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韓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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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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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01民終622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6-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朱XX。
委托代理人:馬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韓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2016)遼0103民初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英玉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王時鈺、宋喆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審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韓XX所有的遼MXXX77號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含不計免賠)和車輛損失險(含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2015年10月4日,原告駕車在從吉林省撫松縣返回沈陽的途中車底盤遭遇石頭撞擊行駛一段后,發動機熄火無法行駛。而后原告即向被告報險,原告車輛被拖至遼寧惠華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一汽大眾特約服務站)4S店維修,經維修店分解后確認,該車底盤受外物撞擊后元寶梁受撞變形、下肢臂變形、油底殼有撞痕但未漏油、車底有明顯撞痕、機油量正常,以上撞擊都是新痕跡。發動機受損熄火原因應是外物撞擊后機油泵齒輪變形,車輛行駛中鏈條脫落,供不上機油導致發動機受損。原告車輛因更換配件的費用高于更換發動車總承的費用。故更換了發動機共花費維修費25228元。此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按保險合同給予賠償,被告以原告未采取正確處理方式導致發動機擴大損失為由不予賠付,故雙方產生糾紛,原告起訴到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雙方即建立了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的合同應對雙方同時具有約束力。原告依合同履行了交付保險費的義務,當原告的車輛發生意外損失后被告理應依保險合同關系對原告車輛的損失給予賠償。關于被告辯稱原告車輛發動機受損是因原告車輛油底殼被刮后未及時采取停車修理措施,而致使損失擴大屬于免責范圍的辯解,本院認為:第一,原告駕駛車輛行駛途中遭受意外撞擊致使油底殼受損,機油泵齒輪變形,行駛途中鏈條脫落,供不上機油導致發動機受損,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原告車輛遭受撞擊后并未馬上熄火,也未有出現漏油情況,故而原告認為無大礙,而繼續行駛,并無過錯。被告要求原告在發動機油底殼被刮后應即刻停車修復,這對于一個非專業修理人員來講未免過于苛刻,一般常人也無法做到;第二,即便如被告所辯稱的發動機損壞是因原告原因造成擴大損失,屬于免責條款的范疇,那么被告在原告投保時亦未將該免責條款向原告明示,庭審中及庭審后被告均未能提供向原告告知免賠條款的相關證據,故該免責條款亦不產生效力。綜上,對于被告以原告原因造成擴大損失屬于免責事由不予賠償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20日內給付原告韓XX修車費人民幣25228元;二、駁回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抗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1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車輛發動機受損系其自行人為造成,屬于擴大損失,不應由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只同意賠償上訴人的定損金額1929元,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修車費1929元,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韓XX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車輛發動機受損系其自行人為造成,屬于擴大損失,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提供修車結算單、修車發票等證明修車損失已實際發生,上訴人主張按其定損額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故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英玉
審 判 員 王時鈺
代理審判員 宋 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袁楓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