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陳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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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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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滬01民終734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_x000B_主要負責人:陳X乙,總經理。_x000B_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上海市尚法律師事務所律師。_x000B_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上海市尚法律師事務所律師。_x000B_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甲,XX年XX月XX日生,漢族。_x000B_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XX年XX月XX日生,漢族。_x000B_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5民初199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_x000B_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并依法進行改判。事實和理由:上訴人對評估意見書的評估結論有異議,要求重新進行評估確定賠償數額。_x000B_被上訴人陳X甲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要求法院維持一審判決。_x000B_陳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人民幣(幣種下同)175,686.40元并承擔訴訟費。_x000B_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陳X甲就其名下車輛滬CXXX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有效期為2015年2月2日至2016年2月1日,特約不計免賠。2015年3月11日,陳X甲駕駛保險車輛經本市浦東新區蘆潮港鎮倚天路、滄海路口時,與第三人駕駛的滬FXXXXX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現場認定,陳X甲負全責,第三人及其乘坐人不承擔責任。本起事故陳X甲車輛受損,發生吊車費1,500元,牽引費200元,經委托評估滬CXXXXX事故車輛修復費用34,930元,支付評估費800元。第三人車發生吊車費2,000元,牽引費800元,經評估修理費123,498元,支付評估費2,000元,第三人車乘坐受傷三人中:B,F,D經交警部門主持調解分別賠償2,643.40元、2,367.50元、2,186.50元。另經某保險公司確認第三人手機損壞賠償2,760元。_x000B_一審法院另認定,2015年1月16日,陳X甲為其所有的號牌為滬CXXXXX的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中含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72,618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等,均為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5年2月2日零時起至2016年2月1日二十四時止。保險事故發生后,陳X甲向某保險公司報了案,某保險公司稱接到報案后對投保車輛的損失進行了定損,但陳X甲對此予以否認,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告知陳X甲定損結果。保險事故發生后二個多月,陳X甲委托上海XX有限公司對陳X甲的車輛的損失和三者車輛的損失進行了評估。結果為:陳X甲投保車輛損失的修復費用為34,930元;三者車損失的修復費用為123,498元。一審法院從評估報告中未發現該評估報告存在不當之處,且陳X甲是在保險事故發生一個月后在未收到某保險公司定損結果的情況下才自行委托了評估。一審審理中,雙方對陳X甲主張的施救投保車輛的吊車費和施救三者車輛的吊車費金額分別為1,500元和2,000元,三者車上人員因傷發生的醫藥費扣除自費金額后為7,124.40元,案外人物損費金額為2,760元意見一致。但某保險公司表示不同意賠償投保車輛和三者車的施救吊車費。_x000B_一審法院認為,陳X甲、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涉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予以理賠。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投保車輛進行過定損并告知陳X甲定損結果,某保險公司應依法承擔未能定損的不利后果。關于陳X甲在某保險公司未能及時履行定損義務而委托對投保車輛和三者車損失的評估結論,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評估結論存在不當之處,故一審法院采納該評估結論作為投保車輛和三者車輛的損失依據。一審審理中陳X甲申請撤回無發票證明的施救費200元,于法不悖,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對于雙方確認的金額一審法院予以確認。而某保險公司不同意理賠的因施救而發生的投保車輛和三者車的吊車費的意見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陳X甲保險金175,412.40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13元,減半收取計1,906.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_x000B_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_x000B_經本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_x000B_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訴人雖然對評估意見書的評估結論有異議,但其未提供充分證據材料予以反駁,故一審法院采納該評估結論作為投保車輛和三者車輛的損失依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_x000B_駁回上訴,維持原判。_x000B_二審案件受理費3,80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_x000B_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沈強
代理審判員 何建
審 判 員 胡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