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謝XX等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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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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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民終1395號 掛靠經營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2016-06-27
上訴人(一審第三人):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南川區,組織機構代碼90870211-7。
負責人:肖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XX,重慶祥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謝XX,男,漢族,居民,住貴州省桐梓縣。
委托代理人:何XX,貴州舸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南川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南川區(現暫住南川區),組織機構代碼20870438-1。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XX,男,漢族,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南川有限責任公司員工,住重慶市南川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XX,一審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南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汽運南川公司)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1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宋丹丹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陳江平、代理審判員郭玉梅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0月17日,謝XX購買了渝GXXX12號大客車,并與重慶汽運南川公司簽訂《客車經濟責任考核經營協議書》約定:謝XX系渝GXXX12號大客車實際車主,掛靠于重慶汽運南川公司經營南川至南寧線路的旅客運輸服務;謝XX在經營過程中,必須按重慶汽運南川公司《機動車保險管理辦法》的規定足額辦理機動車損失保險或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和有關附加險,為了加強安全管理,必須由重慶汽運南川公司統一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費用由謝XX承擔,謝XX不得自行到保險公司投保。2012年12月27日,謝XX向重慶汽運南川公司支付保險費48298.20元,重慶汽運南川公司以該公司名義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渝GXXX12號大客車的車輛損失險67.3萬元、不計免賠和承運人責任險每座30萬元,保險期限為2013年1月1日0時起至2013年12月31日24時止。
2013年10月25日00時30分,謝XX聘請的駕駛員劉富東駕駛渝GXXX12號大客車行駛至貴州省修文縣蘭海高速1309KM+400M路段,被劉安華駕駛的皖KXXX39號大貨車追尾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渝GXXX12號大客車嚴重受損,車上乘客王茂華、譚成全、佘長玉、覃仕瓊、盧文敏、唐遠琴、張仁華、張濤、徐曉琴等9人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劉安華負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劉富東在本次事故中沒有責任。事故發生后,謝XX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并請求查勘現場核定損失、理賠,亦及時向重慶汽運南川公司通報。但某保險公司以謝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為由拒絕理賠和核定損失。因皖KXXX39號大貨車未投保任何保險,劉安華無力承擔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巨額損失,謝XX先行支付渝GXXX12號大客車現場施救費用3400.00元、車檢費用800.00元、車輛從交警停車場施救至修理廠施救費3000.00元、修理費176590.00元,遵義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費4700.00元,共計188490.00元。謝XX依據客運合同法律關系賠償王茂華3459.71元、譚成全3039.28元、佘長玉6251.63元、覃仕瓊5601.95元、盧文敏2924.92元、唐遠琴3731.66元、張仁華9086.97元、張濤6785.41元、徐曉琴14990.29元,共計55871.82元。至此,謝XX支付了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44361.82元。
隨后,重慶汽運南川公司以渝GXXX12號大客車所有人的名義向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皖KXXX39號大貨車的所有人劉安華及掛靠單位阜陽市匯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賠償渝GXXX12號大客車的修理費、施救費、車檢費、鑒定費等損失188490元。2014年6月20日,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修民初字第369號民事判決:劉安華及阜陽市匯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重慶汽運南川公司賠償188490元。該判決生效后,重慶汽運南川公司將執行到位的102200元交付給謝XX。2015年2月5日,重慶汽運南川公司以該公司名義向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起訴,向劉安華及阜陽市匯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追償受傷乘客的醫療等費用。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匯民初字第863號民事判決:劉安華及阜陽市匯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重慶汽運南川公司支付由謝XX實際墊付的車上乘客醫療等費用52871.82元、訴訟費1200元、公告費400元。該判決生效后,劉安華及阜陽市匯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未主動履行義務,重慶汽運南川公司亦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經過一年多的時間,謝XX尚有損失140761.82元沒有得到填平。2015年10月,謝XX以重慶汽運南川公司怠于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構成違約為由,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決重慶汽運南川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謝XX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140761.82元及其利息,重慶汽運南川公司向謝XX賠付后,自行向某保險公司或實際侵權人追償。
重慶汽運南川公司一審辯稱:重慶汽運南川公司與謝XX簽訂的《客車經濟責任考核經營協議書》不屬于掛靠性質,而是承包性質;2、謝XX稱說事故發生后重慶汽運南川公司未配合追償,不屬實。謝XX墊付的車上乘客醫療等費用52871.82元不應當由重慶汽運南川公司承擔賠償。重慶汽運南川公司已于2014年7月25日申請執行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修民初字第369號民事判決,第一筆執行款已經執行,剩下的這八萬多仍在執行中,不存在重慶汽運南川公司不配合謝XX索賠的事實。
