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皖12民終148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7-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組織機構代碼39445631-7。
負責人:吳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杜XX,安徽弘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阜陽市人,住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305室,身份證號碼342121197106031913。
委托代理人:王X,安徽金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3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XX,被上訴人張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2日,張XX為其所有的皖KXXX77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等險種。2015年9月29日下午16時30分,張XX的車輛行駛至阜陽市潁泉區白廟集北下灣村附近發生火災,造成車輛燃燒全損的事故。此次事故,經阜陽市公安消防支隊潁泉區大隊認定系車輛發動機與卷入發動機下方的豆秸接觸發生火災,致使車輛燒毀。阜陽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認證結論書認定,該車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價格為70345元。
2015年10月10日,張XX和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次性定損協議書,該協議書中雙方共同確認皖KXXX77號車輛系自燃損毀,已經達到報廢條件。后某保險公司依據該協議以自燃損失扣除殘值等費用后賠付給張XX44008元。
原審法院認為:張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保險的皖KXXX77號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車輛受損,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張XX和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一次性定損協議書對車輛確認為自燃毀損,與事實不符,所以雙方對涉及合同中的自燃賠付和車損賠付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屬于雙方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致使張XX的利益收到較大損失。故對張XX要求撤銷合同,按照車輛損失險賠付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除去某保險公司已經支付的44008元理賠款,還應支付給張XX剩余理賠款26337元。支付該款理賠后某保險公司依法取得被保險車輛殘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張XX保險金26337元。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3元,由張XX負擔24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39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次性定損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誤解。二、涉案車輛的事故情況符合自燃情形。三、阜陽市公安消防支隊潁泉區大隊證明以及阜陽市價格認證中心的認證結論書均存在瑕疵,應不予認定。
張XX庭審時辯稱:一、車輛事故原因已經阜陽市公安局消防支隊潁泉區大隊認定為因車輛外部原因導致火災,不符合自燃情形。二、一次性定損協議系依據車輛自燃情形下達成的,保險公司在達成協議時并沒有就車輛自燃險與車損險賠付標準不同進行說明和告知,且定損價格與評估價格差距過大,因此,該一次性定損協議應無效。三、阜陽市公安消防支隊潁泉區大隊證明與價格認證結論書均不存在瑕疵。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二審規定的舉證期限內,張XX提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證明車輛實際購買價格為93900元。某保險公司質證后對該證據并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本院對原審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證意見同一審一致。通過庭審調查,并綜合一、二兩審舉證、質證情況,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涉案保險合同的簽訂與出險事實均不持異議,爭議焦點在于涉案一次性定損協議書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情形以及阜陽市公安消防支隊潁泉區大隊和阜陽市價格認證中心分別出具的證明和認定結論能否作為定案依據。一、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后,張XX與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簽訂了一次性定損協議書,雙方確認事故車輛系自燃導致損毀,并約定該協議不作為確認保險責任的憑證,保險公司依然要按照保險合同,事故責任及其他相關證明進行賠付。而阜陽市公安局消防支隊潁泉區大隊出具證明能夠證實車輛起火的原因系發動機卷入豆秸,因此,雙方簽訂的一次性定損協議的基礎條件已經發生變更,足以導致該協議因重大誤解而具有法定解除事由。二、某保險公司稱車輛發動機卷入異物導致火災依然屬于車輛自燃范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三、某保險公司雖認為阜陽市價格認證中心在認證過程中嚴重脫離實際,認證金額過高,但其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且其在原審法院并未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不予采信。阜陽市公安局消防支隊潁泉區大隊的證明已在原審法院經過庭審質證程序并作為定案依據,對該份證明本院已要求張XX提供原件并對原件進行核實,原審法院據此判決并無不當。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5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偉
代理審判員 邵靜怡
代理審判員 葉志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