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4)耀民初字第00676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 2015-03-23
原告高XX,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代江淼,陜西靜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忠誠,男,漢族,系被告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高XX訴被告保險糾紛一案,原告高XX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敏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在本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XX的委托代理人代江淼,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忠誠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向本院申請一個月進行和解,但未能達成和解協議。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高XX訴稱,2012年10月2日,高XX雇傭的司機董安社駕駛高XX的陜BXXX57重型半掛牽引車、陜BXXX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與駕駛員程心超駕駛的豫AXXX37重型半掛牽引車、豫AXXX9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包茂高速上追尾,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經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四大隊認定:董安社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董安社本人受傷,兩車均有不同程度的受損。2011年11月7日,高XX的掛靠單位在某保險公司處為陜BXXX57重型半掛牽引車、陜BXXX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投保,某保險公司承保險種有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事故發生后,高XX積極協助處理本次事故造成的對方損失,2013年4月經銅川市王益區人民法院調解,高XX向無責任事故方賠償車輛損失等費用14500元。經鑒定機構鑒定修復投保車輛共花費114570元。高XX履行墊付義務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但遭到拒絕,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高XX保險賠償共計129070元。
原告高XX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以支持其訴訟請求: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用以證明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該理賠;2、鑒定書兩份及修理費發票12份,施救費發票2份,定損費發票2份,用以證明維修車輛的費用、施救費及定損費用。3、銅川市鑫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鑫源汽車超市權利轉讓告知書一份,用以證明實際車主高XX可以主張權利;4、陜BXXX57重型半掛牽引車、陜BXXX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行駛證,司機董安社資格證、駕駛證各一份,用以證明車輛系高XX所有;5、保單4份,證明高XX投保,雙方存在保險合同的事實。
某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高XX的訴訟請求,事故發生的原因是高XX所有車輛的超載造成的,事故認定書已經確定,屬于免責條款。保險條款是雙方簽訂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已明確告知高XX,根據條款應免責。保險公司的定損也與賠償無關。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以支持其抗辯理由:1、定損單一份,用以證明保險公司對陜BXXX57定損數額;2、保險條款,用以證明超載車輛造成的事故保險公司不賠償。
經本院庭審質證,某保險公司對高XX提供的第1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能夠說明事故使嚴重超載造成的;對提供的第2組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鑒定意見書程序不對,應通知保險公司到場,雙方共同確認,保險公司已經定損,雙方差距太大。鑒定是單方作出的,定損費保險公司不承擔;施救費過高。高XX提供的修理費發票與鑒定意見不符,不認可;對提供的第3組、第4組、第5組證據均無異議;
經審查,對高XX提交的證據1-5的效力,來源真實,內容合法,予以確認。
高XX對人保提供的第1組證據認為,認定的數據不客觀,是保險公司自己定的,保險公司的定損行為已表明保險公司應理賠;對提供的第2組證據,保險條款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合法性不予認可,系免責條款,沒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經審查,本院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第1組證據,因該證據系某保險公司單方行為,且無其它證據相佐證,不予認可;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第2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但某保險公司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就有關責任免除的內容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確的解釋,因此該免責條款對高XX不產生法律效力。
本院根據原、被告的陳述、舉證、質證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查明以下案件事實:2012年10月2日6時40分許,董安社駕駛陜BXXX57重型半掛牽引車、陜BXXX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包茂高速上行線461km+50m處時,追于前方由程心超駕駛的豫AXXX37重型半掛牽引車、豫AXXX9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尾部,造成董安社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及路產受損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四大隊榆公交高四認字(2012)第04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董安社嚴重超載致使制動性能降低是引發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董安社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程心超在此事故中不負責任。
2012年10月8日,經榆林市交警支隊高速公路四大隊事故中隊委托,陜西榆林百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陜榆百機司鑒所(2012)車鑒字2144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豫AXXX37⁄豫AK569事故損失總額為人民幣9980元。并附有《換件修理清單》。2012年10月8日,經榆林市交警支隊高速公路四大隊事故中隊委托,陜西榆林百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于2013年7月9日,作出陜榆百機司鑒所(2012)車鑒字2163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陜BXXX57事故損失總額為人民幣105718元。并附有《換件項目和修理工時費明細表》。陜BXXX57重型半掛牽引車、陜BXXX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實際支付修理費、材料費97200元,施救費12370元、定損費3200元。
另查明,2011年11月7日,銅川市鑫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鑫源汽車超市作為被保險人將陜BXXX57重型半掛牽引車、陜BXXX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
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27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1年11月9日0時起至2012年11月8日24時止。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陜BXXX57重型半掛牽引車、陜BXXX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實際車主為高XX,掛靠于銅川市鑫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鑫源汽車超市,該車在掛靠期間的,向某保險公司所繳納的保險費用等,均由高XX支付。銅川市鑫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鑫源汽車超市與高XX已經解除掛靠關系,并將該車輛所有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于高XX。高XX現在經營控制該車。事故發生后高XX依據保險合同請求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遭到拒絕,遂訴至本院形成本訴。
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某保險公司以陜BXXX57重型半掛牽引車、陜BXXX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超載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理由能否免除其責任的承擔
2、人保保險確定的車輛損失額是否有效及施救費、定損費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
本院認為,針對本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高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商業保險合同系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本院對該合同的效力予以確認。該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本案高XX否認某保險公司就該條款向高XX做過任何解釋,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其它證據證明就有關責任免除的內容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確的說明。因此該條款內容對投保人高XX不產生法律效力。本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高XX支付車輛損失的保險賠償金。針對本案爭議的第二個爭議焦點,保險公司認定的車輛損失修復費用,不是高XX修車費用的依據,應當依據在本次事故中車輛的實際受損情況及修復需要支出的費用為依據,因此高XX實際修理車輛支付的修理費、材料費972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本案中,高XX為確定陜BXXX57重型半掛牽引車、陜BXXX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定損費32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因此,本案中高XX為防止、減少保險車輛陜BXXX57重型半掛牽引車、陜BXXX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損失所支付的施救費12370,不超過保險金額,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高XX實際修理車輛支付的修理費、材料費為97200元,施救費為12370元、定損費為3200元,某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但應扣除事故無責任方車輛在交強險范圍內應承擔的車輛損失200元,某保險公司實際應賠償112570元;對于高XX要求支付墊付的事故無責任方車輛損失的請求,因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支持其主張,也未提供已經向對方支付賠償的證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高XX112570元;
二、駁回高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其墊付豫AXXX37重型半掛牽引車、豫AXXX9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事故損失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882元,減半收取144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孟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