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楊XX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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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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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蘇03民終1039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6-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X。
委托代理人丁長壽,上海市協力(徐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協力(徐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
負責人孫志遠,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懷建,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楊XX因與被上訴人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002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原審訴稱:2014年6月12日,楊XX駕駛蘇03B1680號變型拖拉機,沿新沂市高合線由南向北行駛至一支渠地段時,由于楊XX未將車載貨物捆綁牢固導致貨物脫落砸到同向騎自行車的陳道云,致陳道云受傷,交警認定楊XX負事故全部責任。2015年1月,新沂市人民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陳道云墊付60859元,后某保險公司及時墊付了該款。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而楊XX持A2證不包括農機管理部門上牌的變型拖拉機,同時法院也認定其屬于無證駕駛。根據交強險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天安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楊XX償還某保險公司墊付款60859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楊XX原審辯稱:一、所謂的變型拖拉機,在歸類上不屬于拖拉機。從農業部《拖拉機登記規定》等規定可以明確,拖拉機的類型只有大中型拖拉機、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和手扶拖拉機,并不包含所謂的變型拖拉機,實質是屬于低速貨車。二、交警部門未認定事故發生的原因是楊XX無證駕駛,某保險公司也未舉證證明事故發生的原因是楊XX不具有駕駛資格導致。三、某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確告知和提示義務。保險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險人在接受投保時明知投保人的駕駛證類型、車輛實際類型和車牌登記車型三者有差異,保險人沒有告知投保人對其不利的免責條款,因此,某保險公司稱事故屬于其免責范圍,缺乏法律依據。四、楊XX不具有無證駕駛的主觀故意,其駕駛車輛上路從未因駕駛證問題受過交警的處罰,投保時也沒有被告知,事故發生的原因也不是駕駛資格的問題,基于合理信賴原則,可以推知楊XX主觀上沒有增大道路交通風險的故意,某保險公司向楊XX追償,無法律及事實依據。五、楊XX在投保時,農機部門已經停止變型拖拉機駕駛員的考試及駕駛證的核發,某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保險機構,對這一規定應當知曉,在此情況下仍為楊XX辦理保險業務,應承擔保險責任。綜上,請求法院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月6日,楊XX為其所有的蘇03B1680號變型拖拉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10日。2014年6月12日15時10分,楊XX駕駛涉案變型拖拉機,沿新沂市高合線由南向北行駛至一支渠地段時,由于楊XX未將車載貨物捆綁牢固導致貨物脫落砸到同向騎自行車的陳道云,致陳道云受傷,自行車嚴重損壞。該事故經新沂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楊XX負事故全部責任。后陳道云將楊XX、某保險公司訴至該院要求賠償,該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新瓦民初字第00470號判決,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陳道云醫療費等費用60859元。2015年1月22日,某保險公司向陳道云賠付60859元保險金后。
原審法院另查明:楊XX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為A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約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人對墊付的搶救費用,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農業部《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拖拉機駕駛證系由農機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發放,駕駛證代號分別為G、H、K。《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行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因此,持有農機管理部門核發的拖拉機駕駛證是駕駛變型拖拉機的必要條件。該案中,楊XX雖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A2機動車駕駛證,但其并未取得拖拉機駕駛證,因此,楊XX無駕駛變型拖拉機的資格?!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約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人對墊付的搶救費用,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某保險公司在墊付受害人的醫療費等費用60859元后,依據上述的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向楊XX追償,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雖然在楊XX投保時農機部門已停止變型拖拉機駕駛人的考試及駕駛證的核發,但并不意味著此后駕駛變型拖拉機不需拖拉機駕駛證,因此,楊XX的該辯稱理由不足,該院不予采納。綜上,該院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楊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某保險公司墊付款60859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21元,由楊XX負擔(某保險公司已預交,楊XX于履行付款義務時一并給付某保險公司)。
