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蔡XX保險合同糾紛案申請上訴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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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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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民終57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
負責人王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瑋平,黑龍江博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XX,女,回族。
委托代理人李寅,黑龍江李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2015)牡東商初字第1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瑋平、被上訴人蔡XX的委托代理人李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確認的事實:2013年4月15日,原告蔡XX為黑CXXXX9號汽車起重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辦理了第11XXXXXXXXXXXXXXXXXX28號保險,主要內容:“險種: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人民幣2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4月25日零時起至2014年4月24日24時止……”。合同簽訂后,原告足額繳納了保險費人民幣3391.41元。2013年7月29日,原告蔡XX的司機使用黑CXXXX9號汽車起重機在寧安市東升村為案外人劉富有吊裝烘干鍋爐過程中,該車自行翻倒,砸壞劉富有烘干塔民房和鍋爐。同日,原告向被告報案。原告于2013年8月3日賠償劉富有房屋損失人民幣20萬元。被告車險理賠進度查詢單顯示:“廠房定損金額20萬元,核損金額20萬元……是理賠人員初步估算結果,不代表最終實際發生費用……”。被告查勘信息表顯示:“……查勘核損完成,修理價格20萬元,定損中心意見:同意……”。2014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發出微信,主要內容:“黑CXXXX9號汽車上報的車險報案通過核損……”。另查,劉富有于2006年7月13日從該村村委會以6500元的價格購買村北斜角土地一塊,劉富有在該土地上建造上述受損房屋,但在發生保險事故至今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照。2015年7月27日,本院委托黑龍江中和力得爾司法鑒定所對劉富有所有的受損無照房屋的受損程度及修復費用進行鑒定,黑龍江中和力得爾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黑中力鑒字[2015]第133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主要內容為:“1、位于寧安市江南鄉東升村劉富有房屋及鍋爐房現場受損程度實物現狀,需按建議的修復方案進行修復;2、按建議的修復方案進行修復,其預計的修復費用為220699.31元”。原告支付鑒定費用12000元。2014年5月30日,被告賠償原告蔡XX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保險金人民幣87349.55元,其余部分保險金被告至今未賠付原告。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關于原告蔡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人民幣112650.4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原告在其所有的肇事車輛黑CXXXX9號汽車起重機作業中翻倒后砸壞案外人劉富有的房屋,劉富有建造該房屋的地是宅基地使用權,是劉富有以6500元的價款從村委會合法取得,其在該地塊建造的房屋雖然自保險事故發生時至今未辦理產權證照,但該房屋遭受損失后劉富有作為該房屋的占有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結合法庭調查能夠證實原告已對劉富有上述受損房屋進行賠償。原、被告簽訂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后,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足額交納保險費,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承擔保險責任。劉富有受損房屋處于無照的狀態不能免除或減輕被告應當承擔給付原告保險金的義務,故本院對被告庭后遞交的答辯意見中提出的受損房屋未有規劃審批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被告應不予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持。關于損失金額的賠償問題,本院重新委托鑒定機構對本案保險事故造成的劉富有無照房屋的損失進行鑒定,黑龍江中和力得爾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位于寧安市江南鄉東升村劉富有房屋及鍋爐房現場受損程度實物現狀,需按建議的修復方案進行修復;2、按建議的修復方案進行修復,其預計的修復費用為220699.31元”。該維修費用超過了原告在被告處投保的保險金的最高限額20萬元,且原告已對劉富有的損失賠償人民幣20萬元,故被告應當在最高保險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鄢桓嫦刃薪o付原告的保險金87349.55元,被告應另行給付原告保險金112650.45元,故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庭后遞交的答辯意見中提出的上述鑒定報告結論錯誤,不能據此認定案件事實的主張,本院認為,受損鍋爐房雖由劉富有修復完畢,但該鑒定意見書明確其建議的修復方案是在保證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選擇的方案,被告未提供證據證實劉富有的上述修復能夠保證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故該鑒定機構將鍋爐房按建議方案進行修復并預計修復費用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故本院對被告的此主張不予采信。