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與某保險公司、王XX等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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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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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陜04民終99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6-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咸陽市渭城區。
負責人關旺,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西省。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沈劍,陜西恪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陜西天馬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陽市渭城區。
法定代表人贠小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永進,陜西潤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
漢族,咸陽市渭城區正陽街道辦事處北舍村村民,住本村0268號,身份證號: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機動車事故糾紛一案,不服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2012)咸渭民初字第010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審理查明:2012年2月,原告胡跟文在家建房,將建房工程承包給施工人郭勇,王XX雇傭的司機趙XX駕駛陜DXXXXX號自卸車(該車輛登記在陜西天馬汽車服務公司名下,實際車輛所有權人為王XX)給郭勇承建的胡XX房屋工地供應沙子。2012年3月28日,趙XX將拉運的沙子送至胡XX家門口倒車卸載時,因車輛上方存在電線,胡XX站在車頂將車輛上方的電線挑起時,因車輛超載加之操作不當車輛突然側翻,將站在車頂的胡XX摔傷在地。后胡XX被送往咸陽市中心醫院,被診斷為:1、胸12椎體壓縮骨折;2、頭皮血腫;3、骶椎腰化。胡XX在該院住院64.5天,出院醫囑為:帶支具下床活動保護2-3月,半年內避免彎腰、負重等活動,適當功能鍛煉。胡XX在住院期間支出醫療費17599.10元(其中住院醫療費16470元,門診醫療費1129.10元)。2012年12月12日,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陜正義司鑒(2012)臨第1203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1、胡XX腰椎損傷屬九級傷殘。2、胡XX后續治療費約需人民幣3000元。另查明,陜DXXXXX號自卸車在陽光財險咸陽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商業險報單各一份,商業險中有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200000元)、機動車車上駕駛員、乘客險(保險金額各2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1年9月21日至2012年9月20日。
原審法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三責險是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基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達成的合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后,保險人應當對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承擔賠償義務。趙XX作為陜DXXXXX號自卸車的駕駛員,在車輛的運行過程中操作不當發生事故后,并未按照法律規定保護現場,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其對該起事故的發生應負全部責任。責任保險的被保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陜55863號自卸車在運行過程中致使第三者胡XX受傷,該事故的發生是客觀存在的,故陽光財險咸陽中心支公司應當在陜DXXXXX號車輛所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商業險三責險的范圍內向傷者胡XX予以賠付,胡XX要求陽光財險咸陽中心支公司賠付其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事故發生后交通費的產生是必然的,故對胡XX要求賠付交通費的請求,本院予以酌情支持。因胡XX的損失已在陜DXXXXX號車輛所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商業險三責險的范圍內得到相應的賠償,故其要求王XX、趙XX、陜西天馬汽車服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遂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賠付胡XX65612元(其中醫療費10000元、誤工費24500元、護理費5160元、交通費400元、殘疾賠償金5763元/年X20%X20年=23052元、精神損害賠償金2500元,以上合計65612元)。二、某保險公司在200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胡XX13824.1元(其中醫療費759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35元、后續治療費3000元、營養費1290元,以上共計13824.1元)。三、駁回胡XX對王XX、趙XX、陜西天馬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四、駁回胡XX的其他訴訟請求。第一、二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1100元,鑒定費1600元,由王XX承擔。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稱:上訴人與陜西天馬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賠償前提是交通事故引起的第三者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此次事故是胡XX在自家門口卸沙車頂上挑電線時車輛側翻導致其受傷,不構成交通事故。且條款中明確規定:受害人是指因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及被保險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胡XX答辯稱:上訴人一審中提交保險條款,根據條款約定,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人。而上訴人上訴狀中將意外事故縮小至交通事故,其格式條款應按照不利于其解釋去理解。
被上訴人王XX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進行了答辯。
被上訴人陜西天馬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答辯稱:胡XX不屬于車上人員,對事故來說是第三者。肇事車是王XX在答辯人處按揭購買車輛,發生事故時車輛的貸款已經付清。按照約定王XX應將車輛變更登記其名下,但王XX未將車戶進行變更。其車輛發生事故與答辯人無掛靠關系。
被上訴人趙XX未進行答辯。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上訴人趙XX駕駛陜DXXXXX號自卸車,將拉運的沙子運送至目的地,車輛的卸貨行為屬于對機動車的使用過程,在此運行過程中,由于趙XX操作不當車輛突然側翻,發生意外事故,導致被上訴人胡XX受傷。因第三者商業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額,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中有關規定給予賠償。故原審根據查明事實認定本案屬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于法有據,上訴人認為本案不構成交通事故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于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胡XX是屬于車上人員還是交強險中的第三者的問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五條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所謂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保險車輛車體內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本案中,保險車輛因趙XX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在運行的過程中,致使受害人從該車車頂跌至地面的瞬間,整個身體已經處于車體的外部,不在車體之內,加之被上訴人胡XX不屬于正在上下車人員。因此,排除胡XX事故發生時車上人員的身份,應確定屬于交強險第三者。陜DXXXXX自卸車在上訴人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商業保險,在保險期內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承擔賠付責任。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8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席曉穎
審判員 王麗麗
審判員 劉平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