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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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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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終250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忻府區。
代表人王抗區,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潘娜,天津君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鞠芬花,天津奕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李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210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號牌號碼冀J×××××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實際所有人為李XX。2015年11月3日,出具《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載明:被保險車輛冀J×××××東風自卸汽車,承保險種: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限額243000元;不計免賠率特約險(覆蓋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期間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3日。2015年11月17日18時10分,李XX雇傭司機竇玉全駕駛經事后調查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保險車輛沿天津港南港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由于與前車距離過近,致使其在發現前方車輛采取制動措施后,無法采取有效的避險措施,導致車輛前部撞擊前方化明松駕駛車輛尾部,造成保險車輛損壞及乘車人李九勝受傷的交通事故;天津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竇玉全駕駛機動車有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違法行為,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化明松、李九勝無違法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價格認證中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載明:冀J×××××因此次事故造成損失經評估價格為57100元。同日,李XX支付該中心評估費2200元。2016年1月11日,李XX支付天津市宏華瑞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保險車輛維修費57100元。2016年1月13日,李XX支付天津濱海萬利新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拆解費5700元。2016年1月11日,李XX支付天津路順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保險車輛施救費4400元。因李XX、某保險公司就理賠數額未達成一致意見,故成訟。李XX的訴訟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X保險金(保險車輛維修費57100元、評估費2200元、施救費4400元、拆解費5700元)694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機動車保險單》、作為保險車輛登記所有人滄州市瑞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可以證實李XX為保險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保費的交納人、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雙方間存在以李XX所有的冀J×××××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為保險車輛,承保險種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243000元的車輛保險合同關系。在保險期間,李XX雇傭司機竇玉全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壞,天津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竇玉全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屬于某保險公司承保險種及理賠的范圍。現李XX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機動車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等相關證據,要求作為保險人的某保險公司依據承保的險種及保險金限額內賠償保險車輛維修費的主張,符合保險法中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規定,原審法院應予保護。李XX主張的施救費、評估費、拆解費,屬于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必要、合理的費用,原審法院亦予以保護。某保險公司認為的保險車輛維修費過高,未提交證據予以佐證,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主張保險車輛在行駛時超載依據保險條款應增加免賠率5%,該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部分責任的條款,按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該條款的內容需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現李XX否認后,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已履行了上述內容,故此該條款對李XX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該主張原審法院不予保護。原審法院最終認定李XX主張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限額內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69400元,具有事實及合同依據,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保護。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五款、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李XX保險金69400元。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36元,減半收取768元(原告李XX已預交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李XX,原告李XX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原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請求為:1、撤銷原審判決,重新核定車輛損失金額,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評估費、拆解費;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主要理由:1、原審法院直接按照價格認證中心評估金額認定車輛損失是錯誤的。李XX在車輛損失評估程序中,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共同到場參與,評估程序不合法,評估結論過高,且沒有扣除車輛殘值,評估結論不客觀,原審法院不應直接予以采納,某保險公司要求對車輛損失重新進行鑒定;2、評估費和拆解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不應賠付;3、保險車輛發生事故時系超載,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免賠5%,原審法院判決全額由某保險公司賠償是錯誤的。
李XX答辯認為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1、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X的車輛損失所依據的評估結論是否合法,殘值是否應予扣除;2、本案的拆解費和評估費是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3、按照保險條款約定,免賠5%的部分是否應在賠償金額中予以扣除。
首先,關于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X的車輛損失所依據的評估結論是否合法、殘值是否應予扣除的問題。本院認為該評估報告系在交通事故解決過程中,由有資質的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價格認證中心對受損車輛進行的評估,程序合法,對其評估結論應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雖對該評估報告有異議,但在原審審理過程中并未提出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故應依據該評估結論確定車輛損失賠付的金額。關于事故車輛殘值部分,某保險公司可在向李XX實際賠付保險賠款后另行主張。綜上,某保險公司要求重新核定車損金額以及扣除殘值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關于本案的拆解費和評估費是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某保險公司所爭議的拆解費和評估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該項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關于按照保險條款約定,免賠5%的部分是否應在賠償金額中予以扣除的問題。本院認為由于該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部分責任的條款,按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該條款的內容需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現某保險公司未能拿出李XX簽收保險條款的相應證據,且李XX在一審、二審庭審中均對于收到該免責條款予以否認,故該條款對李XX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梁 輝
代理審判員 王 娟
代理審判員 毛 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曹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