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雪樂制冷設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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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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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71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9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雪樂制冷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德蕪。
委托代理人季業平。
委托代理人湯毅,上海市南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渝。
委托代理人王曦明,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雪樂制冷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樂公司”)因保險人代為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3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3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雪樂公司委托代理人季業平和湯毅、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王曦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上海新歐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尚公司”)和雪樂公司訂立了冷凍冷藏系統維護保養合同,合同約定:該合同所規定的維護保養內容必須能夠使冷凍冷藏系統提供持續的、高質量的、有效的服務,使得冷凍冷藏系統免于損壞和故障并且能夠高效率運行。合同保養維護期間,承包商必須對冷凍冷藏系統的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及承擔維護保養過程中因承包商過失而帶來的損失。承包商的工作范圍包含預防性維護保養和修復性維護保養。其中預防性維護保養的責任中約定,冷凍系統一切控制器、閥門(含電磁閥、膨脹閥、角閥等)管道附件損壞后,未及時通知門店更換造成單個或系統故障,物損由供應商承擔一切費用等。修復性維護保養中約定了如果冷凍冷藏系統出現故障,承包商必須在接到歐尚電話通知1小時內趕到現場進行維修,不收取任何額外的費用。約定維護保養期限起始于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止。2013年8月29日,歐尚公司門店內發生冷凍機組排氣管破裂事故,導致4個冷凍島柜及冷庫溫度異常,內部商品因溫度升高解凍、融化、變形、變質。歐尚公司和某保險公司訂立了財產一切險保險合同,保險期間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該事故經根寧翰保險公估(中國)有限公司進行估損,認定事故損失為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67,752.96元,某保險公司扣除免賠后實際理賠金額為59,749.96元,并于2014年6月向歐尚公司理賠完畢。某保險公司另支付了公估費3,726.41元。某保險公司認為系由于雪樂公司未有效維護冷凍冷藏系統和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進行修理等原因,導致案外人歐尚公司商品損失,故涉訴。
原審法院據此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現某保險公司向歐尚公司賠付了保險金,依法取得了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歐尚公司對外索賠的權利。此次事故系在歐尚公司與雪樂公司簽訂的維護保養期間內發生的,雪樂公司出具事故報告稱,事故原因系因冷凍機組高壓排氣管破裂泄漏大量制冷劑引起了柜內溫度升高。根據雙方簽訂的冷凍冷藏系統維護保養合同的約定,承包商提供的維護保養內容必須能夠使冷凍冷藏系統提供持續的、高質量的、有效的服務,使得冷凍冷藏系統免于損壞和故障并且能夠高效率運行。承包商必須對冷凍冷藏系統的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現在維護保養合同履行期間,因冷凍機組高壓排氣管破裂泄漏大量制冷劑導致發生了該起冷藏冷凍系統的事故,屬于雪樂公司未盡到預防性保養工作的責任,雪樂公司理應對該起事故承擔責任。至于雪樂公司抗辯的合同約定:冷凍系統一切控制器、閥門(含電磁閥、膨脹閥、角閥等)管道附件損壞后,未及時通知門店更換造成單個或系統故障,物損由供應商承擔一切費用等,故其對物損免責,對此原審法院認為雖然此處表述為物損由供應商承擔,但根據上下文的理解,此處的供應商即是指雪樂公司方,故雪樂公司以此抗辯,原審法院不予采信。現事故造成的損失已由公估公司確定,原審法院予以照準。但對于公估費,屬于某保險公司處理事故應該承擔的費用,某保險公司要求該費用由雪樂公司承擔,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雪樂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某保險公司賠償款59,749.96元;二、駁回某保險公司要求雪樂公司給付公估費3,726.41元的訴訟請求。雪樂公司如果未能在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386元,減半收取69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46.12元,由雪樂公司負擔646.88元。
上訴人雪樂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本案所涉事故并非由于雪樂公司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2、雪樂公司按照冷凍冷藏系統維護保養合同履行了義務,而造成本案所涉事故的原因并不在于雪樂公司;3、根據冷凍冷藏系統維護保養合同的約定,本案的責任應當由供應商承擔,與雪樂公司無涉。因此,雪樂公司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雪樂公司的上訴請求以及理由,認為原審法院所查明的事實屬實,其所作出的判決正確。故要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另查明:本案中無證據證明引起本案所涉事故的原因系由于雪樂公司違反冷凍冷藏系統維護保養合同中預防性保養工作條款的約定。
本院認為:
某保險公司系提起本案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原告方,根據相應的規定,其有義務向法院舉證證明引起本案所涉事故的原因系由于雪樂公司違反冷凍冷藏系統維護保養合同中預防性保養工作條款約定的事實。在某保險公司未進行有效舉證證明該節事實的情況下,即使發生事故的時間處在維護保養合同履行期間,因冷凍機組高壓排氣管破裂泄漏大量制冷劑導致發生了該起冷藏冷凍系統事故,并不必然源于雪樂公司未盡到預防性保養工作的責任,更得不出雪樂公司理應對該起事故承擔責任的結論。因此,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在對當事人舉證證明雪樂公司是否存有違反冷凍冷藏系統維護保養合同中預防性保養工作條款約定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上有失當之處,并因而作出雪樂公司應當承擔本案所涉事故費用賠償的錯誤處理,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綜上,本院認為上訴人雪樂公司上訴理由中認為其已經按照冷凍冷藏系統維護保養合同履行了義務,而造成本案所涉事故的原因并不在于雪樂公司的上訴意見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此應當予以支持。原審法院在基本查明本案事實的情況下,未能對本案作出正確的處理結果,本院對此予以改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35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35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三、駁回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要求上訴人上海雪樂制冷設備有限公司賠償損失款項59,749.96元的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69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86元,共計2,07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蔚
審 判 員 王逸民
代理審判員 何 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馬穎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