某保險公司一審述稱:本案案由是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某保險公司不是掛靠合同的相對人,且無利害關系,某保險公司的主體不適格。根據重慶汽運南川公司和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和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即使某保險公司應當理賠,也只是對重慶汽運南川公司承擔相關賠償,而不是向謝XX支付保險金。根據保險合同第六十條的規定,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失的部分,保險公司可以承擔先行支付義務,就本案而言,保險標的物以外的其他損失不屬于保險金先行支付的范疇。本案所涉的事故已由重慶汽運南川公司依法向貴州省修文縣提起訴訟和執行,事故權利人已通過法律途徑主張了權利且現仍在執行過程中,因權利人重慶汽運南川公司已主張權利,某保險公司已喪失向實際侵權人代位追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不應當賠償保險責任。請求駁回謝XX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立法原意看,一是當第三者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時,被保險人既可要求第三者賠償,也可要求保險人賠償;二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造成的損害由保險人賠償,便于及時填平被保險人的損失,加大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力度,確保被保險人利益不受損失。故謝XX所有的渝GXXX12號大客車被劉安華駕駛的皖KXXX39號大貨車追尾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賠償義務,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義務后,享有向實際侵權人追償的權利。渝GXXX12號大客車的實際所有人為謝XX,重慶汽運南川公司僅是該車名義上的所有人,渝GXXX12號大客車在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時,雖是以重慶汽運南川公司作為被保險人,但保險費用由謝XX繳納,謝XX是該保險合同關系的實際受益人。重慶汽運南川公司作為渝GXXX12號大客車的掛靠經營單位和運營管理者,收取了謝XX的相關管理費用,卻怠于及時向某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以填平謝XX的損失,謝XX作為實際受益人起訴要求中重慶汽運南川公司和保財險南川支公司承擔相應責任,予以支持。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法院(2014)修民初字第369號民事判決和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2015)匯民初字第863號民事判決確認,謝XX的損失共計242961.82元,除去已向劉安華及阜陽市匯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獲得的賠償102200元,尚有140761.82元未得到填平。某保險公司在渝GXXX12號大客車保險金限額內賠償謝XX140761.82元后,取得向實際侵權人劉安華及阜陽市匯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追償140761.82元的權利。鑒于重慶汽運南川公司已代謝XX向實際侵權人劉安華及阜陽市匯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主張過權利,且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修民初字第369號民事判決和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2015)匯民初字第863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可持一審判決代位追償,要求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法院和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將執行劉安華及阜陽市匯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得款項歸某保險公司所有。某保險公司述稱,本案所涉事故已由重慶汽運南川公司依法向修文縣法院和匯川區法院提起訴訟和執行,事故權利人已通過法律途徑主張了權利,且現仍在執行過程中,某保險公司不應賠償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的該述稱理由于法無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0內付給謝XX保險金140761.82元;二、駁回謝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6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謝XX的訴訟請求。主要理由是:本案系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某保險公司不是掛靠合同的相對人,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一審將某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是錯誤的。謝XX不是保險合同的相對方,不是投保人或實際受益人。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一直是重慶汽運南川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聯系和接洽理賠相關事宜。謝XX并未主張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被上訴人謝XX二審答辯稱:謝XX與重慶汽運南川公司簽訂的《客車經濟責任考核經營協議書》約定:保險合同的保險費由謝XX支付。謝XX也實際支付了渝GXXX12號大客車保險費。因重慶汽運南川公司不積極配合謝XX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才導致本案訴訟。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維持原判。
一審被告重慶汽運南川公司二審述稱:渝GXXX12號大客車保險費由謝XX實際支付。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謝XX在一審中未請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其支付保險金。謝XX與重慶汽運南川公司簽訂的《客車經濟責任考核經營協議書》第九條約定:謝XX營運車輛在考核期內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按國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規、政策和重慶汽運南川公司《機動車保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事故損失除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外,差額部分由謝XX承擔。謝XX在協議期間內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經營損失,由謝XX全額承擔。第十三條約定:重慶汽運南川公司的違約責任:考核期內,重慶汽運南川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謝XX有權追究因重慶汽運南川公司違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一)重慶汽運南川公司違反政策調整國家稅金;(二)重慶汽運南川公司在謝XX全面履行協議的情況下,單方終止協議;(三)謝XX全面履行協議,而重慶汽運南川公司無故拖延時間結算營運收入和辦理各種證照,影響謝XX正常經營,給謝XX造成經濟損失的。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能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由此可見,在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中,保險人理賠實際承擔的是墊付責任,實際侵權的第三者才是保險事故損失的最終承擔者。被保險人的損失已從第三者獲得賠償的則不得再要求保險人理賠。本案中,現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法院(2014)修民初字第369號民事判決和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2015)匯民初字第863號民事判決已確認:謝XX實際支付的各項損失共計244361.82元由劉安華及阜陽市匯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賠償241361.82元。上述判決可通過執行程序實現其權利,但現尚未執行兌現部分不應再通過訴訟程序確認由保險人承擔。即謝XX在本案中的實際損失已由生效法院判決確認由實際侵權人進行了賠償,又要求保險人對相關損失進行理賠,于法無據。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應承擔民事責任,謝XX主張重慶汽運南川公司怠于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構成違約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對謝XX要求重慶汽運南川公司支付謝XX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140761.82元及其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對其上訴請求部分予以支持。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判決結果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17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謝XX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60元,由謝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115元,由謝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宋丹丹
審 判 員 陳江平
代理審判員 郭玉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