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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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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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滬01民終483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_x000B_負責人吳軍,總經理。_x000B_委托代理人李秀華,上海市尚法律師事務所律師。_x000B_委托代理人鄭輝芳,上海市尚法律師事務所律師。_x000B_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_x000B_法定代表人徐建輝,董事長。_x000B_委托代理人潘正軍,上海陳建華律師事務所律師。_x000B_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63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_x000B_原審認定,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所屬車輛滬DXXXXX、滬BXXXX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中的機動車損失險限額為人民幣238,803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附加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止。2015年7月5日14時05分,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車輛滬DXXXXX、滬BXXXX掛由合法駕駛員賈某某駕駛在S32南側16公里處與滬BXXXXX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車輛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對該起事故下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駕駛員賈某某承擔本事故的全部責任。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評估,直接物損為170,261元,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為此支付評估費4,000元。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要求理賠,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故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利,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保險金196,181元。_x000B_同時查明,某保險公司稱,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對投保車輛的損失進行了定損,但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對此予以否認,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告知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定損結果。保險事故發生后,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對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的車輛的損失進行了評估,某保險公司對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委托的評估不予認可。原審法院從評估報告中未發現該評估報告存在不當之處,且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是在保險事故發生一個月后在未收到某保險公司定損結果的情況下自行委托了評估。交通事故發生后,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向案外人的賠償義務。審理中,雙方對投保車輛的施救費金額和三者車的車損及施救費金額意見一致。_x000B_原審認為,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涉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予以理賠。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告知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定損結果,故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定損結果原審法院無法認可,某保險公司應依法承擔未能定損的不利后果。某保險公司對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委托的評估結果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異議的成立,且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是在保險事故發生一個月后委托的有相關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涉案投保車輛的損失進行的評估,該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論合法有效,故原審法院對該評估結論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應按評估確定的價格進行理賠。_x000B_原審法院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保險金人民幣196,181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223.62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111.8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_x000B_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接到被上訴人報案后對被上訴人的車輛進行定損并將結果告知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提交的物損評估意見書系單方提交,評估結論依據不足,應對車損進行重新評估認定,故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改判。_x000B_被上訴人上海亞隆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辯稱:原審判決正確,要求維持原判。_x000B_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_x000B_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上訴人雖然提出接到被上訴人報案后對被上訴人的車輛進行定損并將結果告知被上訴人的事實主張,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予以證明,故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提交的定損結果無法認可,應由其承擔未能定損的不利后果并無不當。同時,上訴人雖然對物損評估意見書的結論提出異議,但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反駁,故對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納。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_x000B_駁回上訴,維持原判。_x000B_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70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_x000B_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沈 強
代理審判員 何 建
審 判 員 胡 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韞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