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連商終字第0034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
負責人陳鳴,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發(fā)軍,該分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
委托代理人茆寶民,江蘇蒼梧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011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發(fā)軍,被上訴人趙XX的委托代理人茆寶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趙XX一審訴稱:2014年9月11日,楊從芝駕駛趙XX所有的蘇g×××××/蘇g×××××掛車與劉濤、王磊的車輛在蒙城縣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楊從芝負事故全部責任,本次事故共造成趙XX及第三者車輛受損125652元,趙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為保護趙XX的合法權(quán)益。現(xiàn)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125652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該案事實屬實,事故發(fā)生后本公司已經(jīng)按照正常程序處理,如果趙XX對本公司定損金額有異議,可以由本公司推薦有資質(zhì)的修理廠進行維修,也可以與本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對事故損失進行評估,而不是采取不通知本公司單方面對事故損失進行評估。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3月6日,保險人為某保險公司向趙XX出具蘇g×××××機動車輛保險單及蘇g×××××掛機動車輛保險單各一份。蘇g×××××機動車輛保險單的內(nèi)容為:被保險人趙XX,牌照號碼蘇g×××××,使用性質(zhì)營業(yè)車及特種車,機動車種類營業(yè)貨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16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均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4年3月13日零時起至2015年3月12日二十四時止。蘇g×××××掛車保險單內(nèi)容為:被保險人趙XX,牌照號碼蘇g×××××掛,使用性質(zhì)營業(yè)車及特種車,機動車種類掛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7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元,附加險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4年3月12日零時起至2015年3月11日二十四時止。
2014年9月11日6時許,駕駛員楊從芝駕駛蘇g×××××/蘇g×××××重型半掛車行駛至305省道41km處,在躲避一電瓶車時,操作不當,車輛駛?cè)肼纷髠?cè)撞到劉濤加油站、王磊的超市,并將停放在路邊的皖s×××××號輕型貨車、皖s×××××號客車、皖s×××××號輕型貨車撞毀,蘇g×××××號貨車損壞。該事故經(jīng)安徽省蒙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楊從芝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蒙城縣精功汽車修理廠對蘇g×××××號貨車、皖s×××××號輕型貨車、皖s×××××號客車輕型貨車進行施救,其中蘇g×××××號貨車的施救費3500元,皖s×××××號輕型貨車的施救費700元,皖s×××××號客車的施救費500元。利辛縣車密碼修理廠對蘇g×××××掛車進行施救,施救費為5600元。
蒙城縣交通警察大隊四中隊委托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對皖s×××××號輕型貨車、皖s×××××號客車、皖s×××××號輕型貨車進行車損評估。2014年12月15日,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出具三份公估報告,公估報告認定:1、皖s×××××號輕型貨車車損為54610元;2、皖s×××××號客車車損為19917元;3、皖s×××××號輕型貨車車損為8520元。其中皖s×××××號輕型貨車的公估費為3300元,皖s×××××號客車公估費為1400元、皖s×××××號輕型貨車公估費為600元。江蘇蒼梧律師事務(wù)所委托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蘇g×××××號貨車進行車損公估。2015年5月11日,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公估報告認定:蘇g×××××號貨車車損為25700元,公估費為1305元。
2014年10月15日,楊從芝與鄭婁亮交通事故損壞賠償協(xié)議,內(nèi)容為:2014年9月11日6時許,楊從芝(證號32082219680707307x)駕駛蘇g×××××/蘇g×××××掛重型貨車在省道305線41公里處,將劉濤的皖s×××××號輕型貨車、王磊的皖s×××××號客車、皖s×××××號輕型貨車撞毀,該事故由楊從芝承擔全部責任。經(jīng)當事人各方協(xié)商同意,由楊從芝承擔皖s×××××、皖s×××××、皖s×××××三輛車損壞修理費(憑保險公司定損單據(jù)和修理費發(fā)票)。
原審法院認為,:蘇g×××××/蘇g×××××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等保險,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guān)系,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險車輛、第三者車輛受損,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趙XX主張的各項損失,原審法院認定如下:1、蘇g×××××車損為25700元,評估費1305元,施救費3500元;蘇g×××××掛車施救費5600元;計36105元。2、皖s×××××車損為54610元,評估費為3300元,施救費為700元;皖s×××××車損為19917元,評估費1400元,施救費500元;皖s×××××車損為8520元,評估費600元;計89547元。上述合計金額為125652元。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quán)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quán)責任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由侵權(quán)人予以賠償。被侵權(quán)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因駕駛員楊從芝駕駛蘇g×××××/蘇g×××××重型半掛車行駛至305省道41km處,在躲避一電瓶車時,操作不當,車輛駛?cè)肼纷髠?cè)撞到劉濤加油站、王磊的超市,并將停放在路邊的皖s×××××號輕型貨車、皖s×××××號客車、皖s×××××號輕型貨車撞毀,蘇g×××××號貨車損壞,楊從芝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據(jù)此規(guī)定,趙XX的車輛損失25700元中的300元由sxh168、皖s×××××、皖s×××××車輛的各強制險中支付100元,剩余損失254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蘇g×××××車輛車損失險保險限額內(nèi)支付。趙XX為蘇g×××××/蘇g×××××重型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了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均不計免賠率,且在保險限額內(nèi),故某保險公司應對蘇g×××××/蘇g×××××重型半掛車發(fā)生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第三者的車輛損失以及該起產(chǎn)生的施救費、評估費計125352元予以賠償。
