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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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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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三終字第052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
負責人陳慶春,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呂方征,天津全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龍XX。
委托代理人徐正輝,天津恒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龍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靜海縣人民法院(2015)靜民初字第45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龍XX為其所有的車架號為LZXXXAG3FBXXX574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其中機動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718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500000元,保險期間均自2015年6月20日0時起至2016年6月20日24時止。2015年7月29日19時59分許,案外人陳磊駕駛投保車輛沿濱石高速行駛至濱石高速下行186公里10米時,與許子田駕駛的車牌號為冀A×××××小型客車發(fā)生追尾事故,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津靜大隊認定,陳磊負事故全部責任,許子田不負事故責任。龍XX所有的投保車輛及三者車輛經(jīng)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天津市靜海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總損失為8600元和10060元,龍XX為此花費本車評估費400元、拆解費800元及施救費1400元,另花費三者車輛評估費500元、拆解費1000元及施救費200元。2015年7月30日,經(jīng)交通管理部門調(diào)解,龍XX賠償三者車損10060元。另,經(jīng)詢問,某保險公司明確表示不申請對評估委托書的真實性進行鑒定。
以上事實有龍XX提交的保險單、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委托書、結(jié)論書及明細單、修車費、評估費、拆解費和施救費發(fā)票、駕駛證、行駛證、賠償憑證及龍XX、某保險公司陳述為證。
龍XX請求一審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保險金22960元;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龍XX、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保險合同訂立后,龍XX依約交納了保險費用,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龍XX提交的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價格認證機構(gòu)對其所有的投保車輛及三者車輛作出的價格損失鑒定結(jié)論,具有客觀公正性,能夠反映兩車的真實損失情況,某保險公司應當按該定損金額賠償龍XX損失。某保險公司主張車輛定損數(shù)額、評估費、施救費過高,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其該答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評估費、拆解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付。某保險公司對評估委托書的真實性有異議,但經(jīng)詢問其明確表示不申請鑒定,故對某保險公司該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信。龍XX提交的評估結(jié)論的定損金額與修車金額相一致,更能證明龍XX車輛的損失情況,某保險公司以此認為評估的車損不具有真實性的答辯意見無事實依據(jù),故對某保險公司該答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此事故經(jīng)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津靜大隊認定,龍XX保險車輛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并無不妥,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作為該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就龍XX已賠償三者的車輛損失10060元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給付其2000元,余下8060元與三者車輛估費500元、拆解費1000元及施救費2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給付龍XX,就龍XX車輛損失8600元與該車評估費400元、拆解費800元及施救費14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nèi)給付龍XX。以上共計22960元。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龍XX保險金人民幣2296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7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配合上訴人對事故車輛進行檢查和協(xié)商定損,自行委托鑒定機構(gòu)對事故車輛所作的鑒定意見車損明顯過高。評估費、拆解費、施救費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擔負。
被上訴人龍XX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價格認證機構(gòu)對龍XX所有的投保車輛及三者車輛作出的價格損失鑒定結(jié)論,具有客觀公正性,某保險公司主張車輛定損數(shù)額過高,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況保險車輛已經(jīng)維修,維修部門已出具相應發(fā)票,某保險公司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另,評估費、拆解費、施救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付。綜上,一審處理結(jié)果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云玲
代理審判員 苗法禮
代理審判員 宗 薔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姚 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