原審判決送達后,上訴人楊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涉案事故認定書并未認定楊XX系無證駕駛或證駕不符,故某保險公司應舉證證明楊XX存在無證駕駛或證駕不符的情形。根據江蘇省農機廳作出的蘇農機安(2013)3號文件可知,自2013年7月30日起,農機部門停止(含增駕)準駕機型為變拖的駕駛人考試及駕駛證核發。即在楊XX為涉案變型拖拉機投保時,農機部門已經不再核發變型拖拉機的駕駛證,故楊XX已無法取得對變型拖拉機的準駕駕駛證。且涉案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系“遺灑、飄散載運物”,而非“準駕車型不符”。二、楊XX在投保時已經向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并提供相應行駛證和楊XX持有的A2駕駛證,因此,某保險公司在承保時即應視為認可楊XX具有駕駛變型拖拉機的資格。且某保險公司未將免責條款以加黑加粗的方式向楊XX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楊XX對其持有A2駕照駕駛變型拖拉機屬于準駕車型不符的情況并不知情,基于合理信賴,可以推定楊XX主觀上并無增加道路交通風險的故意。三、從涉案變型拖拉機的使用目的看,其實質上屬于從事運輸的低速貨車,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普通機動車和拖拉機分屬不同的管理部門,車主、管理部門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往往希望把低速貨車登記為變型拖拉機,而實際上,涉案變形拖拉機無論從速度、功率還是載重方面,均超出了拖拉機的范疇。且沒有任何的法律、法規對變型拖拉機的性質作出界定,因此,車輛登記名稱并非認定車輛性質的依據。四、相關管理部門已經明確變形拖拉機的駕駛證不再核發,即楊XX在投保時已無法取得變型拖拉機的駕駛資格,某保險公司作為專門從事保險業務的公司,對該情況應當明確知悉。且農業部、保險會印發的保監發(2010)46號文件明確規定:各地不得以“變型拖拉機”等名義將低速載貨汽車等機動車登記為拖拉機、對于不符合國家標準的2009年7月1日后領取牌證的拖拉機,各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按照拖拉機交強險費率承保,并向當地保監局和農機主管部門舉報。某保險公司在明知涉案車輛為變形拖拉機,在車輛的性質認定有爭議的情況下仍然承保,即應視為其同意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應承擔保險責任。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上訴人楊XX為證明其上訴主張,向本院提交涉案車輛儀表盤及銘牌照片各一張,擬證明涉案車輛的指標超過國家標準關于拖拉機標準的規定,涉案車輛不應認定為拖拉機。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質證對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對于車輛的性能及功率認定應以行駛證為準,涉案車輛行駛證載明的性質為變型拖拉機,故涉案車輛即應認定為變型拖拉機。
本院認為:因楊XX提供的儀表盤照片并不能顯示出車輛信息,僅憑該照片不能確認該照片是否拍攝自涉案車輛,故對該儀表盤照片的真實性,本院依法不予確認;楊XX提供的車輛銘牌照片中載明的車架號碼與涉案車輛行駛證中載明的車架號碼一致,故本院對車輛銘牌照片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該車輛銘牌照片的證明效力,本院將結合案件其他事實予以綜合認定。
二審期間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除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外,另查明,涉案車輛總質量為3470KG、整備質量為2080KG、額定功率為70KW。
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一、涉案車輛的性質應當如何認定;二、楊XX持公安部門發放的A2駕駛證駕駛涉案車輛是否屬于無證駕駛。
本院認為:一、關于涉案車輛性質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規定:“本條例所稱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是指手扶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拖拉機和最高設計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敝腥A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拖拉機登記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拖拉機是指大中型拖拉機、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手扶式拖拉機。涉案車輛雖然在江蘇省徐州市農業機械管理局農機安全監理所注冊登記為變型拖拉機,并取得拖拉機行駛證,但根據上述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拖拉機類型中并無變型拖拉機,故涉案車輛不屬于現行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拖拉機。第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04年7月12日發布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在前言部分第1條指明:GB7258-2012與GB7258-1997相比,將“三輪農用運輸車”更名為“三輪汽車”,將“四輪農用運輸車”更名為“低速貨車”,明確“農用運輸車”實質是汽車的一類。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頒發的保監發[2010]46號《關于切實做好拖拉機交強險承保工作的緊急通知》明確指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可注冊登記的拖拉機是指:手扶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拖拉機和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各地(農機化主管部門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不得以‘變型拖拉機’等名義將低速載貨汽車等機動車登記為拖拉機。”可見,所謂變型拖拉機其實是農用運輸車等類型相似車輛的演變。涉案車輛實質為四輪農用運輸車,即低速載貨汽車。
二、關于楊XX持公安部門發放的A2駕駛證駕駛涉案車輛是否屬于無證駕駛的問題。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據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法定的認定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準駕不符或無證駕駛的國家機關。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新沂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未認定楊XX駕駛涉案車輛系準駕不符或無證駕駛,故某保險公司認為楊XX持A2駕駛證駕駛涉案車輛屬于無證駕駛缺乏事實依據。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A2證的準駕車型包括低速載貨汽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故楊XX持A2駕駛證駕駛涉案車輛不屬于無證駕駛。
綜上,雖然持有農機部門發放的駕駛證是駕駛拖拉機的必要條件,但如前所述,涉案車輛實質并非拖拉機,且法律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拖拉機駕駛證由農機主管部門考核和頒發,對駕駛不同類型的車輛的該行政管理上的分工與駕駛者的操控機動車的能力并無必然聯系,故楊XX持A2駕駛證完全能夠駕馭如涉案車輛之類的四輪低速貨車,并未實質增加某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因此,對某保險公司以“楊XX駕駛涉案車輛系無證駕駛”為由要求楊XX返還先行賠付事故第三者保險理賠款60859元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上訴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00296號民事判決,即“被告楊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款60859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
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32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32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建民
代理審判員 曹 辛
代理審判員 孟文儒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范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