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佟XX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遼01民終529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6-24
上訴人(原審原告):佟XX。
委托代理人:徐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郭XX。
委托代理人:陳XX。
上訴人佟XX與被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16)遼0102民初5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健擔任審判長并主審,代理審判員劉鵬、代理審判員汪明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袁楓鈉擔任記錄。上訴人佟XX委托代理人徐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陳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20時35分許,佟佳杰駕駛遼AXXX5T號小型越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孤懿線40公里+200米處時,未確保安全行駛,與行人張振國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張振國當場死亡。肇事后,佟佳杰找來楊再紅頂替自己,后棄車逃逸。此次事故經鐵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處理后,認定佟佳杰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振國無責任。2015年9月12日,佟佳杰與張振國家屬達成賠償協議,由佟佳杰一次性賠償張振國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總計人民幣85萬元。2015年10月21日,鐵嶺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鐵縣刑初字第00124號刑事判決書,佟佳杰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因佟XX曾為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保險,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3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10月15日0時起至2015年10月14日24時止。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即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六款約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六)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因就保險賠償事宜協商未果,佟XX訴訟來院,要求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賠償金41萬元。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刑事判決書、賠償協議書、死亡注銷證明、保險單、保險條款、機動車行駛證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筆錄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予以確認。
原審法院認為,佟XX在某保險公司為肇事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保險,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肇事車輛駕駛人佟佳杰肇事后逃逸,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經審查,雙方在機動車第三者商業保險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且該部分內容已采用加重字體,與其他內容能夠予以區分,由此可見某保險公司已盡到了充分的提示義務。交通肇事后不得逃逸是每個公民都應知道的法律規定和道德規范,佟XX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完全可以理解該條款的意思,且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特別提示義務。因雙方簽訂的第三者商業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為法律所禁止,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雙方均應恪守履行。本案中佟佳杰肇事后逃逸,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符合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因此佟XX要求在機動車第三者商業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給付原告保險賠償金11萬元。
原審法院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佟XX保險金11萬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450元,減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1,250元,原告佟XX承擔2,475元。
一審宣判后,佟XX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依據保險合同給付上訴人41萬元,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根據保險法第十九條,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無效。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即意味著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條件成就,駕駛人肇事后逃逸的行為并不改變此前已經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逃逸行為的影響僅及于逃逸之后,不溯及以前。被上訴人以肇事逃逸為由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違反公平原則和保險法規定。2、一審根據肇事逃逸免責部分采用了加重字體即推斷被上訴人盡到了充分的提示義務,屬認定事實不清。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30萬元,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依據雙方的保險合同條款,肇事司機肇事逃逸屬于三者險條款的免賠事由,我公司不同意賠償。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依據雙方簽訂的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系投保人自愿購買的責任保險,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嚴格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履行合同?,F合同中明確約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肇事后逃離事故現場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作為佟XX允許的駕駛人佟佳杰,在肇事后棄車逃逸并構成刑事犯罪,故不在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內。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進行提示即可。保險條款中已對免責條款字體進行加粗加黑,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義務,故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50元,由上訴人佟XX承擔5451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199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健
代理審判員 劉 鵬
代理審判員 汪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袁楓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