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沈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滬01民終606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7-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_x000B_負責人陳雪松,總經理。_x000B_委托代理人李秀華,上海市尚法律師事務所律師。_x000B_委托代理人鄭輝芳,上海市尚法律師事務所律師。_x000B_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XX,XX年XX月XX日生,漢族。_x000B_委托代理人徐輝,上海市東泰律師事務所律師。_x000B_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5民初4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_x000B_原審認定,2013年1月28日,沈XX駕駛滬LXXXXX小型轎車于浦東新區東大公路書和路口處與案外人張某某駕駛的自行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張某某受傷。經浦東交警事故責任書認定沈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經查明,沈XX駕駛滬LXXXXX的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險。2015年9月16日,經浦東法院調解后,沈XX賠付予張某某人民幣(幣種下同)132,940元。后沈XX至某保險公司理賠(包括自己車損3,600元)時,某保險公司予以拒絕。_x000B_原審還查明,沈XX駕駛的牌號為滬LXXXXX的小型客車于2012年11月30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445,600元)均為不計免賠。原審審理中,雙方對醫藥費金額為22,104.45元(已扣除自費金額);住院伙食補助費金額為330元;鑒定費為2,400元;衣物損金額為200元;護理費金額為3,000元;交通費金額為300元;殘疾器具費金額為140元;投保車輛損失金額為3,600元的意見一致。另查明,事故發生后,案外人張某某的傷情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委托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為:被鑒定人張某某之右內踝骨折,致右下肢喪失功能11%,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十(拾)級傷殘;酌情給予休息期120天、營養期30天、護理期60天;后期內固定取出時可予以休息期30天、營養期15天、護理期15天。某保險公司對鑒定結論中的傷殘等級有異議,要求對案外人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但是某保險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中對傷殘等級作出的結論存在瑕疵。還查明,案外人使用的內固定材料為進口材料金額為5,424元。案外人系本市城鎮戶籍人員。沈XX已依據原審法院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4190號民事調解書向案外人支付了132,940元的賠償款。某保險公司稱案外人只收到過1萬元的賠償款的陳述未能提供足以讓原審法院采信的證據證明。_x000B_原審認為,沈XX、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涉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沈XX在該事故發生后已經履行相關義務,故沈XX要求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理賠義務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沈XX理賠。原審審理中,針對雙方確認的賠償項目、金額,原審法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對案外人的相關鑒定結論提出異議,但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異議的成立,故原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該異議無法采信,故對某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的意見不予采納,原審法院確認該鑒定報告。對于某保險公司不確認的沈XX主張的殘疾賠償金81,107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結合案外人的鑒定結論,沈XX的主張并無不當,原審法院予以支持。沈XX主張的案外人誤工費,因沈XX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案外人存在該損失,且案外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年齡已達63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故原審法院采納某保險公司意見對沈XX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對于沈XX主張的案外人的自行車修理費,因沈XX只提供了手寫單據,且該單據上未載明修車人的姓名,原審法院對該單據載明的金額無法確認為案外人的修車金額,某保險公司稱已對案外人的自行車的損失進行了定損,金額為50元,沈XX對此未提出異議,原審法院采納某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對某保險公司所稱,案外人只收到過1萬元的賠償款的陳述,因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審法院無法采信某保險公司的陳述。_x000B_原審法院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沈XX保險金119,581.45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30.80元,減半收取計1,515.40元,由沈XX負擔15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365.40元。_x000B_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根據司法鑒定意見認定構成十級傷殘并依此確認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損失明顯依據不足,故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_x000B_被上訴人沈XX辯稱:原審判決正確,要求維持原判。_x000B_經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原審法院予以確認。_x000B_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上訴人雖然對司法鑒定結論有異議,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予以證明,故原審法院確認鑒定報告,支持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原審法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_x000B_駁回上訴,維持原判。_x000B_二審案件受理費1,95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_x000B_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沈強
代理審判員 何建
審 判 員 胡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