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曾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新40民終94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2016-06-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田XX。
委托代理人:林XX,該公司法律部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曾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源縣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38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XX、被上訴人曾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曾XX原審訴稱:2015年6月16日,其駕駛新FXXX76號長安福特牌探險者越野車,在伊寧縣墩麻扎路段行駛時車輛側滑,碰水渠閘門造成本車右后部損壞的交通事故,此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50萬元,事故發生后,其及時報案,在伊犁福鼎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修車花費45050元及拖車費600元,后其找某保險公司索賠時拒賠,理由是:“曾XX的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故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6條第七款: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3、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其認為所依據的拒賠理由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無效條款,應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修車損失,經多次協商未果,無奈訴至貴院。請求判令:1、請求判令賠償車輛維修費45050元;2、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拖車費600元;3、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律師代理費27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原審辯稱:對曾XX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沒有異議。由于曾XX的駕駛證在2015年6月9日之后就已經過期了,其要求的賠償是在保險責任免除的范圍內,故不予賠償。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2月4日,曾XX為自己的新FXXX76長安福特牌探險者越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A)、第三者責任保險(B)等險種,并交納了相應保險費。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曾XX,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50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止。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的免責條款約定,駕駛人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2015年6月16日,曾XX駕駛被保險車輛在伊寧縣墩麻扎路段行駛時車輛側滑,碰水渠閘門造車輛右后部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曾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并在伊犁福鼎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修車花費45050元及拖車費600元。2015年7月18日人民財產分公司因該交通事故屬于免責條款向其出具拒賠通知書,曾XX因不服某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書提起訴訟,支付律師代理費2700元。另查明:事故發生時,曾XX使用的機動車駕駛證還未進行審驗,該駕駛證的有效起始期限為2009年6月9日,有限期限6年。事故發生后,曾XX的機動車駕駛證進行了審驗,并由相關部門向曾XX更換了新的機動車駕駛證,該證的有效期限為2015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9日。
原審法院認為,駕駛證是公安部門頒發給駕駛員證明其能夠駕駛車輛的資格證書,駕駛人的駕駛資格是由相關國家機關對駕駛者本人做出的行政許可。《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七條約定: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七)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領證的。由此可見,只要駕駛人領取了駕駛證且未被國家有關機關依法吊銷或注銷,駕駛員就具有駕駛資格,本案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曾XX所持機動車駕駛證雖然超過了換證日期,但逾期尚不足一年,機動車駕駛證尚未被吊銷,仍然合法有效。且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曾XX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換領了新的駕駛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駕駛證的有效起始日期為2015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9日,有效期限10年,駕駛證的有效起始日期在發生保險事故前,曾XX在出險時的駕駛資格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認可,故曾XX發生交通事故時所持有的駕駛證應是超過換證期限而非無效,某保險公司主張以免責的格式條款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綜上,某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該交通事故產生的汽車修理費、事故拖車費、律師費承擔法律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曾XX車輛修理費45050元;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曾XX拖車費600元;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曾XX律師代理費2700元。案件受理費1008元,減半收取504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經審查,曾XX所持駕駛證有效期為6年,事故發生后,曾XX才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六條第七款第1、4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副頁提示“請于2015年6月9日前九十日內申請換領新駕駛證”的規定,可以斷定曾XX未能按期審驗駕駛證,屬于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故其不應承擔車輛維修費及拖車費的損失。2、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七條規定,其不應承擔涉訴費用。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駁回曾XX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曾XX承擔。
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曾XX答辯稱:保險公司沒有向其出具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其只拿到了保險單,保險公司沒有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免責條款對其不產生效力,理應賠付其車輛損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本院審理,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六條第七款第1、4項約定:“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持未按規定審驗的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1、保險公司是否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2、即使盡到了說明義務,機動車駕駛證逾期,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主張免賠理由能否成立。
關于焦點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曾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F某保險公司依據責任免除第六條第七款第1、4項,主張不負責賠償。對此,雙方就保險人是否盡到明確說明義務產生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規定,就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保險人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庭審調查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履行了上述解釋義務,曾XX亦不予認可,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免責條款對曾XX不產生法律效力。
關于焦點2?!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即使盡到了說明義務,機動車駕駛證逾期,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也不能免除其支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理由如下:首先,駕駛證處于換證期與“無證駕駛”是否屬于同一性質的情形。機動車是高度危險作業的交通工具,只有取得駕駛證才依法具備駕駛機動車的資格,因此,駕駛證是一種資格證書,需要經過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才能核發,即行政管理部門核發駕駛證屬于行政許可行為。駕駛證一經核發,只有經過嚴格的程序才能被吊銷或注銷。對比之下,駕駛證年審或期滿換證并不屬于行政許可行為。一般情況下,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并不導致持證人喪失駕駛資格。而未取得駕駛證的人根本不具備駕駛資格,二者之間存在本質區別。其次,與“駕駛證在有效期內”相比,“駕駛證過有效”并沒有明顯加重保險人的承保風險,而“未取得駕駛證”則超出了保險人所能承保的可測風險的范圍。因此,駕駛證過有效與“無駕駛證”系兩種性質不同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時,曾XX所持駕駛證逾期未審驗,但隨后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換領的新駕駛證,確定有效起始日期為2015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9日,不存在駕駛證被吊銷、注銷的情形,因此,事故發生時曾XX不意味無證駕駛。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明確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行為的法律后果,但該法并沒有對“駕駛證過有效期”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故某保險公司依據該條款主張免責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1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 鳳
審 判 員 蘆海龍
代理審判員 楊 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蔣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