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XX、邵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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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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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終字第030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2-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寶坻區。
負責人王海波,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邵沛,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邵X。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XX、被上訴人邵X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4)寶民初字第70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石XX為邵X所有的津M×××××號寶來牌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車損險不計免賠險,被保險人為石XX,保險期間為2014年6月21日零時起至2015年6月20日二十四時止,保險金額為126800元。2014年7月3日22時20分許,石XX駕駛保險車輛沿林黑路自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遇情況操作不當,車輛前部撞到前方順行由孫喜川駕駛的津J×××××號北京現代牌小型轎車的后部,后又撞到公路西側的石堆上,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調查認定,石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孫喜川無責。事故發生后,保險車輛在天津市寶坻區同勝汽車修理廠進行了修理。保險車輛經天津市寶坻區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認定保險車輛損失為17880元。石XX為保險車輛支付評估費890元、施救費1200元。另查明石XX與邵X為夫妻關系。
石XX、邵X的原審訴訟請求為: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財產損失19970元,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法院認為,石XX、邵X系夫妻關系,對保險車輛均具有保險利益,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石XX為邵X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險責任期間,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屬于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天津市寶坻區價格認證中心具有物價評估資質,其根據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情況做出的鑒定結論合法、客觀、有效,能夠作為確定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評估費、施救費系保險事故發生后石XX、邵X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施救費符合《天津市道路救援拖運收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法院核定保險車輛損失合計19970元(包括車輛損失17880元、施救費1200元、評估費890元),該損失未超過保險賠償限額,保險車輛駕駛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扣除第三者車輛交強險財產賠償限額100元后,剩余損失1987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不計免賠的車輛損失險項下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申請對保險車輛損失重新鑒定,但某保險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申請,亦未就天津市寶坻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結論有??陀^真實提供證據,法院不予準許。某保險公司未依約賠償保險金,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某保險公司辯稱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責任、施救費過高的抗辯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邵X、石XX保險金1987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用1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給付時間同上)。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評估費,車輛損失根據市場價格減少。事實與理由:1.評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賠償;2.車損定價過高,應當減少。
被上訴人石XX、邵X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在本院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上訴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對被上訴人履行賠償義務。
關于評估費是否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痹u估費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關于該部分損失不應由其賠償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車輛損失數額的問題。經審查,事故車輛損失評估行為在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進行,鑒定程序合法。被上訴人在原審庭審期間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系具有評估資質的天津市寶坻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能夠證實此次交通事故給被上訴人造成的車輛損失,上訴人依法應當對該損失予以賠償。上訴人主張車損評定過高,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殷 焱
代理審判員 劉劍騰
代理審判員 張炳正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劉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