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唐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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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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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終字第0570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李益民,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懷宇,男,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XX。
委托代理人王偉政,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三初字第18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8月2日,唐XX為其所有的牌照號為津××號傳祺牌轎車向投保機動車輛保險,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期間自2013年8月3日零時起至2014年8月2日二十四時止。2014年7月23日15時,案外人蔣鑫駕駛京PXXX07號雪佛蘭牌轎車,沿京津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自來水廠路口時,從右側超越前方順行向東轉彎唐XX駕駛的津××號傳祺牌轎車時,兩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車損壞,蔣鑫受傷。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楊村大隊認定蔣鑫負事故全部責任,唐XX無責任。經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委托,天津市武清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被保險車輛損失為37398元,唐XX為此墊付評估費1880元。唐XX在此次事故后,另行于2014年8月11日支付交通事故作業費800元、于2014年8月14日支付拆解費2070元和停車費450元、于2014年11月21日支付施救費500元。
唐XX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車輛損失險限額內償付保險金42998元(其中包括:車輛損失費37398元、拆解費2070元、鑒定費用1880元、存車費用450元、拖車費400元、交通事故作業費8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定,保險合同有效。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唐XX既已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等合同義務,某保險公司亦應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因與案外人蔣鑫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致被保險車輛損壞,屬于雙方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應由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交通事故作業費、拆解費、停車費、施救費,因均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部分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但其中對于施救費,唐XX只主張400元,予以準許。
關于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其依據事故責任比例擔負賠償責任的約定已履行了告知義務,且唐X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根據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已向唐XX就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作出特別提示和明確說明。故因保險人沒有盡到特別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對雙方當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故某保險公司依據該條款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原審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唐XX被保險車輛損失費37398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唐XX被保險車輛評估費1880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唐XX被保險車輛拆解費2070元。四、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唐XX被保險車輛交通事故作業費800元。五、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唐XX被保險車輛停車費450元。六、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唐XX被保險車輛施救費400元。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75元,減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判決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向唐XX賠償22998元(不服金額為20000元);2、上訴費由唐XX承擔。主要理由:財產損失鑒定為唐XX單方委托,且未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該鑒定報告不應采信。
唐X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及唐XX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唐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唐XX投保的車輛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唐XX賠付保險金。關于車輛損失,天津市武清區價格認證中心作為有資質的鑒定單位,對涉案車輛損失作出的鑒定意見合法有效,應當予以采信。原審法院根據上述鑒定意見確定涉案車輛的損失數額,并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并無不妥。某保險公司以鑒定部門未經雙方共同選定等為由,對鑒定意見不予認可,但未提交證據證明上述鑒定意見存在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法定情形,其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缺乏相關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乜 紅
代理審判員 王孟璐
代理審判員 王 晶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