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廖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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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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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滬02民終561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_x000B_負責人陳雪松,該分公司總經理。_x000B_委托代理人蔣榕,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_x000B_委托代理人沈默,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_x000B_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廖XX,男,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_x000B_委托代理人萬正禮,上海必和律師事務所律師。_x000B_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8民初21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_x000B_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廖XX作為被保險人將滬CXXX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2015年2月11日13時28分許,廖XX駕駛滬CXXXXX車輛沿上海市青浦區匯金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盈港東路匯金路西約1米時,適遇沈培德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匯金路由北往南行駛至此,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車損、沈培德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廖XX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沈培德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沈培德就醫產生醫療費81,579.43元,修理受損電動自行車花費900元。2015年8月30日,沈培德委托上??畦b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鑒定機構”)對其損傷后的傷殘程度、三期及是否需要后續治療進行法醫學鑒定。2015年11月30日,鑒定機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一欄載明:根據現有鑒定材料,結合鑒定人檢驗所見,綜合分析認為被鑒定人沈培德因交通事故受傷,致右鎖骨中斷粉碎性骨折,右側第3-5肋骨骨折,右脛骨平臺骨折,累及脛骨髁間嵴。臨床予行右脛骨平臺骨折切開復位植骨內固定術+右鎖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及對癥等治療。目前檢見其右肩關節活動受限,相當于右上肢功能喪失10%以上(未達25%)。右膝、踝關節活動受限,相當于右下肢功能喪失25%以上(未達50%)。依照GBXXX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第4.9.9i條、第4.10.10i條之規定,上述損傷遺留右下肢及右上肢功能障礙的后遺癥分別構成道路交通事故XXX傷殘。傷后治療休息150日、護理90日、營養期60日;今后尚需行二期治療,則予休息30日,護理15日,營養15日。沈培德支出鑒定費2,800元。2015年12月17日,沈培德向原審法院提起侵權賠償之訴,要求廖XX承擔賠償責任。經原審法院調解,廖XX賠付沈培德經濟損失326,271.43元(其中殘疾賠償金209,924元、誤工費12,120元、護理費4,20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元、醫療費81,777.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營養費2,250元、車輛損失費9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鑒定費2,800元、陪客椅費60元)。原審期間,廖XX主張賠款通過現金方式支付給沈培德,為此提供收條一份,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要求提供轉賬憑證。原審認為,廖XX以現金方式支付賠款并無不當,并已提供收條佐證,某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予以印證,對其抗辯意見難以采納,原審確認廖XX主張的事實。_x000B_原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系爭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廖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對于廖XX各項損失,原審確認如下:1、醫療費,原審憑據確認為81,579.43元,某保險公司認為應扣除非醫保部分金額,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傷者的支出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2、殘疾賠償金,雖然某保險公司對傷者傷殘等級有異議,其提出的重新鑒定理由與《鑒定意見書》分析的傷情明顯不一致,但未能提供《鑒定意見書》與傷者實際傷情不符的證據,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鑒定人員無資質、鑒定程序存在違法的現象,原審認定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具有證明力,本案亦無重新鑒定的必要。廖XX現按照上海城鎮居民標準47,710元/年*22%*20年來計算為209,924元,并無不當,原審予以認可;3、關于誤工費12,120元、護理費4,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營養費2,250元、車輛損失費900元、鑒定費2,800元,雙方并無爭議,原審予以認可;4、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元,根據傷者傷殘情況,廖XX主張實屬合理,原審予以確認;5、交通費、衣物損失費,鑒于廖XX未提供相應憑證,結合某保險公司意見,原審酌情認可200元、100元。綜上,廖XX各項損失總計325,313.43元。_x000B_原審據此作出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原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廖XX保險金325,313.43元。如果未按原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6,187.20元,減半收取計3,093.60元,由廖XX負擔3.7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089.85元。_x000B_原審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某保險公司上門核實發現傷者沈培德除膝關節屈膝135度略低于正常150度外,伸展、踝關節背屈均正常。傷者的活動度僅喪失2.8%,不滿足XXX傷殘標準,應重新鑒定。2、廖XX并沒有實際全部賠付傷者。據此,請求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_x000B_被上訴人廖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根據目測認定傷者不構成XXX傷殘,與鑒定意見不符,其要求重新鑒定不應被支持。傷者已收到全部賠償款。請求駁回維持原判,駁回上訴。_x000B_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_x000B_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的兩項上訴理由均已在原審提出,均未被原審采納,本院亦不能采信。其一、廖XX提供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可證明傷者右下肢及右上肢等處交通傷,后遺功能障礙,分別構成XXX傷殘。某保險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原審采信鑒定意見,并據此按XXX傷殘來計算傷殘賠償金,與法有據。其二、本案雙方之間系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廖XX提供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傷者收款收條以證明廖XX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原審不采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依法有據。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_x000B_駁回上訴,維持原判。_x000B_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187.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_x000B_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符 望
審判員 金 冶
審判員 商建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書記員 張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