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潘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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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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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終字第0590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張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飛,山東一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潘XX。
委托代理人祝建國,天津惠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12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飛,被上訴人潘XX的委托代理人祝建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7月8日,涉訴的川××號梅賽德斯-奔馳牌小轎車在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7月9日零時起至2015年7月8日二十四時止,被保險人均為潘XX。在上述交強險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在上述商業險中,車損險的保險金額為453000元,且不計免賠率。2014年7月8日,上述投保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及商業險批改手續。2014年10月26日0時30分,潘XX允許的駕駛員趙丹駕駛川××號梅賽德斯-奔馳牌小轎車沿津沽大街行駛至天津市津南區咸水沽鎮津沽大街星宇花園小區門前時,與前方順行的夏洪興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夏洪興不承擔事故責任。經天津市津南區價格認證中心評估,川××號梅賽德斯-奔馳牌小轎車的車損費為231320元。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潘XX為川××號梅賽德斯-奔馳牌小轎車支出評估費4500元、拆解費23132元及施救費1800元。
另查,2014年6月20日,川××號梅賽德斯-奔馳牌小轎車的原所有人鄭福秀將該車賣與潘XX,并交付其使用,但至今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涉訴的川××號梅賽德斯-奔馳牌小轎車在檢驗有效期內,潘XX允許的駕駛員趙丹具有駕駛員資格。再查,天津市津南區價格認證中心具有價格鑒定資質,天津市宏瑞祥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具有拆解資質。
潘XX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1、由某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260752元(包括:車損費231320元、評估費4500元、拆解費23132元及施救費18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涉訴的川××號梅賽德斯-奔馳牌小轎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屬于涉訴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潘XX作為實際車主,對該車輛享有保險利益,其作為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某保險公司應依約支付相應的保險金。本案中,潘XX所主張的車損費231320元、評估費4500元、拆解費23132元及施救費1800元,均有證相佐,均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抗辯潘XX所主張的車損費過高,但未能提供相應的反駁證據,故不予采納。因施救費、評估費及拆解費均系此次事故中產生的必要、合理費用,故某保險公司對該三項費用不予賠付的抗辯,不予采納。經交管部門認定,潘XX允許的駕駛員趙丹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第三者夏洪興不承擔事故責任,故潘XX應依法承擔事故所造成的相應損失,潘XX作為被保險人,其所承擔的損失可依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潘XX車輛的車損費231320元、評估費4500元、拆解費23132元及施救費1800元,共計260752元,在減除第三者車輛交強險應承擔的無責任財產損失保險金100元后,其余260652元,某保險公司應在潘XX車輛車損險的賠償限額即453000元范圍內予以賠付。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付原告潘XX保險金260652元。駁回原告潘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06元,原告潘XX承擔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2605元。”
原審判決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其只承擔車損205823元及施救費1800元;二審訴訟費由潘XX承擔。主要理由:1、鑒定意見系潘XX單方委托,在鑒定時亦未通知其到場,且該鑒定價格過高,無法證明潘XX的實際損失;2、車輛物品損失明細表不符合法定證據形式,不應作為證據使用;3、原審法院駁回其重新鑒定申請,導致未查清涉訴車輛的實際損失。
潘XX辯稱,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同意原審判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提交了山東正大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一份,證明涉訴車輛的車損為205823元。
潘XX對于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如下:該評估報告系某保險公司于一審庭審后單方委托山東正大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價格明顯低于天津市津南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的車損,故對該證據不予認可。
潘XX提交了天津市津南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涉訴車輛《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及《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委托書》,欲證明天津市津南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訴車輛的車損為231320元,委托單位為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隊咸水沽大隊。
某保險公司對潘XX提交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如下: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認為交警隊并非本次事故的利益相關方,無資質進行委托,同時認為該證據并不屬于二審時的新證據,對該份證據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查認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價格評估報告》系其于一審庭審后自行單方委托,且未經現場勘查,與本案不具關聯性,故對該證據不予采信。潘XX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及《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委托書》系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具有關聯性與合法性,且證明效力高于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潘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保險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現某保險公司認可潘XX享有涉訴車輛的保險利益,同意向潘XX支付保險金。保險事故發生后,具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潘XX的車損進行價格鑒定,并出具了鑒定結論書,一審法院依據該鑒定意見支持潘XX的車損231320元并無不不妥,依法應予維持。某保險公司雖對該鑒定結論不予認可并申請重新鑒定,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駁該鑒定意見的相應證據,一審法院駁回其重新鑒定的申請并無不妥。關于評估費和拆解費,系為查清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上述損失已實際發生并已實際支付,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進行賠付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維持。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1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乜 紅
代理審判員 王孟璐
代理審判員 王 晶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書 記 員 張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