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黃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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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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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民終57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6-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
負責人唐正德,系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雷,男,生于1988年10月24日,漢族,住四川省宣漢縣,系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男,生于1964年10月10日,漢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蔡武,雅安市雨城區雨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蔡麒麟,雅安市雨城區雨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以下簡稱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與被上訴人黃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2016)川1802民初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5日,黃XX將其所有的川TXXX72號小型轎車在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3日。2014年12月7日,黃XX駕駛川TXXX72號機動車在雨城區沙灣路“干老四”餐館外時,與駕駛普通摩托車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經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特勤大隊認定黃XX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負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4年12月31日,黃XX與李某某經雅安市雨城區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協議,該協議載明:黃XX賠償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摩托車維修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6750元,因黃XX此前已經墊付醫療費26500元,黃XX再支付李某某20250元后此案終結,協議簽訂后,其按照調解協議已當場履行了賠付義務。黃XX訴稱中表示,李某某的合理損失為:33938.71元(其中醫療費17078.71元、護理費54天×100元/天=5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4天×20元/天=1080元、后續治療費8000元,交通費500元,修車費800元)。對于多賠償李某某的11811.29元,其表示自愿承擔。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在庭審中表示對前述賠償款項的計算方式無異議。
2015年9月24日,黃XX向四川元鼎司法鑒定所申請對李某某體內固定物取出費用等申請司法鑒定,該所出具(2015)臨鑒字第31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解除李某某右大腿帶鎖髓內釘固定物的費用,約需人民幣8000元(二級醫院價);解除固定物的住院時限、護理時限,建議計一個月。
另查明,在李某某住院期間,平安財保雅支公司已墊付醫療費10000元,并支付黃XX2960元保險賠償金;原審法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1831號民事判決書已判決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組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給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殘疾賠償金68266.8元。
原審法院認為,黃XX與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關系,在該合同關系下,平安保險雅安支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是否應對超出醫療費10000元賠償限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是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主張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約定的各分項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不負有賠償義務。對此,本案中,涉案保險合同關于分項限額賠付的約定屬于減輕保險人責任,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責任的免責條款,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對該條款的具體內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解釋和特別說明,因此,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提供的保險單中關于賠償限額分項計算的條款不能對黃XX產生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前項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規定并未明確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為分項賠償限額。故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各項限額的總和122000元內概括承擔賠償責任??鄢桨藏敱Q虐仓Ч疽呀浿Ц兜睦钅衬硽埣操r償金68266.8元、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支付的保險金2960元,黃XX起訴的墊付費用30978.71元未超122000元的賠償限額,應予以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黃XX保險賠償金30978.71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7元,由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負擔。此款黃XX已墊付,由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在履行判決時直接給付黃XX。
宣判后,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直接改判:由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按“交強險”分項限額賠償黃XX的相關損失;確認賠償各項相關損失為2960元(前期已賠付了2960元,故現賠付金額為0元)。事實和理由為: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復函已明確答復,“受害者請求承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限額范圍的損失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币虼?,一審判決對“交強險”不分項處理,沒有法律根據,適用法律嚴重錯誤。二、一審判決確認黃XX損失部份金額不當,證據不足。1.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續醫費、營養費應當限額賠付1萬元,前期在傷者住院期間已賠付1萬元的醫療費,后期傷者的續醫費并未發生,故不應再進行賠付。2.護理費標準有異議,應當按照90元/天的標準進行賠付,且傷者二次手術住院30天的事實未發生,故護理費應24天×90元/天=2160元;3.交通費、三者摩托車修車費金額有異議,結合本案實際,交通費賠付金額應確定為300元,三者摩托車修車費包干定損為500元。
被上訴人黃XX辯稱: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應該在限額內賠付,保險公司未提供法律規定的四家機構依法制定的分項限額標準,保險公司要求分項限額賠付不合理,也不合法。一審判決正確合法,請求維持。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應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黃XX與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簽訂了合法有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平安保險雅安支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故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各項限額的總和122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黃XX提出其賠償李某某的合理損失為33938.71元,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在一審中表示無異議,二審對部份項目金額提出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钡囊幎?,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二審中雖對部分賠償金額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足以推翻對該事實的認定,故本院對黃XX提出其賠償李某某的合理損失為33938.71元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判認定在扣除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已經支付的李某某殘疾賠償金68266.8元、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支付的保險金2960元,黃XX起訴的墊付費用30978.71元未超122000元的賠償限額,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應支付黃XX30978.71元保險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上訴人平安財保雅安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7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康燕
審 判 員 邢 毅
代理審判員 李曉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