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X、阜南鑫業運輸有限公司、楊XX、阜南縣路通物流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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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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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終1138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7-14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
法定代表人:呂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X,男,漢族,住安徽省阜南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X,男,漢族,住安徽省阜南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阜南鑫業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縣。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阜南縣路通物流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縣。
法定代表人:倪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劉XX、被上訴人阜南鑫業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業公司)、被上訴人楊XX、被上訴人阜南縣路通物流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路通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X,被上訴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鑫業公司、路通公司、劉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均未予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13時,劉XX持C1證駕駛皖KXXX39號重型自卸貨車與從停靠在路南側楊XX持B2證駕駛的皖KXXX09號大型客車上下來的袁某某相撞,造成袁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阜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認定:劉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袁某某、楊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關于袁某某民事賠償部分,已經阜南縣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
劉XX是皖KXXX39號重型自卸貨車所有人,掛靠于鑫業公司,劉XX未為其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楊XX是皖KXXX09號大型客車所有人,掛靠于路通公司,路通公司為皖KXXX09號大型客車于2013年11月18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險。
原審法院認為:一、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取得追償權的問題。根據《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97號民事判決生效后,某保險公司已經于2015年9月7日履行了賠償義務,依法取得了向劉XX、鑫業公司、楊XX、路通公司追償的權利。
二、對于某保險公司的追償,劉XX、鑫業公司、楊XX、路通公司應負何種責任的問題。因劉XX和楊XX在事故中均有責任,損失應當由劉XX和楊XX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各承擔50%,即劉XX、楊XX應分別給付某保險公司墊付款55000元。根據法律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由于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對準駕車型不符時免除保險人賠償責任等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義務,所以其要求被告楊XX、路通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以支持。劉XX是皖KXXX39號重型自卸貨車所有人,掛靠于鑫業公司,劉XX、鑫業公司未為其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對于死者袁某某的近親屬袁守英的損失,在劉XX應承擔責任的范圍內,鑫業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一、劉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某保險公司交強險墊付款55000元,阜南鑫業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駁回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250元,劉XX、阜南鑫業運輸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250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阜南縣人民法院兩次判決認定事實與結論存在矛盾。二、準駕車型不符應視為無證駕駛,無證駕駛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某保險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時已就該免責條款盡到提示義務。
楊XX庭審時辯稱:在其購買保險時,某保險公司并沒有就準駕車型問題對其進行說明。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二審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某保險公司提交保險條款一份,證明訂立合同時已對免責條款部分向投保人提示,告知,無證駕駛的行為屬于某保險公司追償范圍。本案訴訟費用應由被上訴人承擔。楊XX質證后認為投保時某保險公司并沒有向其送達保險條款。
本院經審查,對該保險條款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并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故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本院不予確認。本院對原審各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證意見同一審一致。通過庭審調查,并綜合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情況,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的簽訂與出險事實均不持異議,爭議焦點在于阜南縣人民法院兩次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與結果是否存在矛盾以及楊XX、路通公司是否應該承擔相應責任。一、阜南縣人民法院在(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97號民事判決中明確了各方賠償數額,并在判決書中明確了某保險公司在承擔責任后有向劉XX、楊XX等責任人追償的權利。該追償權系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也據此提起了本案原審訴訟,但能否實際獲得追償款仍需要法院審核認定。原審法院確認了某保險公司有對劉XX、楊XX、鑫業公司、路通公司追償權利的同時,根據本案的事實進行判決。因此阜南縣人民法院的二次判決并無沖突矛盾之處。二、某保險公司稱準駕車型不符屬于無證駕駛,其已經在投保人投保時履行了就該項免責條款進行提示說明的義務,但其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在某保險公司舉證不能的情況下,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偉
代理審判員 程 暢
代理審判員 葉志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陳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