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陸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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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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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滬02民終424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6-07-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靜安區。_x000B_負責人吳軍,該分公司總經理。_x000B_委托代理人丁興鋒,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_x000B_委托代理人賈穎磊,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_x000B_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陸XX,女,漢族,住浙江省溫州市。_x000B_委托代理人李娜,上海思信律師事務所律師。_x000B_委托代理人朱秀利,上海思信律師事務所律師。_x000B_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5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賈穎磊,被上訴人陸XX的委托代理人李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_x000B_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3月,陸XX就牌號為浙CXXXXX的小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含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以及相應的不計免賠險)。2015年3月6日,陸XX駕駛牌號為浙CXXXXX的小客車,行駛至嘉松北路時,與車牌號為蘇AXXXXX的大貨車追尾,導致陸XX的車輛損壞。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起事故陸XX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陸XX將浙CXXXXX車輛委托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進行評估,評定直接物質損失為人民幣69,057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后經維修,共計花費車輛維修費69,057元,另陸XX支出了評估費及圖像費2,110元。陸XX與某保險公司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協議,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維修費69,057元,評估費2,110元,合計71,167元。_x000B_原審法院認為,陸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理應按約給付保險金。對于雙方爭議的浙CXXXXX車輛的維修費,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雖然享有定損的權利,但陸XX對某保險公司的定損結論有異議,并且委托了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評定。某保險公司既作為賠付方又作為定損方,作出的定損結論與其有利害關系,第三方的定損結論具有更高的公允性,故原審法院認定事故車輛的損失應以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評定的損失金額69,057元為準,某保險公司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對于陸XX主張的評估費及圖像費2,110元,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原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陸XX保險金69,057元;二、駁回陸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579元,減半收取為789.50元,由陸XX負擔280.6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08.81元。_x000B_原審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起事故中保險車輛所產生的實際損失及車輛修復情況均有異議。原審審理中,被上訴人陸XX雖然提交了物損評估意見書,但是該份意見書系陸XX自行單方委托評估,且評估意見中各項配件價格較市場差距巨大,該份物損評估意見書明顯依據不足。原審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已對此提出異議并要求重新評估,但未獲允許。此外,陸XX提交的車輛維修發票系虛假發票,車輛維修事實存疑,故請求二審法院查明車輛實際損失情況,核實發票真偽,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上訴人支付保險金27,600元。_x000B_被上訴人陸XX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審證據物損評估意見書、維修材料清單及發票等證據已清楚證明了相關事實及涉案車輛的實際維修費用,某保險公司所稱理由無證據證明。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_x000B_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_x000B_本院認為,當事人對本案中相關機動車輛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相關事故發生的經過均無異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本案中物損評估意見書系被上訴人陸XX自行委托,對評估結論提出異議,要求重新評估。經查明,本案相關保險條款并未限定事故發生后進行物損評估的機構,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系具有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失評估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無證據證明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的評估過程存在任何違法情形,故陸XX委托該評估機構就事故車輛物損情況進行評估并取得物損評估意見書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認為物損評估意見書中配件定價過高,但未能明確提出明細主張并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僅概括性地認為應以上訴人定損金額為準,但上訴人亦未出具定損依據,故本院對于上訴人對定損金額的異議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主張陸XX提供的維修費發票系虛假發票,但亦未提供證據證明,且維修費發票的真實性與車輛維修的真實性也非同一節事實,因此上訴人認為保險車輛未實際維修的主張亦不能成立。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_x000B_駁回上訴,維持原判。_x000B_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7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_x000B_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峻雪
審 判 員 金 冶
代理審判員 朱穎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浦瑋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