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湖南省鳳凰縣水打田鄉五林村第XX、劉家順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湘31民終739號 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田志剛。
委托代理人寧清平,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羅運剛,鳳凰縣德隆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南省鳳凰縣水打田鄉五林村第XX。
負責人付元江。
委托代理人龍陽庭,湖南延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劉家順,男,土家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湖南省鳳凰縣水打田鄉五林村第XX(以下簡稱五林村一組)、被上訴人劉家順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鳳凰縣人民法院(2016)湘3123民初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寧清平、羅運剛、被上訴人湖南省鳳凰縣水打田鄉五林村第XX的負責人付元江、委托代理人龍陽庭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負責人田志剛、原審第三人劉家順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1996年1月18日,原告五林村一組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水田武林桃樹灣種植開發承包合同》,約定:1、合同期限自1996年1月30日至2036年1月30日;2、從1997年起,被告每年按該承包地柑桔經濟果木或藥材經原、被告雙方按上中下三等方法抽樣估產均價實際經濟總收入的10%作為每年承包果園的租金支付給原告;3、任何一方違約,應賠償對方未到期年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因違約而造成的間接損失,同時應支付對方10萬元違約賠償金。第三人劉家順砍伐果樹是因樹苗枯死,更新品種的需要,由于果園柑桔樹大部分老化無產量,沒有經濟效益,從2013年起被告沒有向原告上交承包金,且2014年起至今果園是放荒的狀態。2016年1月27日原告以被告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為由向該院提起訴訟,請求依其訴訟請求處理。另查明,1、被告向原告交納的租金如下:2004年4180元,2005年3800元,2006年5000元,2008年3800元,2009年2000元,2010年500元;2、1997年3月27日,第三人劉家順與被告簽訂了《桃樹灣椪柑承包管理合同》,劉家順是柑桔果園的技術管理員。
原審認為,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水田武林桃樹灣種植開發承包合同》,約定由被告每年按該承包地柑桔經濟果木或藥材經原、被告雙方按上中下三等方法抽樣估產均價實際經濟總收入的10%作為每年承包果園的租金支付給原告,但從2013年起被告因果園沒有產量、收益而不再向原告上交租金,且從2014年起至今果園是放荒的狀態,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故原告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被告簽訂的《水田武林桃樹灣種植開發承包合同》實際上是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40年,而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故該合同約定土地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其他約定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內容合法有效。該合同雖約定的違約金為100000元,但基于以往被告向原告交納的租金數額,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該院可以予以適當減少,根據合同實際履行情況,該院將違約金予以適當減少為50000元。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原告的經濟損失,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從2012年起,果園沒有產量、收益,該合同約定按果園的實際經濟收入情況交納租金,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2012年至今的租金以及賠償未到期年限的租金及利息的理由不符合合同約定,該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劉家順辯稱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因與本案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不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不予處理,其可另行起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南省鳳凰縣水打田鄉五林村第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水田武林桃樹灣種植開發承包合同》;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湖南省鳳凰縣水打田鄉五林村第XX違約金50000元;三、駁回原告湖南省鳳凰縣水打田鄉五林村第XX其他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本案所涉合同劉家順雖未在合同上簽字,但其始終參與。劉家順應為合同的實際承包人,且劉家順實際已履行該合同內容的約定義務。根據合同約定,其生效要件為司法公正雙方簽字生效,未經公正,不能生效,對雙方沒有約束力,本案中,只是雙方履行合同的一些內容。且五林村一組在訴狀中也表述是將土地承包給上訴人及劉家順,故劉家順是本案的被告,而非第三人;二、承包人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一審判決違約金錯誤。本案實際是五林村一組將土地承包給上訴人及劉家順,上訴人與劉家順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才簽訂內部管理承包合同。自2012年起果園已沒有收益,不存在支付租金,且劉家順砍樹是為了更換品種,故作為承包方的上訴人和劉家順沒有違約行為,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三、一審判決50000元違約金錯誤,自2012年果園已沒有收益,那么上訴人就不存在支付租金,也沒有違約。
被上訴人五林村一組答辯稱: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主體適格,劉家順實為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1996年簽訂的《水田武林桃樹灣種植開發承包合同書》中已明確合同權利義務的甲乙雙方是上訴人及答辯人,落款處也有上訴人與答辯人的公章,合同在違約之前一直是上訴人在履行合同義務。因此,上訴人與答辯人才是本案中適格的原、被告。上訴人與劉家順是雇傭關系,且上訴人與劉家順之間簽有《桃樹灣椪柑承包管理合同書》,而這份協議與答辯人沒有任何關系。故上訴人與劉家順系雇傭關系,而答辯人與劉家順不存在任何合約關系。故劉家順并沒有承擔責任的相關法律義務,也沒有上訴權,其在本案中應屬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二、上訴人在本案中已構成根本違約,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違約金于法有據。違約責任除贈與、保管、倉儲、委托、客運合同外一般適用無過錯責任,即只要義務方未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即構成違約。上訴人自2013年就不再繳納果園租金,自2014年果園就處于放荒狀態,致使合同不能實現。上訴人雖提出更換新品種,但沒有看到新培育的新品種幼苗。故上訴人自2013年來未履行合同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已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三、一審法院判決5萬元違約金于法有據。在上訴人與答辯人簽訂的合同第七條明確約定任何一方違約應賠償對方未到期年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因違約造成的間接損失,同時支付對方10萬元違約賠償責任。答辯人果園被砍伐的實際損失可能超出約定的違約金10萬元,本案違約造成的損失即包括果園被砍伐的直接經濟損失,還應包括上訴人未支付的承包金及未來年限的間接損失。故一審根據本案情況進行估算并適度調整違約金至5萬元,符合法律規定。
被上訴人劉家順未進行答辯。
二審中,被上訴人五林村一組向本院提交了一組新的證據,即果園現場照片一張,擬證明果園果樹仍然存在產量并能夠產生可觀收益的事實。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該證據在一審時已經形成,不是新證據,且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
本院認證認為,該組證據在一審時已經形成,不屬于二審中的新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事實一致,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劉家順在本案的訴訟主體地位;二是上訴人在本案中是否構成違約,一審判決5萬元的違約金是否恰當。
關于爭議焦點一,根據1996年《水田武林桃樹灣種植開發承包合同書》落款簽字來看,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五林村一組是該合同的合同相對方,劉家順沒有在該合同上簽字。上訴人雖主張劉家順是實際承包人,但其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且根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劉家順簽訂的《桃樹灣椪柑承包管理合同書》,確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要負責資金的投入,劉家順主要負責管理,該合同沒有涉及被上訴人五林村一組,故該合同對五林村一組沒有約束力。故被上訴人五林村一組依據其與上訴人某保險公司1996年簽訂的《水田武林桃樹灣種植開發承包合同書》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違約補償,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劉家順非合同當事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一審確定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爭議焦點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作為《水田武林桃樹灣種植開發承包合同書》的一方當事人,自2013年以沒有產量、收益為由不再繳納租金,并在2014年起至今果園處于放荒的狀態,現大量樹木被砍伐,致使合同不能實現,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至于違約金的數額,根據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有關違約責任的約定及本案情況,違約金的確定不僅僅是租金的損失,還應包括被砍伐樹木的損失及未來年限的間接損失,故一審根據本案實際情況,確定本案違約金為5萬元,是其自由裁量權的形式,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提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余 霞
審判員 張安成
審判員 田竺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劉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