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翁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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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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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滬01民終511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_x000B_負責人吳軍,總經理。_x000B_委托代理人湯紅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師事務所律師。_x000B_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翁XX,XX年XX月XX日生,漢族。_x000B_委托代理人沈一樑,上海市東浦律師事務所律師。_x000B_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94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_x000B_原審認定,2013年11月25日,翁XX駕駛滬CXXXXX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浦東新區周浦鎮祝家港路臨時菜場處時未確保安全,不慎與案外人陳某某發生碰撞,造成陳某某受傷。后浦東新區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翁XX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事故車輛于2013年投保于某保險公司,投保險種包括第三者責任險限額人民幣1,000,000元、車輛損失險139,800元,不計免賠率,期間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事故發生時間處于保險期間內。故翁XX經交警部門調解,對傷者作出賠償后,向某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但某保險公司不肯履行賠償義務。現翁XX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翁XX151,920.20元。_x000B_原審還查明,保險事故發生后,案外人陳某某的傷情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周浦派出所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陳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外踝撕脫骨折(斷端分離),左第5跖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骨折累及跖髖關節面),現內固定在位,左踝、足關節活動受限,評定十級傷殘,酌情給予傷后休息150日,營養60日,護理45日;擇期行內固定拆除術,酌情給予休息30日,營養15日,護理15日。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結論中案外人構成十級傷殘提出異議,故不同意賠償翁XX主張的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案外人鑒定結論異議的成立。審理中,雙方對醫藥費金額(扣除非醫保和伙食費后)為17,248.80元;鑒定費金額為2,300元;營養費金額為2,250元;誤工費金額為10,920元;交通費金額為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金額為31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金額為195元;投保車輛車損金額為1,000元,意見一致。翁XX已在交警部門按調解協議給付了案外人陳某某賠償款132,355元。2015年10月20日,上海市浦東醫院出具《醫療證明》證明案外人陳某某取內固定手術(后續治療費)約需1萬元。_x000B_原審另查明,案外人陳某某系本市非農戶籍人員。_x000B_原審認為,翁XX、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涉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翁XX在該事故發生后已經履行相關義務,故翁XX要求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理賠義務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向翁XX理賠。審理中,針對雙方確認的賠償項目、金額,原審法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對案外人的相關鑒定結論提出異議,但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異議的成立,故原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該異議無法采信,原審法院確認該鑒定報告。對于翁XX主張的殘疾賠償金95,4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根據案外人系本市城鎮地區戶籍的情況,結合鑒定結論,翁XX的主張并無不當,原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護理費,根據鑒定結論,原審法院酌定為2,400元;關于案外人的衣物損失費,原審法院酌定為200元;關于案外人的后續治療費,根據案外人受傷情況結合上海市浦東醫院的證明,原審法院酌定為8,000元。對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應在醫藥費中扣除分類支付的金額的意見因缺乏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_x000B_原審法院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翁XX保險金人民幣145,443.80元。一審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38.4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669.20元,由翁XX負擔人民幣5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人民幣1,619.20元。_x000B_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的十級傷殘缺乏依據,原審法院審查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故請求本院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進行改判。_x000B_被上訴人翁XX辯稱:原審判決正確,要求維持原判。_x000B_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_x000B_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訴人雖然對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有異議,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反駁,原審法院在綜合審查證據材料的情況下采信該鑒定結論并無不妥,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本院難以支持。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_x000B_駁回上訴,維持原判。_x000B_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0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_x000B_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沈 強
代理審判員 何 建
審 判 員 胡 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陳韞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