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6)甘0702民初969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法院 2016-04-05
原告王XX,女,漢族,甘肅省民樂縣人,個體司機。
委托代理人宋越祖,系甘州區(qū)東街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金XX,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樊XX,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王XX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葛小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其委托代理人宋越祖、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樊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訴稱,2015年10月26日,原告經(jīng)營的×××號東風牌貨運汽車為甘肅華瑞股份有限公司運輸鮮牛奶,按照約定原告將承運的新鮮牛奶送往蘭州伊利乳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車輛在行駛至蘭州市西固區(qū)八盤峽村時與前方一輛小轎車追尾發(fā)生交通事故,將原告駕駛的×××號東風牌貨運汽車駕駛室撞壞。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向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固大隊報案,并將事故發(fā)生后的情況及時報告給被告。被告安排工作人員來到現(xiàn)場,對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及損失情況進行了現(xiàn)場勘驗、拍照、記錄,并對事故發(fā)生后的損失進行審核。另外,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為×××號東風牌貨車在被告處分別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車上責任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車上貨物責任險等險種。保險期間為一年,自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6月3日。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就車輛發(fā)生事故后造成的貨物損失進行理賠,被告拒絕賠付?,F(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號貨車發(fā)生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43700元;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遞交書面答辯狀,在庭審中辯稱:原告訴稱的購買保險、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無異議,對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金額有異議。原告牛奶損失屬于保單《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第二條責任免除的范圍,屬自然損耗和變質,故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原告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其所屬的×××號東風牌貨運汽車向被告投?!吧裥熊嚤O盗挟a品保險”一份,保險單號為“×××”,保險期間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原告交納保險費20486.29元。保險單記載的承保險別中包括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元。該保險單所附保險合同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中約定:“第一條保險責任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機動車上所載的貨物直接損毀,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當支付的賠款后,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予賠償。第二條責任免除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貨物遭盜竊、遭搶劫、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串味、生銹、動物走失、飛失;……”
另查明,2015年10月26日16時50分許,原告雇傭的駕駛員毛文棟駕駛×××號東風牌貨運汽車裝載19噸牛奶從甘肅華瑞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送往蘭州伊利乳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車輛由東向西行駛至西固區(qū)河口鄉(xiāng)八盤峽村時與前方一小型貨車追尾,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號車輛駕駛室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即向當?shù)亟痪块T和被告公司報案。2015年10月27日,原告將裝載的牛奶送往接受單位。2015年10月29日,甘肅華瑞股份有限公司給原告出具《關于牛奶降級收購損失索賠的通知》,因原告車輛延遲到達,致使牛奶降級接受,每公斤牛奶損失2.30元,共計損失43700元。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當庭陳述、原告提交保險單一份《關于牛奶降級收購損失索賠的通知》一份、事故證明復印件一份、被告提交的投保單復印件等證據(jù)在卷佐證,并經(jīng)庭審質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形成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痹?、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約定為: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機動車上所載的貨物直接損毀,對被告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當支付的賠款后,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予賠償?,F(xiàn)本案被保險機動車雇傭駕駛員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發(fā)生保險事故,依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被告理應承擔保險責任。被告辯稱保險事故屬于責任免除條款第二條“責任免除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貨物遭盜竊、遭搶劫、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串味、生銹、動物走失、飛失;……”的情形,應不予賠償。雖然,被告提交投保單一份擬證明其已向原告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但原告并不認可投保單落款處“王XX”的簽名是其本人簽署,被告也認可此處簽名為被告公司業(yè)務員代簽。對于被告是否明確告知責任免除條款,被告除了在保險單上特別提示投保人注意外,并未對責任免除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解釋和明確說明,故該責任免除條款對投保人即原告不發(fā)生效力。經(jīng)查,本案車輛裝載貨物的實際損失為43700元,被告雖對此數(shù)額有異議,但未提交相反的證據(jù)予以佐證,故對被告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王XX保險金43700元,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費446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原告已交納,由被告直接給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費不再退還。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葛小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書記員 張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