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津02民終323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6-06-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代表人王俊斌,經理。
委托代理人郝家紅,天津君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潘娜,天津君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鞠芬花,天津奕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王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19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4日,涉訴的冀J×××××號濠濼牌重型自卸貨車在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6月6日0時起至2016年6月5日24時止,被保險人為王XX。在該商業險中,車損險的保險金額為270000元,且不計免賠率。2016年1月9日4時20分,王XX允許的駕駛員于萬全駕駛冀J×××××號濠濼牌重型自卸貨車,在漢港公路茶棚料場院內行駛時,車輛側翻,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于萬全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經天津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涉訴的冀J×××××號濠濼牌重型自卸貨車的車損維修費為95210元(已扣減殘值)。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王XX為涉訴車輛支出施救費12000元及公估費4700元。
另查明,王XX為涉訴車輛實際支出車損維修費95418.17元,但王XX在本案中所主張的車損維修費系評估金額95210元。
再查明,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涉訴的冀J×××××號濠濼牌重型自卸貨車在檢驗有效期內,駕駛員于萬全具有駕駛員資格。
王XX的訴訟請求:1、由某保險公司賠付王XX保險金111910元(包括:車損維修費95210元、施救費12000元、公估費47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涉訴的冀J×××××號濠濼牌重型自卸貨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屬于涉訴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依約支付相應的保險金。本案中,王XX所主張的車損維修費95210元、施救費12000元及公估費4700元,均有證相佐,原審法院均予以確認。因事故車輛的車損維修費系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現某保險公司雖持有異議,但并無足以反駁的證據,故原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某保險公司抗辯王XX所主張的車損維修費及施救費均過高,但未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佐證,故原審法院不予采信。因公估費系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故某保險公司對該項費用不予賠付的抗辯,原審法院不予采納。經交管部門認定,涉訴車輛的駕駛員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X作為被保險人,其承擔的損失可依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相應的保險金。王XX為涉訴車輛支出的車損維修費95210元、施救費12000元及公估費4700元,共計11191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王XX車輛車損險的賠償限額即270000元范圍內予以全額賠付。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付原告王XX保險金11191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6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請求為:1、撤銷原審判決,重新核定車輛損失金額,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71010元,并不承擔公估費,駁回施救費過高的部分,改判某保險公司承擔施救費4000元;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王XX承擔。主要理由:1、原審法院直接按照天津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金額認定車輛損失是錯誤的,某保險公司要求對車輛損失重新進行鑒定;2、公估費和施救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只愿意承擔施救費4000元。
王XX答辯認為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1、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的車輛損失所依據的評估結論是否合法,是否應重新鑒定;2、本案的公估費和施救費是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以及施救費是否過高。
首先,關于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的車輛損失所依據的評估結論是否合法、是否應重新鑒定的問題。本院認為該評估報告系在交通事故解決過程中,由有資質的天津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受損車輛進行的評估,程序合法,對其評估結論應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雖對該評估報告有異議,但在原審審理過程中并未提出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綜上,某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以及重新核定車損金額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關于本案的公估費和施救費是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以及施救費是否過高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某保險公司所爭議的公估費和施救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該項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主張施救費過高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其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2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梁 輝
代理審判員 王 娟
代理審判員 毛 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曹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