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與某保險公司、高寧芳保險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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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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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民初字第00677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 2015-03-23
原告董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代江淼,陜西靜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忠誠,男,漢族,系被告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高寧芳,女,漢族。(缺席)
原告董XX訴被告保險糾紛一案,原告董XX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原告董XX向本院申請追加高寧芳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追加。本案依法由審判員張敏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在本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XX的委托代理人代江淼,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忠誠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高寧芳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向本院申請一個月進行和解,但未能達成和解協議。本案現已缺席審理完畢。
董XX訴稱,2012年10月2日,高寧芳雇傭其駕駛陜BXXX57重型半掛牽引車、陜BXXX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與駕駛員程心超駕駛的豫AXXX37重型半掛牽引車、豫AXXX9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包茂高速上追尾,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經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四大隊認定:董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董XX本人受傷,兩車均有不同程度的受損。2011年11月7日,陜BXXX57重型半掛牽引車、陜BXXX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某保險公司承保險種有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事故發生后,由于車主高寧芳怠于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董XX的實際損失無人承擔,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董XX保險賠償共計50000元。
董XX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以支持其訴訟請求: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用以證明發生保險事故,董XX受傷;2、住院病歷、住院證明各兩份,共41張;住院醫療票據2張,分別為36557元和9887.4元;門診醫療票據8張,共計954.5元;3、司法鑒定報告兩份,證明董XX的傷殘等級為10級,后續治療費用15000元,鑒定費票據兩張,共計1520元。4、保單兩份,證明投保事實,保險公司應予賠償;5、董XX從業資格證、駕駛證,高寧芳行駛證;
某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董XX的訴訟請求,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車輛的超載造成的,事故認定書已經確定,屬于免責條款。事故對方車輛無責,交強險應賠償24000元,董XX請求50000元過高。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以支持其抗辯理由:保險條款,用以證明超載車輛造成的事故保險公司不賠償。
經本院庭審質證,某保險公司對董XX提供的第1組證據、第2組證據、第3組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是超載造成,屬于免責,不予理賠;對董XX提供第4組證據、第5組證據均無異議。
經審查,對董XX提交的證據1-5的效力,來源合法、內容真實有效,予以確認。
董XX對人保提供的證據,認為系免責條款,沒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經審查,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但某保險公司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就有關責任免除的內容已向投保人高寧芳作出明確的解釋,因此該免責條款對董XX不產生法律效力。
根據原、被告的陳述、舉證、質證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實:2012年10月2日6時40分許,董XX駕駛陜BXXX57重型半掛牽引車、陜BXXX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包茂高速上行線461km+50m處時,追于前方由程心超駕駛的豫AXXX37重型半掛牽引車、豫AXXX9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尾部,造成董XX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及路產受損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四大隊榆公交高四認字(2012)第04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董XX嚴重超載致使制動性能降低是引發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董XX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程心超在此事故中不負責任。董XX受傷后,在靖邊縣中醫醫院住院治療6天,診斷為:三踝骨折、腓骨骨折、踝關節脫位、脛腓關節脫位。花費醫療費37511.5元。2012年10月8日,董XX轉入富平縣八里店骨傷醫院青崗嶺分院住院治療43天,診斷為:右腓骨骨折、右內外踝骨折術后、右小腿軟組織挫裂傷、右小腿皮膚壞死。花費醫療費9887.4元。2012年12月11日,經陜西銅川市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董XX右下肢傷殘等級為十級。2013年3月6日,經陜西銅川市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董XX后續醫療費用需人民幣15000元左右。兩次鑒定費共計1520元。
另查明,2011年11月7日,銅川市鑫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鑫源汽車超市作為被保險人將陜BXXX57重型半掛牽引車、陜BXXX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限額為5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1年11月9日0時起至2012年11月8日24時止。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陜BXXX57重型半掛牽引車、陜BXXX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實際車主為高寧芳,掛靠于銅川市鑫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鑫源汽車超市,該車在掛靠期間的,向某保險公司所繳納的保險費用等,均由高寧芳支付。銅川市鑫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鑫源汽車超市與高寧芳已經解除掛靠關系,并將該車輛所有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于高寧芳。高寧芳現在經營控制該車。董XX系高寧芳雇傭的司機。事故發生后董XX以高寧芳怠于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董XX的實際損失無人承擔,遂訴至本院形成本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董XX只主張某保險公司在保險的責任限額50000元內予以賠償,自愿放棄了對高寧芳的訴訟主張,對其超過的各項損失,不再向高寧芳主張。
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某保險公司以陜BXXX57重型半掛牽引車、陜BXXX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超載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理由能否免除其責任的承擔2、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董XX的保險賠償是多少
本院認為,針對本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高寧芳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商業保險合同系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本院對該合同的效力予以確認。該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高寧芳作出明確說明,某保險公司未提供其它證據證明就有關責任免除的內容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確的說明。因此該條款內容對投保人高寧芳不產生法律效力。本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董XX支付因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保險賠償金。針對本案爭議的第二個爭議焦點,董XX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中,醫療費47398.9元、后續治療費15000元,以上共計62398.9元,即使扣除事故無責任方車輛在交強險范圍內應承擔的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2000元,其賠償數額也超過了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50000元的責任限額,故董XX的訴訟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商業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限額內賠償董XX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孟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