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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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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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終字第154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
負責人張根群,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尤××,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
上訴人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5)寶民初字第76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保險車輛登記在李XX名下。保險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12月21日0時起至2015年12月20日24時止);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12月21日0時起至2015年12月20日24時止),承保險種為: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70000元)、不計免賠率等。被保險人為李XX。
2015年8月15日7時許,苗金良駕駛保險車輛行駛至寶坻區老高寨超限站內時,其車前部撞到前方順行的由楊有河駕駛的京A×××××、京A×××××掛號車輛的左后方,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苗金良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有河無責任。此次事故中,保險車輛支出施救費4400元。保險車輛損失經天津市寶坻區價格認證中心評估鑒定為99910元,支出評估費4900元;京A×××××掛號車輛經天津市寶坻區價格認證中心評估鑒定為15450元,支出評估費770元。
事故發生后,保險車輛在天津市寶坻區眾騰盛世汽車修理廠進行了維修,支出修理費99910元。京A×××××掛號車輛在天津市寶坻區眾騰盛世汽車修理廠進行了維修,支出修理費15450元。
李XX索賠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X損失合計125430元(其中冀H×××××車損99910元、評估費4900元、施救費4400;京A×××××掛車損15450元、評估費77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法院認為,李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合同訂立后,李XX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保險費,某保險公司亦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李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京A×××××掛號車輛的損失,但李XX提供的證據不能夠證明已經實際賠償了京A×××××掛號車輛的損失,李XX不享有對京A×××××掛號車輛損失的保險金請求權,故對李XX的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李XX作為被保險人,享有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根據保險法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應在承保的相應險種范圍內賠付李XX的財產損失。天津市寶坻區價格認證中心具有物價評估資質,其根據保險車輛損失情況做出的鑒定結論合法、客觀、有效,能夠作為確定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法院據此認定保險車輛的損失為99910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評估費、施救費系保險事故發生后李XX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因此保險車輛的評估費49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車輛的施救費,法院根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作業難度,參照《天津市救援拖運收費管理辦法》,酌定保險車輛施救費為3000元,且某保險公司庭審中自認保險車輛施救費為3000元,法院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意見予以采納。
根據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苗金良負事故全部責任。保險車輛的損失及其他費用的保險金,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扣除對方車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賠付限額100元后,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車輛機動車商業保險相應險種保險金額內不計免賠險項下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辯稱車輛損失過高,評估費不予賠償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李XX的保險金數額為:99910+4900+3000-100=10771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XX保險金107710元;二、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0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206元,由李XX負擔198元。(保險金可直接匯入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賬戶,匯款時要注明案號及承辦法官姓名。開戶行:天津農商銀行寶坻中心支行;賬號:9052301010010000727636)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少承擔30000元的賠償責任,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上訴理由為:被上訴人在未通知上訴人的情況下,自行委托物價評估機構評估車輛損失,評估金額過高,其評估結論不應采納。
被上訴人李XX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二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上訴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內予以賠償。
關于車損價格評估結論應否予以采納的問題。經審查,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評估行為在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進行,評估程序合法。被上訴人在原審庭審期間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系具有評估資質的天津市寶坻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上訴人未提供有效證據,推翻該評估結論,該評估結論依法應予采納。上訴人關于評估程序違法的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駁回。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殷 焱
代理審判員 張炳正
代理審判員 陳 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姜騰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