何伙妹54689元。二、付XX賠償張某乙、何伙妹496106元。三、駁回張某乙、何伙妹的其他訴訟請求。
邱XX、白XX在原審時的訴訟請求為:1、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邱XX、白XX150000元(因保險總金額30萬元,所以兩案各15萬元予以分配),2、本案所產生的全部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付XX就其名下的粵A×××××號小型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某保險公司予以承保并出具相應的保單,故某保險公司與付XX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發(fā)生法律效力,雙方均應依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交警部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并認定付XX駕駛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行駛時,錯把油門當剎車致事故發(fā)生,而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故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根據(jù)《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付XX由于過錯造成事故的發(fā)生,致邱某甲等死亡,現(xiàn)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正在服刑。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付XX應賠償邱XX、白XX495924.1元,付XX對事故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已確定,現(xiàn)鑒于付XX正在服刑,其怠于向某保險公司行使理賠請求權,致邱XX、白XX的合法權益受侵害,故邱XX、白XX作為受害人,根據(jù)《保險法》有關規(guī)定,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符合保險法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jù)生效的(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85、1875和1876號民事判決,確認某保險公司賠償該事故另外三名受害人黃某、譚某、陳某分別14702.7元、10908元和8056元,上述費用均在付XX向某保險公司購買的交強險內予以賠償,故超過交強險賠償范圍、應由付XX賠償邱XX、白XX的有關款項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理賠。因付XX購買不計免賠特約險,故某保險公司應按付XX賠償限額30萬元的50%賠償給邱XX、白XX。
某保險公司提供給付XX的保險條款是其反復使用的格式條款,該條款中特別是責任免除中包含的保險術語,投保人、被保險人在理解時存在一定困難,某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理應提請對方注意并解釋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發(fā)生免責效力。我國《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并未就保險條款及責任免除條款作出詳細解釋,并未提請付XX注意并向其解釋“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通過”而免責的內涵,某保險公司也未就此向付XX作出特別說明,某保險公司要求免責不予賠付的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不予采納。
付XX經原審法院合法傳喚,逾期未到庭應訴,不影響本案的審理。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邱某乙、白XX支付賠償款15萬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發(fā)生時該車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行駛。根據(jù)某保險公司與該車車主付XX簽署的保險合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第一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條“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除非另有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合法有效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通行證;(二)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故根據(jù)保險合同條款,某保險公司不應賠償該交通事故的商業(yè)險款項。但原審法院卻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抗辯理由不予理睬,判決某保險公司對邱某乙、白XX進行賠償,明顯屬于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在被保險車輛出險時行駛證超過有效期即亦上路行駛時該車安全隱患未予年檢排除的情形下勢必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在某保險公司對此責任免除事由載入保險合同條款且盡到明確說明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原審法院違反法律事實的裁判于某、于法無據(jù)。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免賠爭議金額150000元,一、二審訴訟費由邱某乙、白XX承擔。
被上訴人邱XX、白XX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并無法律依據(jù),理由為:一、免責條款效力無效。經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查明,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肇事者付XX錯把油門當剎車,致使車輛撞向人群,造成邱某甲當場死亡。某保險公司對此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事故原因并無異議,且涉案車輛已經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芳村大隊委托廣東安盈汽車保險事故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汽車修理廠對涉案車輛進行安全性能檢測,鑒定結論為制動合格、轉向合格、燈光合格。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明顯是駕駛人操作不當,行駛證到期未年審并不等同車輛不合格,故本案被保險車輛沒有辦理年審手續(xù)與本案事故的發(fā)生沒有任何的直接關系以及因果關系。某保險公司根據(jù)其提供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第一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主張免責賠償,顯然不公正地排除了被保險人主要權利,免除了保險人應負的賠償責任,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該條款應屬無效。二、某保險公司并未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義務。從被保險人承保的時間可知,保險期間為2011年12月29日零時至2012年12月28日二十四時止,而被保險車輛到期年審日為2011年10月。即保險公司在明知保險標的存在著其認為到期未年檢不予賠償?shù)拿庳熓掠蓵r,仍然對此予以承保的,應當視為其放棄了免責條款的權利主張,否則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退一步講,從常理推斷可知,如果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明確告知了保險人未年檢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話,被保險人還會向保險公司投保一份根本不能保障保險標的的保險嗎這明顯有違保險合同目的。綜上所述,邱XX、白XX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原審第三人付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答辯。
本院查明,原審判決書第三頁第八行有筆誤,“原告”應更正為“第三人付XX”。本院確認原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
另查明,二審庭詢時,邱XX、白XX提交四份證據(jù),證據(jù)一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芳村大隊出具的《車輛檢測告知書》、證據(jù)二廣東安盈保險事故咨詢有限公司汽車修理廠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復印件,證據(jù)三廣東安盈保險事故咨詢有限公司汽車修理廠出具的《粵A×××××比亞迪轎車右前輪輪胎泄氣原因說明》復印件,證據(jù)一、二、三擬證明涉案車輛檢驗合格,與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因為駕駛人操作不當;證據(jù)四,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芳村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穗公交芳認字[2012]第00049號)》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結論是粵A×××××汽車制動合格、轉向合格、燈光合格。某保險公司質證稱,對證據(jù)一、二、三,不屬于新證據(jù),對關聯(lián)性、合法性不予認可,對真實性沒有異議,首先,保險條款規(guī)定免責的事由是保險車輛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年審以及年審未通過,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車輛上路必須進行檢驗,未檢驗以及檢驗不合格不能上路,涉案車輛沒有年檢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據(jù)此某保險公司只需要盡到提示義務,保險單上有被保險人的簽名確認,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經盡到提示義務,該條款有效,與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無關的;對證據(jù)四的證據(jù)三性沒有異議。二審庭詢后,某保險公司提交《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作為證據(jù),擬證明投保單上有被保險人付XX簽名,某保險公司已對免責條款履行提示義務。《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顯示,正面投保人簽章處有付XX簽名,但背面投保人聲明處沒有付XX簽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能否以粵A×××××車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為由予以拒賠。某保險公司主張依據(jù)保險條款“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二)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不應賠償該交通事故的商業(yè)險款項。邱XX、白XX則主張某保險公司并未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義務。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某保險公司一審期間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已就上述保險條款履行提示義務,其二審庭詢后提交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且該投保單背面投保人聲明處沒有投保人付XX簽名,不能證實某保險公司已就上述保險條款履行提示義務,故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保險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對某保險公司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jù)不予采納。其次,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芳村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涉案事故形成的原因是付XX駕駛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而造成,而邱XX、白XX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jù)顯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芳村大隊委托廣東安盈保險事故咨詢有限公司汽車修理廠對粵A×××××車進行安全性能檢測,廣東安盈保險事故咨詢有限公司汽車修理廠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鑒定結論為粵A×××××車的制動、轉向、燈光均合格,由此可知,涉案事故的發(fā)生不是因粵A×××××車未年審存在問題導致,涉案事故的發(fā)生與事故發(fā)生時涉案車輛未按規(guī)定年審之間無直接的因果關系,涉案車輛未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辦理車輛年審手續(xù)并未加大投保風險。綜上,某保險公司僅以粵A×××××車在事故發(fā)生時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為由拒絕賠償,依據(jù)不足,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但需明確的是邱XX、白XX在本案中獲得的保險賠償金應在(2013)穗荔法執(zhí)字第57號執(zhí)行案其對付XX所享有的債權中作相應扣減。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曾文莉
審 判 員 莊曉峰
代理審判員 吳 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鐘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