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甲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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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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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魯05民終53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
負責人:李X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XX,山東勝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甲,男,漢族,無業。
委托代理人:李X,東營市東營康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5)東開商初字第5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楊XX,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中,原告訴稱,2015年8月19日,原告李X甲駕駛魯EXXXXD車沿西三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鄒城路口左轉彎,與沿西三路由北向南行駛的高家家駕駛的魯EXXXX7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15年4月3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02441.56元、施救費600元。
被告辯稱,魯EXXXXD車車損應該扣除魯EXXXX7車交強險無責限額100元,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被告根據證據決定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被告支出的鑒定費7500元由原告承擔。
當事人對以下事項無爭議,原審法院予以確認。
2015年3月12日,魯EXXXXD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投保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11052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率;被保險人為原告李X甲,保險期間均為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
2015年8月19日,原告李X甲駕駛魯EXXXXD車沿西三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西三路與鄒城路路口左轉彎時,與沿西三路由北向南行駛的高家家駕駛的魯EXXXX7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認定原告李X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為:一、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是否扣除涉案交通事故對方車輛魯EXXXX7車交強險無責限額100元;二、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魯EXXXXD車車輛損失數額是多少;原告應賠償交通事故對方魯EXXXX7車車輛損失數額是多少;三、鑒定費由誰承擔。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原審法院認為,被告未提交證據證實其與原告有關于扣除交通事故對方交強險責任限額進行賠償的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關于扣除交通事故對方交強險責任限額100元對原告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持。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原告提交了東營市鑫海二手車鑒定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結論書2份,擬證明魯EXXXXD車車損失為61061.53元,魯EXXXX7車車損為41380.03元;原告提交了收條1份,擬證明原告已向魯EXXXX7車車主履行了賠償責任。被告提交了其申請原審法院委托山東金天衡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2份,擬證明魯EXXXXD車損失為40960元,魯EXXXX7車車損為30316元,被告認為數額仍過高,原告應提交維修費用發票及明細證明實際支出的維修費用。原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兩車車損失數額分別為61061.53元、41380.03元,系自行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認定,被告不認可,不予采信;原審法院應被告申請委托鑒定機構認定兩車車損數額分別為40960元、30316元,被告認為該數額仍過高,但未提交證據予以推翻,對該數額予以確認,被告要求原告提交維修費用發票及明細證明實際支出的維修費用的主張,不予支持。魯EXXXXD車在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原告魯EXXXXD車車損40960元。魯EXXXXD車在被告投保了交強險,魯EXXXX7車車損應先由被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2000元;魯EXXXXD車在被告外投保了商業三者險,原告提交的收條能夠證實其已經向魯EXXXX7車車主履行了賠償責任,魯EXXXX7車剩余損失28316元(30316元-2000元)由被告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
針對第三個爭議焦點,被告提交了發票1張,擬證明為查明魯EXXXXD車、魯EXXXX7車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支出鑒定費7500元,原審法院認為,被告為查明原告車輛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支出鑒定費7500元,系必要、合理支出,應由被告承擔。
另外,原告主張支付魯EXXXXD車、魯EXXXX7車施救費各300元,被告無異議,予以確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X甲魯EXXXXD車車輛損失40960元、施救費300元,共計4126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支付原告李X甲賠償的魯EXXXX7車車輛損失2000元,在商業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支付原告李X甲賠償的魯EXXXX7車車輛損失28316元、施救費300元,共計30616元。案件受理費1181元,由原告李X甲負擔35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828元。
上訴人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市分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一審法院認定魯EXXXXD號車車輛損失為40960元、魯EXXXX7號車車輛損失為30316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法院依據的《公估報告書》只是鑒定機構參照市場價,對涉案車輛損失價值的一個初步評估意見,并不當然作為確認車輛損失價值的唯一證據。被上訴人的車輛的實際損失并沒有確定,被上訴人應當提供維修明細清單、更換的配件以及維修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車輛的實際合理損失價值。故被上訴人只是依據《公估報告書》這份單一證據顯然不足以證實涉案車輛的損失價值。所以,原審法院只是依據鑒定機構出具的《公估報告書》這份單一證據,就認定被上訴人主張的魯EXXXXD號車車輛損失為40960元、魯EXXXX7號車車輛損失為30316元,顯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李X甲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及被上訴人的答辯,二審歸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審依據評估報告認定涉案車輛損失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保險合同關系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被上訴人李X甲的車輛損失數額認定問題。本院認為,原審中,根據上訴人的申請,原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涉案車輛進行損失鑒定,確定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魯EXXXXD號車車輛損失為40960元、魯EXXXX7號車車輛損失為30316元,該鑒定報告程序合法,鑒定結論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使用,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60.8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秀梅
審判員 魏金吉
審判員 晉 軍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 劉 楊