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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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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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終字第014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區。
負責人劉小沛,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家利,天津朗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居民。
上訴人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薊縣人民法院(2014)薊民初字第55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趙XX將其所有的牌號為津K×××××號小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交強險保險期限從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止。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期限從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保險合同簽訂后,趙XX支付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向趙XX出具了保險單。2014年8月17日,趙XX之子趙越駕駛被保險車輛在天津市市區順馳橋上由東向西行駛時與同向前方李坤澤駕駛的牌號滬C×××××小客車發生追尾事故,造成雙方車輛受損,李坤澤受輕微傷。李坤澤傷情經醫院診斷為:急性顱腦創傷等傷。開支醫療費948元。李坤澤駕駛的車輛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東支隊衛國道大隊委托天津市河東區價格認定中心評估,損失金額為57608元。趙XX開支李坤澤車輛拆解費5760元,車損鑒定費2880元,救援服務費800元。同年8月19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東支隊衛國道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越負事故全部責任,李坤澤不負事故責任。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約定趙越賠償李坤澤車損57608元,醫療費憑票據賠償并賠償今后治療費等損失10000元。趙越車輛損失自負。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東支隊衛國道大隊為趙越出具了賠款憑證,訴訟中趙XX主張上述款由趙XX支付。
趙XX于2014年10月16日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77996元(其中三者車輛人員醫療費10948元,車輛損失57608元,拆解工時費760元,車損鑒定費2880元,施救費800元);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法院認為,趙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理應按保險條款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及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賠償協議向趙XX核報理賠款。趙XX持據主張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理據充分,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主張第三者車輛損失評估金額過高,應以其定損的金額為準。因物價部門作出的評估結論系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委托,程序合法,且評估機構具有資質,其效力大于某保險公司自行定損的結果,對其主張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另主張拆解費、車損鑒定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因該損失系為查明案件客觀事實,所開支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趙XX并已實際支出,趙XX主張某保險公司對該損失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內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支持。趙XX主張某保險公司支付給付李坤澤的今后醫療費及其他損失10000元,因趙XX未提交李坤澤今后尚需治療和其他損失的證據,趙XX支付給李坤澤的該賠償款系趙XX自行的行為,對某保險公司不具有約束力,對該主張不予支持。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內給付趙XX支付的第三者車輛損失57608元,車輛拆解費5760元,車損鑒定費2880元,救援服務費800元,醫療費948元,計67996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二、駁回趙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12元趙XX已預交,由趙XX負擔11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700元并直接給付趙XX。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其少承擔賠償款42747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趙XX承擔。其上訴理由為:1.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損失過高,車輛損失應為23501元;2.鑒定費和拆解費不應在上訴人的理賠范圍內,上訴人不應賠償。
被上訴人趙XX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二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原審判決據以認定車輛損失的價格評估結論應否采納;二、上訴人是否應當賠償鑒定費、拆解費。
關于車損價格評估結論應否予以采納的問題。經審查,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評估行為在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進行,鑒定程序合法。被上訴人在原審庭審期間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系具有評估資質的天津市河東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上訴人未提供有效證據,推翻該評估結論,該評估結論依法應予采納。上訴人關于評估程序和內容違法的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鑒定費、拆解費是否屬于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鑒定費、拆解費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關于該部分損失不應由其賠償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駁回。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6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殷 焱
代理審判員 張炳正
代理審判員 劉劍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劉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