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潁上縣偉業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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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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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終125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7-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慎城鎮潁陽社區-108。
法定代表人:吳X,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高X,安徽眾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潁上縣偉業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潁上縣慎城鎮潁陽社區。
法定代表人:周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安徽慎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潁上縣偉業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皖1226民初2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X,被上訴人潁上縣偉業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潁上縣偉業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日從阜陽中浩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江淮牌HFXXX27K2RFL多用途貨車一輛(車牌號為皖KXXX20,車輛識別代號為LJXXXABC5ECXXX117);并于2014年11月3日就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含盜搶險、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11月3日0時起至2015年11月2日24時止,保險單載明新車購置價為58800元,盜搶險賠償限額為58800元,潁上縣偉業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所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的范圍包含盜搶險。盜搶險條款第四條載明:“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1、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第二十四條載明“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1)全車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同時約定該類型車輛月折舊率為0.90%,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
原審法院另查明:海豐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于2015年9月10日出具證明一份,載明“茲有周X,男,安徽潁上人,身份證號碼341226198110252778;該員2015年6月9日21時到我所報稱:其所駕的皖KXXX20江淮牌小車于6月7日10時起停在我轄區臺東村(高速路口)二期工程路邊,于6月9日20時許發現該車被盜,我所已接處,此案至今未破”。該車輛自購買之日起至被盜之日止,期間為7個月零7天,根據保險條款約定方式計算該車輛被盜時折舊金額為3704.4元,折舊后實際價值為55095.6元。
原審法院認為:潁上縣偉業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以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海豐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作為海豐縣公安局的派出機構有權就其轄區范圍內的案件情況出具相關證明,該證明應視同為海豐縣公安局作出的證明,某保險公司主張因潁上縣偉業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提供的是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而非合同約定的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的立案證明,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論意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潁上縣偉業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就盜搶險已經購買了不計免賠特約險,某保險公司認為應該扣除免賠率的抗辯意見,原審法院亦不予支持;潁上縣偉業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承擔盜搶險責任并承擔訴訟費用的訴訟請求合理,原審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訴請盜搶險賠償數額58800元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應扣除車輛折舊金額。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潁上縣偉業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支付賠償金55095.6元;二、駁回潁上縣偉業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若逾期支付,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70元,減半收取計為63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某保險公司已就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二、派出所的證明,不是縣級公安機關的證明,該證據不符合賠償的條件;三、即使保險人進行賠償,也應當扣除相應的免賠率。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進行改判,并由潁上縣偉業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潁上縣偉業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辯稱:一、一審判決合法公正;二、案發地公安機關已經證明車輛被盜的事實,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三、保險抄單上并未約定20%的免賠率及1%的免賠率。
在二審規定的舉證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雙方當事人對一審的證據亦無新的質證意見,本院對原審當事人所舉證據認證意見同一審一致。通過庭審調查,并綜合一、二兩審舉證、質證情況,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涉案保險合同成立及被保險車輛被盜的事實均不持異議,綜合雙方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如下:一、海豐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能否作為潁上縣偉業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申請賠償的依據;二、涉案賠償款項中應否扣除相應的免賠率。
針對爭議焦點一,本院認為,海豐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系縣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其所出具的證明系國家機關依職權作出,本案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由縣級公安機關出具證明,但該約定并不能否定上述證明的證明效力,故海豐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可以作為潁上縣偉業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申請賠償的依據。
針對爭議焦點二,本院認為,涉案《機動車保險單(抄本)》明確載明被保險車輛就盜搶險部分附加了不計免賠特約險,某保險公司稱賠償款項中應扣除相應的免賠率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7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偉
代理審判員 邵靜怡
代理審判員 程 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陳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