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甲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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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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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二終字第000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19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
負責人李衛,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瑤,河北盛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維云,北京市同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田向陽,北京環球認證有限公司法務。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46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朝陽營業部)的委托代理人李瑤,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田向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2014年2月9日王XX在人保朝陽營業部處投保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其中包含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155800元、不計免賠率等),人保朝陽營業部向王XX出具保險單號為PDXXX01411020000039120《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單》。被保險車輛為牌照號京Q×××××起亞牌小轎車,被保險人為王XX,保險期限為2014年2月10日0時起至2015年2月9日24時止。2014年7月25日16時30分許,案外人邢曉靜駕駛王XX所有的牌照號為京Q×××××起亞小轎車,沿榮烏高速行駛至下行724.56公里處時,因未保證安全行駛,車前部撞到交通設施后失控,車身又與張亮駕駛的牌照號為京G×××××號宇通客車右側后部接觸,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津汕大隊認定機動車駕駛人邢曉靜負全部責任。經天津市靜海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認定,本車車輛損失118270元,王XX另支出評估費5000元、拆解費11830元、施救費1400元,以上合計136500元。
王XX一審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要求人保朝陽營業部支付理賠款136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王XX、人保朝陽營業部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現王XX所有的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且造成實際經濟損失,人保朝陽營業部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理賠。王XX主張的經濟損失有價格評估部門的評估結論書及相關票據證明,證據充分,亦屬合理損失,法院予以支持。人保朝陽營業部提出以其委托的北京中達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險公估報告作為車損的賠償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XX保險賠償款136500元(包括:原告王XX車輛車損118270元、評估費5000元、拆解費11830元、施救費1400元)。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06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承擔,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付法院。
上訴人人保朝陽營業部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的主要理由為:1、關于車輛損失。發生事故后,人保朝陽營業部即委托北京中達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損失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論車輛損失為74631元。王XX認為評估的損失數額太少而拒絕接受,而后又另行委托評估機構進行了評估,其評估車輛損失為118270元。一審中,雙方均就車輛損失提交了各自的評估報告,兩份評估報告的證明效力應當是相同的,一審法院沒有對兩份證據的內容予以核實,也沒有核實兩份報告中維修項目是否與車輛實際損失存在關聯性,就直接在一審判決中毫無任何理由地只采納了王XX的評估報告,是不公平的。2、關于拆解費。機動車發生事故受損后,在維修時都需要先把損壞的配件拆下,再把更換的新配件安裝到車上,拆裝車輛是會產生人工費用的。雙方提交的車損評估報告結論中均包含了車輛拆裝的費用,人保朝陽營業部在按照評估報告賠償王XX車輛損失后,不應再重復賠償車輛拆解費。綜上,請求法院判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人保朝陽營業部賠償王XX車輛損失74631元,施救費1400元、評估費5000元,共計81031元;訴訟費由王XX承擔。
被上訴人王XX答辯稱,1、王XX所提交的評估報告是公安機關依據職權委托的物價部門進行的評估,評估程序合法,評估機構有資質,與雙方當事人均無利害關系,評估結論客觀真實有效。2、關于拆解費。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拆解費屬于查明事故必要、合理的費用,不屬于重復主張。綜上,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津汕大隊2014年7月29日委托天津市靜海縣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天津市靜海縣價格認證中心于2014年8月26日出具評估結論書認定涉案車輛損失118270元。乙保險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委托北京中達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損失評估,北京中達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出具理算報告書認定涉案車輛損失74631元。
人保朝陽營業部在二審庭審中陳述,“當時我方可能不知道王XX已經委托了,所以重復委托的”。
另查明,涉案車輛尚未維修。人保朝陽營業部在二審庭審中陳述,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車輛另行維修不會產生拆解費。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和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及開庭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天津市靜海縣價格認證中心接受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津汕大隊的委托出具的評估結論書,合法有效,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涉案車輛損失的數額并無不當。人保朝陽營業部關于王XX認為乙保險公司委托北京中達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的損失數額太少而拒絕接受,才另行委托評估機構進行了評估的主張,與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津汕大隊委托天津市靜海縣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在先、出具評估結論書亦在先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另,人保朝陽營業部關于其按照評估報告賠償車輛損失后不應再重復賠償車輛拆解費的主張,首先,車輛拆解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且已實際發生;其次,人保朝陽營業部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車輛另行維修時不會產生拆解費,故,人保朝陽營業部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26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全勝
代理審判員 趙永華
代理審判員 陳 晨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韓曉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