關于原告蔡XX要求被告給付鑒定費12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原告申請司法鑒定屬于其為了確定受損房屋的損失金額及進行訴訟所進行的合理支出,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其自愿放棄舉證及質證的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原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蔡XX黑CXXXX9號汽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人民幣112650.45元及鑒定費12000元。案件受理費279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原審認定的損失數額錯誤。司法鑒定意見書對已修復部分用材、修復方法均未有提及和說明,未充分考慮到已修復用材的實際材料狀況和價格,以及損害前原建筑使用的材料和價格,仍按照全部未修復及定額的標準鑒定價格。受損房屋的修復并不屬于必須具備建筑施工資質的建筑公司承建的建筑物,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的相關稅費等不能實際發生。由于保險合同中,上訴人作為保險公司,僅就實際損失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司法鑒定未能對已經修復部分鑒定實際損失,因此,以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結論來認定實際損失金額是不準確的,擴大了上訴人的責任承擔范圍。二、受損房屋不屬于法律保護的合法財產。受損房屋雖有宅基地合同,但是受損房屋除了居住外就所謂的鍋爐房實際為經營使用,并不是合法、合規的宅基地。受損房屋未有規劃審批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應當屬于違章、違法建筑。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違法、違章建筑屬于應當依法拆除的建筑物,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受損房屋應認定為非法建筑,不應支持和保護其獲得非法利益。三、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作為保險人的上訴人僅就被上訴人造成和賠付的實際損失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投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為人民幣20萬元,而被上訴人主張其與第三者之間的賠償協議恰好為人民幣20萬元,顯然是就其投保限額達成的虛假協議。本案審理中,被上訴人至今未能舉證確已支付了20萬元的賠償款項。20萬元是一筆較大數額的賠償,交易中多數采用轉款的方式進行,而被上訴人既未能舉示轉款記錄,也未能舉示取現記錄,無法證明賠償款項的支付過程。由于本案是保險事故引起的合同糾紛,事故受害方如作為證人證明款項的支付過程,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證,方能作為證言證明,不能由法院通過調查筆錄的方式認定效力。且事故受害方也應屬于與被上訴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故不能依靠事故受害方的獨立證言證實賠償款項的支付。在被上訴人未能舉證確已支付了20萬元賠償款項的情形下,不應支持其訴訟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蔡XX答辯稱:原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上訴人上訴請求應當駁回。
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本案受損房屋修復費用的確定;二、上訴人是否應依保險合同對本案受損房屋承擔賠付義務。
二審期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證據。
根據法庭調查及本院對原審證據的認證意見,二審采納原審法院認定的證據,并認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一、關于本案受損房屋修復費用的確定問題。受損房屋由受害方進行部分修復,不表明其修復能夠保證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受損房屋已修復部分的費用不能作為確定實際損失數額的依據。原審據以確定本案受損房屋修復費用的黑龍江中和力得爾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系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雙方當事人依法選定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該《司法鑒定意見書》明確其建議的修復方案是在保證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選擇的方案,修復方案及預計的修復費用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雙方當事人未對鑒定過程提出異議,程序合法,應予采信。二、關于上訴人是否應依保險合同對本案受損房屋承擔賠付義務的問題。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并足額繳納保險費。被上訴人的行為造成第三方財產損失,上訴人即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被上訴人承擔保險責任。本案受損房屋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是否屬于違法、違章建筑,系有關行政機關的職能范圍,不屬于本案的審查范圍,不影響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上訴人應依保險合同對本案受損房屋承擔賠付義務。本案《司法鑒定意見書》、《房屋索賠協議》、收條相互印證,能夠證明被上訴人對受損房屋進行賠償的事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受害方之間的賠償協議為虛假協議,未提出充分的反駁證據予以證明,對該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9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剛
審 判 員 蔣志紅
代理審判員 王 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書 記 員 蔡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