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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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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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終159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6-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陸宏,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三強,河南靖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X。
委托代理人許永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高XX于2016年3月17日向河南省寶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171485元,鑒定費5000元,以上合計176485元。河南省寶豐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豫0421民初735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三強,被上訴人高XX的委托代理人許永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5年8月29日14時30分許,趙軍凱駕駛豫D-×××××歌詩圖牌小型轎車自西向東行駛至汝瓷大道大營六村南嶺路段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由蘇根營駕駛的豫D-×××××號波羅牌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蘇根營、趙軍凱、豫D-×××××號波羅牌小型轎車乘坐人王俊濤、趙進蕊、茹輕云、李會欣、蘇怡恩、蘇浩翔、豫D-×××××歌詩圖牌小型轎車乘坐人李德魁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該事故經寶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調查,認定趙軍凱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蘇根營、王俊濤、趙進蕊、茹輕云、李會欣、蘇怡恩、蘇浩翔、李德魁無責任。經寶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科委托,寶豐縣價格認證中心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6)第010號鑒定結論書,認定豫D-×××××歌詩圖牌小型轎車更換零部件105項,鑒定價格165585元;維修項目15項,鑒定價格5900元,合計171485元。高XX支付鑒定費5000元。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結論書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豫D-×××××歌詩圖牌小型轎車的登記所有人為高X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21088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0日)。
原審認為,豫D-×××××歌詩圖牌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損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付義務。經鑒定,豫D-×××××歌詩圖牌小型轎車的車損為171485元,高XX支付鑒定費5000元,上述合計176485元。高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限額內予以賠付,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對(2016)第010號鑒定結論書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經審查,該申請因證據不足,不予準許。某保險公司的辯稱意見,因證據不足,不予采納。
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賠付高XX176485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事實與理由:1、高XX在原審中提供的(2016)第010號鑒定結論書是經寶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科委托,寶豐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寶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科不是當事人,因此,鑒定程序違法,對鑒定意見書內容法院不應當采信。因此,原審對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意見不予支持是錯誤的。2、鑒定費不屬車損險的保險范圍,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沒有依據。
高XX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高XX在某保險公司為豫D-×××××歌詩圖牌小型轎車投保了保險金額為21088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雙方之間構成合法有效的財產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內容全面履行。本案事故造成豫D-×××××歌詩圖牌小型轎車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210880元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關于寶豐縣價格認證中心對豫D-×××××歌詩圖牌小型轎車損失作出的(2016)第010號鑒定結論書程序合法性問題。該案事故發生后,寶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為了固定豫D-×××××歌詩圖牌小型轎車在該次事故中的損失程度,寶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委托寶豐縣價格認證中心對車輛損失數額進行認定,寶豐縣價格認證中心依法評估認定后作出了鑒定結論書,鑒定過程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且鑒定結論客觀,因此,原審判決采信寶豐縣價格認證中心(2016)第010號鑒定結論并駁回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申請并無不當。2、關于鑒定費承擔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事故中,為確定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數額,依法進行了鑒定,高XX支付了相應的鑒定費,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該鑒定費用。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邢智慧
審判員 翟建生
審判員 程顯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陳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