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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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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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滬01民終483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_x000B_負責人吳軍,總經理。_x000B_委托代理人李秀華,上海市尚法律師事務所律師。_x000B_委托代理人鄭輝芳,上海市尚法律師事務所律師。_x000B_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XX年XX月XX日生,漢族。_x000B_委托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師事務所律師。_x000B_委托代理人吳駿,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師事務所律師。_x000B_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5民初8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_x000B_原審認定,2015年8月4日,王XX將其名下的滬EXXXXX機動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在內的多項商業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8月16日至2016年8月15日。2015年8月23日上午,投保車輛在本市浦東新區惠南鎮滬南公路、靖海路附近正常行駛,因當時突降暴雨,路段積水導致車輛在行駛途中拋錨。駕駛員在出險后第一時間通知某保險公司(報案號為00047925721),并在現場等待事故處理。后投保車輛被救援中心拖至位于本市浦東新區滬南公路的寶馬4S店,經檢查該車輛系發動機損壞,需要更換發動機,為此王XX支付車輛維修費人民幣131,267元。期間王XX多次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但均未果。_x000B_同時查明,王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443,957元,并不計免賠率。_x000B_針對某保險公司辯稱的發動機進水導致的損壞不屬理賠項目,根據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條款第一條第四款的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同時,根據車輛損失險責任免除條款第六條第三款的約定: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_x000B_原審認為,王XX、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本起保險事故是由暴雨所致,故根據保險合同第一條(四)約定,屬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合同雖然約定了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而導致發動機損壞不予賠償,但并未明確“遭水淹”和“涉水行駛”的具體情況。根據本案的情況,即車輛是在暴雨等惡劣天氣導致路面積水的情況下涉水行駛,對此某保險公司不能當然引用上述條款免除承擔理賠責任。因為保險公司并未在客戶投保時明確告知“車輛在暴雨中不能行駛”,而且事實上也不可能一旦天降暴雨道路上的所有機動車即刻全部停駛。故涉案車輛是因行駛中遭遇暴雨致路面積水的情況下導致發動機進水損壞的,某保險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未能及時對投保車輛的全部損失進行定損應依法承擔相應不利的后果。王XX在某保險公司怠于履行定損義務時,對投保車輛進行維修,盡快恢復車輛的使用功能,該行為并無不當,且王XX已提供發票在案佐證,而某保險公司對維修發票真實性的異議未有佐證,原審法院不予采信,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支付王XX車輛維修費131,267元。對于王XX在審理中撤回訴訟請求與法不悖,原審法院予以確認。_x000B_原審法院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于2016年2月4日作出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王XX保險金人民幣131,267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25.34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462.6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_x000B_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雖然收到被上訴人的報案記錄,但對事故的成因無法確定。被上訴人并未提供具有相關資質的物損評估機構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確定涉案車輛的損失。涉案車輛因路段積水導致在行駛途中拋錨并致車輛發動機損壞,屬于保險合同免責情形,上訴人不應賠償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事實查明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本院發回重審。_x000B_被上訴人王XX辯稱:原審判決正確,要求維持原判。_x000B_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_x000B_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上訴人雖然主張接到被上訴人的出險通知,但對事故原因無法確定。本院注意到,原審法院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認定本起保險事故是由于暴雨所致,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上訴人也未提供充分證據材料予以反駁,故本院對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予采納。對于上訴人對涉案車輛的損失的異議,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未能及時對投保車輛的全部損失進行定損依法應當承擔相應不利的后果。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怠于履行定損義務時,對投保車輛進行維修,盡快恢復車輛的使用功能,該行為并無不當,且有維修發票在案佐證,故對其異議不予采信。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怠于履行定損義務時,為盡快恢復車輛的使用功能,對投保車輛進行維修的行為是合理的,其維修發生的實際費用是客觀的,可以作為車輛損失確定的依據,在上訴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反駁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對車輛損失的認定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至于上訴人關于涉案保險事故應當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原審法院已經詳盡闡述了裁判理由,本院認為,上訴人援引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條款中所涉及的原因是“遭水淹”或“涉水行駛”,這兩者原因是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的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注意的情況。而本案中,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投保車輛原本正常駕駛,因當時突降暴雨,路段積水導致車輛在行駛途中拋錨,因此被上訴人在此突發情況下預見或者實際發現“遭水淹”或者“涉水行駛”免責情形的可能性較低,且突發暴雨與路段積水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故上訴人援引保險合同該條款主張免責缺乏依據。同時,保險合同也約定在保險期間內,因暴雨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故原審法院的意見并無不當,本院對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亦不予采納。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_x000B_駁回上訴,維持原判。_x000B_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25.3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_x000B_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沈 強
代理審判員 何 建
審 判 員 胡 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陳韞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