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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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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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1406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 2016-07-14
原告胡XX,個體業主,現住蘭西縣。
委托代理人楊振坤,黑龍江鴻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
負責人王永久,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關利強,黑龍江繼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XX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國武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XX委托代理人楊振坤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關利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XX訴稱,原告為其所有的XXX/XXX重型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分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5年7月9日零時至2016年7月8日二十四時止。2016年1月28日2時24分,徐延海駕駛XXX/XXX重型貨車行駛至廈蓉高速公路B線245公里處發生自燃,徐延海發現后下車救火,在救火中被燒傷。火災發生后,經長汀縣公交消防大隊作出(2016)第0001號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認定起訴原因是剎車片過熱引起火災。徐延海受傷后,在牡丹江林業中心醫療住院17天,診斷為左尺骨莖突骨折。經綏化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海延海為九級傷殘,再行醫療費6,000.00元,護理期限60日,住院為2人,余為1人,誤工期120日。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拒絕賠付。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給付保險理賠款168,737.03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辯稱,對原告在被告投保及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消防部門認定書均無異議,根據交強險第三條、第四十二條(二)款以及商業險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四)規定,徐延海是司機,不是第三者,故不應理賠,原告在被告處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但該險種為商業性質的責任險,即只有在合法駕駛人駕駛過程中存在責任和過錯,且要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時才構成保險事故的理賠約定,本案司機并非是保險事故和保險法原理所規定的直接人身傷害財產毀損的理賠范圍,故不應予以理賠。
原告胡XX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1、車輛掛靠合同一份。主要證實:2013年7月6日,原告胡XX將其所有的XXX/XXX掛靠在盤錦優幫運輸有限公司蘭西分公司名下,用于運輸經營。證明原告具備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2、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一份。主要證實:原告胡XX為其所有的XXX/XXX歐曼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5年7月9日零時至2016年7月8日二十四時止。
3、火災事故認定書一份。主要證實:2016年1月28日2時30分許,徐延海駕駛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廈蓉高速公路B線245公路處因行駛中因剎車片過熱導致車輛自燃,發生貨車載物(玉米)燃燒,駕駛員徐延海在救火過程中受傷。
4、住院病歷、診斷、醫療費票據。主要證實:治療過程、病情及花費醫療費20,347.03元。
5、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各一份。主要證實:徐延海二次醫療費6,000.00元,傷殘等級9級,護理期限60日,其中住院期間每日護理二人,余為1人,誤工期限120天。鑒定費2,700.00元。
6、駕駛證、運輸證、行駛證、資格證各一份。主要證實:車輛有路權,駕駛人員有駕駛資格。
7、賠償協議及收據各一份。主要證實:胡XX賠償徐延海170,000.00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條款復印件一份及保險承保特別告知書復印件各一份。主要證實:被保險人在投保商業三者險時,保險人已經向其履行了特別提示告知義務,被保險人閱讀也知曉了免賠條款及事由,即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本車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本院圍繞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焦點組織了質證: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車輛掛靠合同、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火災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診斷、醫療費票據、鑒定費票據、駕駛證、運輸證、行駛證、資格證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對司法鑒定意見書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對賠償協議及收據的真實性無異議,稱與被告無關。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條款復印件、保險承保特別告知書復印件無異議,徐延海在救火過程中已由司機轉化為第三人,應在被告的理賠范圍內。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綜合審查認證如下:
原告提交的車輛掛靠合同、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火災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診斷、醫療費票據、鑒定費票據、駕駛證、運輸證、行駛證、資格證,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司法鑒定意見書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但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預交鑒定費用,視為放棄重新鑒定,故本院對該證據依法予以確認;賠償協議及收據,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供的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條款復印件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供的保險承保特別告知書復印件,在告知書的投保人(代表)簽字處,只加蓋了一個公章,沒有代表簽字,原告雖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
本院根據確認的證據及原、被告的陳述,查明案件事實如下:
原告胡XX為其所有的XXX/XXX重型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分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5年7月9日零時至2016年7月8日二十四時止。2016年1月28日2時24分,徐延海駕駛XXX/XXX重型貨車行駛至廈蓉高速公路B線245公里處發生自燃,徐延海發現后下車救火,在救火中被燒傷。火災發生后,經長汀縣公交消防大隊作出(2016)第0001號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認定起訴原因是剎車片過熱引起火災。徐延海受傷后,在牡丹江林業中心醫療住院17天,診斷為左尺骨莖突骨折。經綏化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海延海為九級傷殘,再行醫療費6,000.00元,護理期限60日,住院為2人,余為1人,誤工期120日。2016年5月18日,原告胡XX給付徐延海賠償款170,000.00元。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拒絕賠付,故原告訴訟來院,要求被告給付徐延海醫療費20,347.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00元(17天X100.00元),營養費1,500.00元(30天X50.00元),再行醫療費6,000.00元,殘疾賠償金90,436.00元(22,609.00元X20年X20%),護理費11,040.00元(77天X52,333.00元÷365天),誤工費13,637.00元(41,480.00元÷365天X120天),鑒定費2,700.00元,合計147,360.03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審理中,被告對保險合同、保險事故和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稱徐海延為司機不是第三人,拒絕賠付。此案經本院調解未果。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胡XX要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給付保險理賠款的請求是否有理。
本院認為,原告胡XX為車牌號XXX/XXX重型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等險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一款“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钡囊幎ǎ摫kU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原告胡XX按約定交納保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定,原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投保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自燃,駕駛人徐延海在救火過程中燒傷,徐延海在救火過程中已由駕駛人轉化為第三者。被告提供的保險承保特別告知書,在告知書的投保人(代表)簽字處,沒有代表簽字,應當認定被告未盡告知義務,未就免責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所產生的徐延海醫療費20,347.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00元、營養費1,500.00元、再行醫療費6,000.00元、殘疾賠償金90,436.00元、護理費11,040.00元、誤工費13,637.00元、鑒定費2,700.00元均為合理費用,且在被告理賠范圍內,被告應予理賠。故原告訴訟請求中合理部分,應予支持。被告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給付原告胡XX保險理賠款147,360.03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完畢。
二、駁回原告胡XX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675.00元,減半收取1,837.50元,由原告胡XX負擔213.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負擔162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國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