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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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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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10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20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家揚,被上訴人王XX委托代理人沈一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16時許,案外人王*駕駛A公司所有的牌號為豫PXXX33重型專項作業車與案外人張*駕駛的在上訴人處投保的牌號為豫PXXX36中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致二車和路邊的交通設施損壞。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王*與張*負事故同等責任。后A公司起訴張*和上訴人,2012年8月2日原審法院作出(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7716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上訴人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A公司人民幣2,000元;張*賠償A公司149,172.50元。后張*未能履行賠償149,172.50元的義務。A公司將索賠149,172.50元的權利轉讓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遂提起本案訴訟。
原審另查明,豫PXXX36中型半掛牽引車在上訴人處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30萬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1年7月12日止。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被上訴人在簽訂權益轉讓書后即獲得向義務人索賠的權利。上訴人作為保險人在被保險人怠于履行賠償義務時,應向權利人履行賠償義務。被上訴人主張的賠償金額及構成該金額的項目已經生效的(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7716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故被上訴人的訴請合法有據,予以支持。遂判決上訴人賠付被上訴人保險金149,172.5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3,283元,減半收取計1,641.50元,由上訴人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并非本案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與上訴人無保險合同關系,故被上訴人本案訴訟主體不適格,且上訴人已履行生效判決,就該判決未能執行部分,被上訴人應申請法院執行;被上訴人訴訟金額超過上訴人定損金額,上訴人應依照損失的實際價值予以賠償;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且本案中掛車未投保不計免賠險,應在賠償金額中扣除相應免賠額。上訴人據此請求本院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原審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王XX答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為證明其主張,于二審期間提供了報案記錄代抄單兩份。
被上訴人對上述證據材料質證后認為,上述證據材料并非二審期間的新證據,且對其真實性不能確認。
被上訴人在二審期間未提供新的證據材料。
鑒于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與本案事實存在關聯性,被上訴人亦未能舉證證明上述證據材料真實性存有瑕疵,故本院對上述證據材料予以采納。
本院經審理查明,公安機關就系爭事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對事故車輛僅記載牌照為豫PXXX36中型半掛牽引車,并未記載相應掛車,上訴人提供的報案記錄中,相應掛車無2011年4月19日的出險信息。原審認定事實屬實,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保險金賠償請求權系一財產性的權利,并無人身專屬性質,相關權利人可自由轉讓;現被上訴人從原權利人處受讓該種權利,并向上訴人主張,于法不悖,故被上訴人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上訴人的相關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作為系爭車輛的保險人,就該車導致的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應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理賠義務,現上訴人對系爭損失屬于第三者責任險賠付范圍并無異議,則應向相關權利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原審法院據此判決上訴人承擔付款責任,并無不當。
上訴人主張原審法院認定賠償金額有誤,且應扣除相應掛車的免賠額,對此本院認為,相關賠償金額系由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所認定,上訴人并未舉證證明該認定金額有不合理或錯誤之處,且上訴人亦未能舉證證明本案系爭事故發生后,其已及時履行定損義務并將定損結果告知被保險人,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依照生效民事判決認定相關金額并無不當,故上訴人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至于應否扣除掛車相應的免賠額一節,本院認為,公安機關并未將該掛車列為事故車輛,上訴人自行制作的報案記錄中,該掛車就系爭事故亦無出險記錄,故應認定該掛車并非導致本案事故的車輛之一,與其相關的免賠額約定不適用于本案系爭事故,上訴人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亦不予采信。
至于上訴人所稱原審法院無管轄權一節,因上訴人在原審審理期間并未提出相關異議,故本院對其在二審中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8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金 成
代理審判員 盛宏觀
代理審判員 周欣.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書 記 員 印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