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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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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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終字第161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負責人王然,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楠,天津萬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景珊珊,天津萬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
上訴人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73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11月26日趙XX對其所有的車牌號碼為津H×××××號沃爾沃牌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等機動車輛商業險及各險種的不計免賠,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于2013年11月26日向趙XX簽發了保險單。保險單載明,趙XX的丈夫倪斌為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為保險人,指定駕駛人為趙XX及倪斌,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為33000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30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為10000元,保險期間為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11月26日。趙XX已經足額繳納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費用。
另查明,2014年6月24日11時,趙XX駕駛屬其所有的津H×××××號沃爾沃牌轎車,沿高王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高王路與王河路交口南側時,因措施不當車身撞擊到路邊人行道樹上,造成車身側翻受損,趙XX本人受傷。該事故經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隊河西務大隊處理并作出責任認定,趙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受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隊委托,天津市武清區價格認證中心對津H×××××號沃爾沃牌轎車進行鑒定后出具津武價認交估字(2014)年493號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得出該車總損失價格為人民幣210013元,趙XX為此支出鑒定評估費10510元、拆解費8000元、施救費1500元。
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指定醫院天津市武清區中醫醫院診斷,趙XX因腦外傷后綜合癥、多發皮裂傷、軟組織損傷、右側眶下壁骨折、左側第5、6肋骨骨折等住院治療6天,產生醫療費用共計7408.79元。經診斷,醫院建議趙XX休息兩周。
趙XX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車損險保險金23002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10000元;以上兩項共計240023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趙XX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保險要求的行為及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向趙XX簽發保險單的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故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業已成立,雙方之間成立的保險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認定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全面適當地履行各自義務。合同關系建立后,趙XX依約向某保險公司足額交納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理應對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依照約定及法律規定向趙XX賠償保險金。審查涉案保險單,涉案交通事故屬于涉案車輛損失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承保的保險事故,且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趙XX作為保險合同的被保險車輛所有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且是經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同意來主張保險賠償,故趙XX有權就涉案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及因該事故造成趙XX受傷產生的醫療費用等相關損失,依照雙方約定和法律規定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
關于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金,趙XX主張的車物損失210013元是經交警部門委托由有資質的價格認證中心評估得出,法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雖認為該評估定價過高,并對該事故造成的車物損失金額申請了司法鑒定,法院依法委托后,因某保險公司無法提供相關資料造成鑒定被退回,某保險公司又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趙XX主張的車物損失過高,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對于某保險公司稱應在車物損失中扣除車輛殘值的抗辯主張,因庭審中雙方對殘值未能協商一致,也不能確定其價值,故法院不予處理,雙方可另行協商處理;趙XX主張的施救費1500元,有相應的票據予以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趙XX主張的該施救費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現趙X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該施救費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據此,趙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評估費及拆解費的主張有法律依據,其中評估費為10510元,有相應票據予以證明,參考《天津市交通事故車輛定點拆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法院酌定保險車輛的拆解費為6000元。綜上,依照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就涉案保險車輛的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金數額應為228023元(210013+1500+10510+6000),該賠償數額未超過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的限額,某保險公司理應給付趙XX。
對于趙XX主張的因保險事故造成司機即趙XX自身人身損害賠償部分,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賠償金。其中趙XX主張了醫療費7408.79元,并提交了相應票據予以證明,法院予以認定;趙XX主張誤工費按照2014年度公布的天津市居民服務業標準每天78.24元,計算20天包括住院6天、建休14天,共計1564.8元,該事實有趙XX提交的住院病歷能夠證明,該費用不超過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趙XX主張住院期間6天的護理費469.44元、營養費90元、伙食補助費300元,法院予以確認;趙XX主張的交通費200元,雖未提交相應票據予以證明,法院酌情予以認定。對于某保險公司稱醫療費部分應扣除非醫保部分費用的抗辯主張,法院認為,該費用系趙XX因涉案保險事故受傷進行治療實際支出的費用,在治療期間使用何種藥物是由醫院醫生根據病人的實際病情及治療需要確定,趙XX對此無從做出選擇,也不知道哪些藥物是非醫保藥物,據此排除趙XX對非醫保藥物進行理賠的權利、免除某保險公司對趙XX遭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的義務顯不公平,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抗辯主張法院不予采信。綜上,就涉案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賠償金數額應為10033.03元(7408.79+1564.8+469.44+90+300+200),該賠償數額超過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的限額10000元,某保險公司應按該限額賠償趙XX該保險賠償金。
綜上,某保險公司在其所承保的保險范圍內應支付趙XX的各項保險賠償金合計為238023元(228023+10000),對于趙XX該部分款項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對趙XX訴訟請求中超出該款項的金額,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經調解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支付趙XX保險賠償金238023元。二、駁回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50元(減半收取,趙XX已預交),由趙XX負擔2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430元,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將其負擔部分款項直接給付趙XX。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對車輛損失重新評估,并據實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2、上訴人不承擔拆解費、評估費;3、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采納的損失評估報告結論過高,法院應不予采納;拆解費、評估費不屬于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理賠范圍。
被上訴人趙XX二審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二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上訴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內予以賠償。
關于車損價格評估結論應否予以采納的問題。經審查,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評估行為在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進行,評估程序合法。被上訴人在原審庭審期間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系具有評估資質的天津市武清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上訴人未提供有效證據,推翻該評估結論,該評估結論依法應予采納。上訴人關于評估程序違法的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拆解費、評估費是否屬于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該部分費用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關于該部分損失不應由其賠償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駁回。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0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殷 焱
代理審判員 張炳正
代理審判員 陳 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姜騰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