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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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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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終字第021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負責人陳敬溪,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華,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趙文忠,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
上訴人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57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3月21日,劉X將彭慶芬名下所有的津H×××××號奧迪越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商業保險單》,保險期限為2013年3月22日零時起至2014年3月21日二十四時止。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70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等保險。另外,該保險單特別約定中注明“行駛證車主為彭慶芬,該車實際歸劉X所有,歸劉X使用。”2014年3月15日,劉X駕駛被保險車輛在天津市東麗區行駛至華明家園華明大道時,與案外人金成軍駕駛的皖M×××××、贛K×××××掛的重型貨車發生追尾事故,造成劉X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東麗支隊華明鎮大隊認定,劉X負事故全部責任。后經天津市東麗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津麗價認交估字(2014)年NO.D0019857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被保險車輛損失413813元。在事故處理期間,劉X支付了拆解費41000元、評估費20000元、施救費2100元。事故發生后,劉X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某保險公司亦出險。后劉X持據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某保險公司方以數額過高為由拒絕向劉X理賠。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以拆解單位不是公安機關指定,而是其自行委托相關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的拆解為由要求對事故車輛進行重新鑒定。原審法院認為,從劉X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事故車輛的相關損失,故不準予某保險公司的鑒定申請。
劉X于2014年8月28日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476813元;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劉X、某保險公司系保險合同關系。雙方自愿訂立保險合同,且雙方對存在合同關系不持異議,故該合同依法成立,法院予以確認。劉X依約繳納投保費用,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依約、依法履行理賠義務。劉X訴請事故經公安機關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確認劉X承擔全部責任,法院應依法確認本次事故為交通事故,屬于某保險公司承諾的理賠范圍。劉X訴請被保險車輛損失476813元,有物價部門出具的價格評估結論書予以證實,法院應依法予以確認。同時,劉X還支付了被保險車輛評估費、拆解費、施救費,該費用系因保險事故而產生的必要合理費用,且劉X向法院提供了相關發票予以證實,故對劉X該主張法院予以確認。由于劉X主張已減除交強險中無責賠付100元,且其主張數額尚未超出某保險公司承保的相關險種理賠限額,故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對于某保險公司抗辯稱劉X主張被保險車輛損失過高一節,其未向法院提供證據加以證實,故法院不予采信。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某保險公司賠償劉X476813元(被保險車輛損失413813元-交強險無責賠付100元+拆解費41000元+評估費20000元+施救費2100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452元,減半收取422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交付法院。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上訴人不承擔拆解費、評估費,并申請對車輛損失重新進行鑒定,按新的鑒定結論進行理賠;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上訴理由為:拆解費、評估費不屬于保險合同的理賠范圍;原審判決據以認定車損數額的評估結論過高,與上訴人核損金額差距過大,被上訴人也未提供維修明細發票,無法確認車輛實際損失,故請求二審法院重新評估。
被上訴人劉X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二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原審判決據以認定車輛損失的價格評估結論應否采納;二、上訴人是否應當賠償被上訴人劉X拆解費、評估費。
關于車損價格評估結論應否予以采納的問題。經審查,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評估行為在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進行,評估程序合法。被上訴人在原審庭審期間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系具有評估資質的天津市東麗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上訴人未提供有效證據,推翻該評估結論,該評估結論依法應予采納,該評估結論可以證實被上訴人的車輛實際損失。上訴人關于評估程序違法、結論過高的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申請對車輛損失重新進行評估,本院依法予以駁回。
關于拆解費、評估費是否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拆解費、評估費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關于該部分損失不應由其賠償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駁回。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殷 焱
代理審判員 康 艷
代理審判員 劉劍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