原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趙XX保險賠償金125352元。一審案件受理費281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法院判決按物價鑒定報告對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金額認定不合理。理賠事故發(fā)生本公司接報案后,及時委托了安徽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為被上訴人的車輛進行查勘并出具公估報告一份,并非因本公司怠于查勘導致被上訴人需要對車輛損失進行物價鑒定;如被上訴人對本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有異議,可與本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對事故損失進行評估,而被上訴人單方委托物價鑒定,未通知法院及本公司,程序上不合法。二、被上訴人的掛車損失是因其自身施救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擴大,上訴人對該部分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三、本案中三者車皖s客車的大梁經(jīng)本公司定損未達到更換標準,應予以修復,對該配件的更換費用上訴人不予認可。根據(jù)商業(yè)險條款第十九條:未經(jīng)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quán)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提供新證據(jù)。
被上訴人趙XX答辯稱:上訴人的上訴事實和理由沒有法律依據(jù)。對評估價格上訴人在一審中明確不要求重新評估,因為根據(jù)合同約定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就應當及時定損,而上訴人違反合同約定沒有對被保險人的損失及時進行定損,且在一審中放棄重新評估,應當視為對被上訴人主張損失的認可,涉案車輛的損失在鑒定報告中均已扣除殘值。上訴人沒有證據(jù)證明掛車損失是因為自身施救不當造成的,關(guān)于三者車皖sw885l客車大梁是否達到更換標準,三者車的損失是由交警部門委托公估公司進行的評估,該評估報告程序合法,結(jié)論公正,定損結(jié)果不是被上訴人所能夠控制的,被上訴人是在交警隊和他們調(diào)解賠償?shù)摹I显V人也沒有就該公估報告去主張權(quán)利,上訴人如果認為不應當更換的話,那么待上訴人賠償后,被上訴人將向第三者主張的權(quán)利轉(zhuǎn)讓給上訴人。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趙XX為支持證明其答辯理由,提供以下證據(jù):
1、6張照片及光盤,證明掛車的車廂板損壞和變形、防護網(wǎng)損壞、輪胎破裂及其他損壞項目;。
2、照片2張和山東省機動車輛配件報價中心人工報價服務(wù)單2張,證明駕駛室頂棚左側(cè)圍板損壞和更換配件的詢價來源。
針對被上訴人趙XX提供的證據(jù),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質(zhì)證意見:對證據(jù)1無異議。對證據(jù)2真實性無異議。
本院對被上訴人趙XX提供的證據(jù)的認證意見:對證據(jù)1,因上訴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jù)2上訴人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1、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所鑒定的數(shù)額能否作為保險公司賠償蘇/蘇g的依據(jù)2、掛車蘇g掛損失是否是施救不當造成,保險人是否應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3、第三者車輛皖s客車的大梁是否達到更換標準
本院認為:關(guān)于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所鑒定的數(shù)額能否作為保險公司賠償蘇g/蘇g依據(jù)的問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中車廂板、防護網(wǎng)、輪胎的損壞和駕駛室頂棚左側(cè)圍板、左前門總成的價款有異議,但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反駁該公估報告,并且被上訴人趙XX二審中提供了車廂板、防護網(wǎng)、輪胎損壞的照片和山東省機動車輛配件報價中心人工報價服務(wù)單進一步證明車廂板、防護網(wǎng)、輪胎損壞的事實和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認定駕駛室頂棚左側(cè)圍板、左前門總成價款的依據(jù)。故上訴人上訴稱本案不應按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確定趙XX車輛損失的意見,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關(guān)于上訴人在二審中提出對被上訴人的蘇g車重新鑒定的申請。本院認為,因一審庭審中,經(jīng)法院釋明,某保險公司明確表示不申請鑒定,故其二審期間申請鑒定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準許。
關(guān)于本車蘇g×××××掛車損失是否是因其施救不當造成,保險人是否應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訴人雖然上訴稱掛車損失系被上訴人施救不當造成,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本院對該上訴意見不予采納。
關(guān)于第三者車輛皖s×××××客車的大梁是否達到更換標準問題。本院認為,第三者車輛皖s客車的公估報告系與雙方當事人均無利害關(guān)系的交警部門委托具有資質(zhì)的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出具,其結(jié)論較為客觀公正,上訴人未能提供足以反駁該公估報告的相反證據(jù),故對上訴人關(guān)于第三者車輛皖s客車的大梁應修復不應更換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jié)果適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281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曹 洋
代理審判員 劉永紅
代理審判員 曹金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高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